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涉诉信访成因及对策
对于法院工作而言,解除纠纷即是重要的工作职责,也是明确的司法目标,然而,目前一个令人尴尬的现状是,以解决矛盾纠纷为已任的法院,在为别人纷争裁决的同时,却经常给自己惹来麻烦,经常被人“告状”。做为基层法院的司法工作者,我的感受是:涉诉信访已经和“执行难”一样成为全国法院普遍性的工作难题,特别是基层法院,正在越来越深地陷入涉诉信访的困局。而现在我们党政机关对信访的处置思路大多是息访宁人,很少从法治的角度客观、理性的剖析问题,很少从维护司法公信的立场去科学、恰当地评论这一社会现象,这在某种程度上导致了涉诉信访问题的愈演愈烈。因此,有必要对涉诉信访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探究科学合理的涉诉信访解决机制,将其纳入法律程序之中,更多地体现法律的权威。
一、涉诉信访的成因
结合笔者在司法实践中的观察和体验,我认为,导致当前基层法院涉诉信访的成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司法瑕疵和不公。基层法院由于在法官素质、司法水平等方面的欠缺,在客观上会存在一定的司法瑕疵甚至是不公正的裁决,这是导致涉诉信访的重要原因。比如有的法官对待案件的态度简单随意,司法文书中常有错别字。个别法官在自己对法律知识一知半解的情况下办理案件,使部分案件质量确实存在问题。有的案件由于程序上的问题,使当事人对实体的判决不服,有的裁判文书因为校对的不准确引起当事人的不满等等。还有极个别的法官执法不廉,在办案过程中滥用自由裁量权,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加剧了人民群众对审判工作的不信任。
(二)司法能力的欠缺。对基层司法状态稍有了解的人都知道,并不是所有矛盾,都是基层法院能够受理和解决的;并非所有已经受理的案件,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作出恰当的裁决;并非所有作出裁决的案件,基层法院都能依靠自身的力量及时、全面执行到位。首先,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各地的审判政策,都规定了大量的“不予受理”的争议类型,这些纠纷虽然不能进入司法渠道,但“不予受理”本身就已经引发了大量涉诉信访。其次,基层法院在地方权势中的弱势地位,决定了其在审理涉及地方党政机关切身利益的案件过程中,不得不考虑地方党政机关及其领导人的倾向性意见。在当前的涉诉信访处理中,党政领导人批办案件占有一定的比例。如大量的拆迁纠纷案件。第三,当前,执行难也是引发涉诉信访的重要因素,当司法渠道无法帮助群众实现权益的情况下,当事人会寻求其他的解决方法,信访往往被认为更加有效,而“执行不能”自然也就成了信访的内容。
(三)信访人自身原因。通常情况下,信访人普遍对司法解决纠纷采取极端不信任的基本态度,他们对法定的司法纠错程序不屑一顾,甚至在诉讼期间就希望通过信访对法官施加影响,他们认为,领导的一纸批示效力和作用远远胜过法官的千言万语;另外,信访人普遍对法官和司法机关持有“有错”推定,他们经常认为法官已经“被对方收买”、“和对方勾结”,自己之所以打官司输了就是因为法官的“迫害”;还有就是信访人普遍对解决问题方案抱有强烈利已的偏执心态,简单地说,他们往往偏执的认为,凡是对自己有利的,就是对的、合法的和能够接受的;凡是对自己不利的,就是错的、违法的和不能接受的。这样的心态,往往会导致信访发生。当然,还有一部分诉讼当事人缺乏正确的诉讼观念,不理解法院判决的程序性和终局性,对诉讼风险认识不足,只要败诉,就上访不止,只要对方不履行,就认为是法院工作不力,就把矛头指向法院。
二、基层法院涉诉信访面临的困境
尽管基层法院为涉诉信访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及精力,但涉诉信访还是成为了基层法院最棘手的工作难题和越来越重的工作负担。这一方面表现为信访数量的快速增加、处置难度的不断加大和工作要求的持续性提高,另一方面更为主要地表现在目前基层法院涉诉信访工作基本沿用行政接访的思路、方式和手段,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涉诉信访问题。就笔者的感受而言,基层法院涉诉信访的困境主要表现为:
(一)重视程度越大,涉诉信访越多。可以说从最高院至基层院,各级法院都非常重视涉诉信访工作。而从信访者的角度看,司法机关的重视则成了其进行信访的一大支撑。也就是说上级和领导越重视涉诉信访,涉诉信访案件就越多,这种“重视”刺激了信访者的信访意愿。在审理工作中,我们经常发现一些当事人根本不愿意按照诉讼程序与审级提出主张,直接就提出“不怎么样我就去上访”的要求。有的当事人为使法官做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甚至案件还在审理中就已经四处上访了。还有些当事人抱着投机心理,不顾案件实际,向法院提出过分的要求,达不到就以上访、缠纺甚至“闹”访的方式,企图获得满足。
(二)上级批示与实际处置间有差距。现在大多信访者都普遍认为,只要有高层领导干预,一切就有可能,所以赴省进京已经逐渐变成信访者的常态。而实际情况是,中高层的领导虽然对涉诉信访持开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