大学生应征入伍奖励办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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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家建设高素质军队的发展战略,调动高学历青年参军入伍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和有关大学生应征入伍奖励(补助)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补助)对象
(一)奖励个人包括当年新入校、在校和毕业后从xx市应征入伍为义务兵的大学生(包括研究生、本科生、大专生)。
(二)补助单位为xx市辖区内应征入伍大学生(毕业满一年的除外)所在学校。
应征入伍后被部队退回的,不作为奖励(补助)对象。已经发放奖励(补助)资金的,由发放单位负责追回。
二、奖励(补助)标准
(一)对每名应征入伍的大学生,除享受义务兵所有待遇外,给予一次性奖励6000元。
(二)xx市辖区内的学校每征集1名大学生入伍,给予所在学校1000元的工作经费补助。
(三)各县、区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奖励(补助)标准,但不得低于上述标准。
三、奖励(补助)资金来源
(一)市财政承担xx市辖区内的高等院校和市直高中阶段学校的应征入伍大学生奖励(补助)资金。
(二)县、区财政承担本辖区内的应征入伍大学生奖励(补助)资金(含县、区籍在外地就读的大学生),享受市财政奖励(补助)的单位和个人除外。
四、奖励(补助)发放程序
(一)由兵役机关对入伍学生逐学校逐人进行核实,查验有效证件(资料)原件,留存复印件。核实材料包括:新入校学生当年考取高校的录取通知书,高校在校学生的学籍表或学生证,高校毕业学生的毕业证。
(二)兵役机关核实应征入伍学生和奖励(补助)情况后报本级政府审批,财政部门根据政府审批意见安排奖励(补助)资金。从xx市辖区内学校应征入伍的大学生,奖励(补助)资金拨付至各学校帐户(学生奖励资金,高校学生由其人武部逐人核发,高中阶段学生由其学校指定相关部门逐人核发);从县、区入伍的在外地就读的大学生,个人奖励资金拨付至所在县、区人武部,由人武部逐人核发。各级财政部门均于当年12月31日前将奖励(补助)资金拨付到位。
(三)发放单位应在收到财政拨款之日起30日内将奖励(补助)资金发放到位。
五、附则
(一)应征入伍大学生依据本办法获得奖励后,仍可继续享受国家和省、市其他有关大学生入伍奖励资助政策。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