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小煤矿、砖瓦窑厂专项治理会议上的讲话第2页
××日国务院出台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为保护农民工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证;吴邦国委员长在今年召开的十届人大三次会议报告中指出,人大决定利用三年的时间,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以上充分说明,上至党中央、国务院,下至各级党委政府,对保护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是高度重视的。作为xx市各级各部门更要高度重视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问题,认真贯彻落实上级领导指示精神,把此项工作抓好抓出成效。二、要认真检查,严格执法
各乡镇、各街道办事处要按照《通知》要求,制定工作方案,成立组织,明确责任,迅速开展检查活动,加大对小煤矿、砖瓦窑厂的管理的力度。实行市领导包乡(镇、街道办事处),乡(镇、街道办事处)领导包村,村干部包厂的三级责任制。各乡镇、各街道办事处要明确“一把手”负总责,责任人要监督企业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经营、依法用工、依法管理,严禁从火车站、汽车站等地区采用非法手段招用工人,不允许将小煤矿、砖瓦窑厂转包给“包工头”。凡在小煤矿、砖瓦窑厂出现严重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将严肃追究各级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要研究建立针对小煤矿、砖瓦窑厂的欠薪保障机制及长效管理机制。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按各自职责配合检查,进行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发挥联动优势,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劳动部门要严格按照《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用工管理,强化用工备案制度,对小煤矿、砖瓦窑厂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任意延长工作时间、非法使用童工等违法行为,要严厉查处。同时要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查处劳动保障违法案件,我听说最近在劳动部门的执法活动中,出现了个别企业负责人辱骂威胁执法人员、阻挠执法的恶劣行为,以后再有类似的事件发生,首先要对企业进行停业整顿直至取缔,对责任人要移交公安机关从重处理,同时追究乡镇、办事处主要领导以及包村、包厂的各级领导的责任;公安部门也要切实负起责任,对以非法手段扣留身份证件,或者以暴力、威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农民工劳动,侮辱、体罚、殴打和拘禁农民工,以及拖欠农民工工资后涉嫌逃匿、以欺诈方式为农民工介绍工作的相关人员要进行严厉打击,对涉嫌犯罪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工商部门要对小煤矿、砖瓦窑厂要进行清理整顿,对符合开办条件,未取得营业执照的砖瓦窑厂,要尽快办理营业执照,使其合法经营,依法用工;对不符合开办条件的,要责令其限期改正,待达到开办条件后,尽快为其办理营业执照;对限期内仍不能达到开办条件的,要坚决予以取缔,杜绝非法用工主体的存在;宣传部门要做好这次专项治理活动的宣传报道工作,并对乡(镇)、街道办事处落实责任制情况在各媒体予以公布,开展新闻监督。工会部门要加大农民工维权的监管力度,做好协调工作;卫生部门要督促砖瓦窑厂尽快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使农民工有一个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建设、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管理等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小煤矿、砖瓦窑厂的管理工作;监察部门要积极参与农民工的权益保护工作,按照层层签订的责任目标,对小煤矿、砖瓦窑厂的管理进行监督。对发生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拘禁、拖欠工资、非法使用童工等严重侵害农民工人身权益和劳动保障权益事件,产生恶劣影响的,要追究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三、要建章立制,规范管理
开展专项检查活动有利于集中力量解决比较普遍的、劳动者反映强烈的、突出的违法现象,有利于树立政府部门执法为民的良好形象,有利于警示和震慑违法用人单位、预防违法行为的蔓延,今后还要继续做好专项检查工作。另一方面,我们也一定要认识到在开展专项检查活动的同时必须建立劳动保障监察的长效机制,才能真正履行好查处和预防违法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职责。要坚决防止只要专项检查时期不违法,过后即使违法也无人管,只要不违反专项检查的内容,其他违法行为无人管的情况。建立长效机制,一要认真组织开展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制度,对行为模范的企业要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失信企业要进行公开曝光,并对其加大处罚力度。二要切实做到举报必查、违法必究,严肃查处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狠很打击一些企业主蛮横、霸道、为富不仁的嚣张气焰。三要研究制定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机制,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建立小煤矿、砖瓦窑厂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四是各乡镇、各街道办事处要建立乡(镇、街道办事处)、村、企业三级劳动用工监管体系,每级都要有专人负责,随时掌握企业劳动用工动态,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四、强化教育,提高劳资双方尤其是农民工的素质
一是要搞好政策宣传,抓住党和国家加大对农民工深切关怀和广泛关注的契机,加大劳动保障年审和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使企业认识到加强劳动用工管理、依法用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高其遵法守法的自觉性,促使其依法办理招用工备案手续,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签订鉴证劳动合同,为其提供必要的生产、生活条件,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二是要搞好农民工培训工作,提高其学法用法的积极性,增强自身维权意识和能力。教育他们一定要掌握和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不要因为自己不懂法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要到合法的职业中介机构求职。凡合法职介机构在服务场所有明显标志:合法证明、批准证书、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及监督电话。切忌到非法职介机构求职,以免上当受骗;要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有效的书面劳动合同。切忌口头协议,应把双方约定的工作质量、数量、工资等用明示的方式予以确认。可能有的农民兄弟说,要求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不录用自己。大家应当明白,签订劳动合同是法律强制性要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无条件遵守。签订劳动合同的规范性需要大家共同来维护,大家都要求签订劳动合同,这种良好的社会秩序就会形成,况且这样做会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近期,人事劳动部门已在小煤矿、砖瓦窑厂以及建筑行业设立了《农民工维权须知》公告牌,这种做法很好,很贴近实际。要向农民工讲明白,要他们一定要记准上面的举报电话,若用人单位侵害其权益时,要主动举报。
五、积极参加工伤保险,为广大农民工提供坚实保障
各单位要切实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为本单位各类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特别是煤矿、非煤矿山、建筑、砖瓦窑厂等企业必须参加工伤保险。最近一段时期,我国安全生产形势严峻,接连发生特大伤亡事故,使人民的生命财产遭受了重大损失,职工出了工伤没钱医治,伤亡职工极其家属得不到合理赔偿,给伤害家庭造成了莫大的心理创伤,特别是高风险的企业,从业人员的主体是农民,是最迫切需要工伤保险的人群,也是工伤保险要重点覆盖的人群,各单位要从维护职工权益和社会稳定大局出发,认真负责的做好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今年以来,国务院、省、市都相继出台了参加工伤的文件,我市也把此次工作列为重要议事日程,召开了市长办公会,下发了文件,各单位要根据文件要求抓好落实。同时,市里也责成相关部门要做好配合,安监局、建设局要把这些高风险企业是否参加工伤保险作为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因此,人劳局要加大劳动监察力度,对不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要依照劳动监察的有关规定予以制裁,对不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要依照劳动监察的有关规定予以制裁,社保局要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出具企业参加工伤保险证明的严肃性,及时为参保企业开具参保证明,严禁为未参保企业出具假参保证明。对凡是在参加工伤保险方面出伪证,弄虚作假者要严肃处理,对因出具伪证而造成的一切后果要负全责,因为这是人命关天的大事,马虎不得,疏忽不得。请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对已经参加了商业保险的同样也要参加工伤保险,商业保险也作为一件补充保险,对单位、对个人都是有利的,这一点需要加以明确。
六、加大督查力度,做到长抓不懈
对这次活动的督查验收工作我强调三点,一是保证人员,所有督查组的同志一个月以内要按照领导小组的安排,脱离原岗位,集中精力做好这次活动的督查工作,不得缺席,不得顶替;二是要严格标准,保证质量。对检查工作开展不力、农民工合法权益保护措施不到位的乡镇、办事处,要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由领导小组责令当地政府主要领导书面说明原因,然后追究责任。对督查人员在督查中发现问题瞒而不报或者督查后短时期内又发生违法行为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督查组长以及有关负责人的责任;三是通过这次督查验收,使各乡镇、各街道办事处以及有关部门的领导提高认识,把农民工合法权益保护工作放在更为重要的位置,长抓不懈。
同志们,在我市务工的广大农民兄弟,他们工作环境苦、劳动强度大、工资收入低,他们要用这汗水换来的微薄收入回去供养老人和孩子,供养全家的生活。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任务非常艰巨,有很多困难需要克服和解决,但是我相信,只要我们能高度重视,同心协力、千方百计地做好这项工作,全市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就一定能够得到保障。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