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区调解主任培训班上的讲话
文章标题:在全区调解主任培训班上的讲话同志们:
区司法局在这里举办为期三天的调解干部培训班,这次培训班授课内容具有针对性。在授课内容上安排了《人民调解协议书的规范制作》、《当前治安形势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和《领会精神调整工作思想不断提高信访工作水平》。我认为这个培训班办的很有必要,而且也比较适应江北的实际情况,对于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质量,特别是对刚负责调解工作的同志,应该是有很大帮助。希望把学到的知识,运用到工作当中去,努力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为维护社会稳定做出贡献。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人民调解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当前,我国正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的历史时期,抓住本世纪头二十年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做好各方面的工作,对于实现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今年是我国改革和发展十分关键的一年,既面临着许多有利条件和新的机遇,也存在着不少困难和新的挑战。在这样的历史任务面前,人民调解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在围绕中心、服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中,肩负着重要的使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既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又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障。没有稳定的社会环境,什么事情也干不成。当前,我国政治稳定,经济发展,民族团结,社会进步,综合国力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总体形势是好的。但是必须看到,随着改革的深化,利益关系的调整,生产、生活方式的改变,由各种原因引发的矛盾纠纷不断增多,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涉法上访问题比较突出,特别是越级上访、进京上访、集体上访增多,组织化倾向明显,有的跨地区、行业串联,有的采取自焚、自杀等极端行为,有的到党政机关和重要场所聚集滋事,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工作和社会秩序。正确处理新时期的人民内部矛盾,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实现和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顺利进行。在建国以来处理和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的长期实践中,我们已经形成了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调解解决矛盾纠纷的方式多种多样,既有法院主持下的司法调解,也有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授权进行的行政调解,还有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的人民调解。其中,人民调解是在党的领导下,经历了建设和改革各个历史时期的实践,不断发展和完善起来的一项化解民间纠纷的重要法律制度,它符合人民内部矛盾是在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矛盾的客观实际,符合我国民间长期形成的“和为贵”、“息讼”等追求和谐的民族社会心理和历史文化传统,而且具有遍布基层、深入群众、便捷、灵活、不收费等多种特点和优势,因而广为基层群众所接受。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以及民事诉讼法、继承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等多部法律法规都对人民调解作了明确规定,人民调解已经成为我国解决民间纠纷的重要法律制度。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近百万个人民调解组织、数百万人民调解员每年调解的民间纠纷都达几百万件,有的年份达上千万件,防止了大量的民间纠纷激化为刑事案件,避免了大量非正常死亡案件的发生,为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形成良好的社会生产和生活秩序作出了重要贡献,成为维护社会稳定特别是基层社会稳定的一支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在新的形势下,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是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任务。
人民调解也是坚持执政为民、解决好关系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一项重要工作。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纠纷,大多数都涉及到群众的切身利益。群众利益无小事。利用调解的方法化解矛盾纠纷,依法维护纠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是党和政府重视、关心和维护好群众利益的具体体现,对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实现执政为民的宗旨至关重要。通过人民调解把大量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不仅方便群众,为群众节省人力、物力和时间,还有助于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生活秩序和工作秩序。特别是化解大量的生产经营性纠纷,有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助于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产积极性,有助于从根本上维护群众的长远利益。人民调解扎根基层,了解民情,把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反馈给党和政府,有助于党和政府有针对性地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好事关群众利益的重大问题。因此,人民调解工作与广大群众利益息息相关,做好这项工作,是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利益的必然要求,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
总之,新时期的人民调解工作肩负着崇高的使命和重大的责任,一定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从加强“三个文明”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高度,以为民解难、为党分忧的崇高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