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局长在全县科级干部培训班上的辅导讲课稿
各位领导,同志们:今天,很荣幸和大家共同学习探讨审计方面的有关问题。我主要讲三个方面:一是修改后的审计法赋予审计机关的职能权限和法律责任;二是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及如何围绕审计内容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评价;三是我国审计工作发展的趋势。
一、新审计法赋予审计机关的职能、权限和法律责任。
《审计法》是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 20xx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对审计法进行了修改。审计法共分七章54条,今天我讲的第一部分是审计机关职责、审计机关权限和法律责任。
(一)审计机关职责。
新《审计法》赋予了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方面的具体职责:
一是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第十六条)(上审下)
二是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第十七条)。根据这一规定,我们每年的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计划安排和审计结果都要向县长汇报。(同级审)
三是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第十八条)
四是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第十九条)
五是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条)。
六是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二条)。
七是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三条)
八是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四条)
九是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五条)。这就是经济责任审计,一会我还要详细讲。
十是对其他法定事项的审计监督。
(二)审计机关权限
按照新《审计法》的规定,审计机关拥有以下七个权力。
一是要求提供资料权。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以下资料:①提供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②预算执行情况、③决算、④财务会计报告、⑤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⑥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情况、⑦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⑧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二是资产、资料检查权。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第三十二条)
三是行政调查取证权。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四是查询存款权。在这里我特别要对审计机关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和以个人名义存放的公款这一权力进行一下解释,目前个别单位存在着公款私存的现象,而审计人员发现后,当需要进一步查询时,商业银行往往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的“为储户保密”的原则而予以拒绝。因此新《审计法》第三十三条新增加了一条规定: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
审计机关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第三十三条)
五是行政强制权。新《审计法》规定的行政强制权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制止。《审计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发现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或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时,有权予以制止;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
2、对有关资料、资产进行封存。新《审计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审计机关在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