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妇女权益维护 推进和谐社会构建内容显示中 ×月×日起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此次修改,既是对该法年×月×日实施以来在维护妇女权益、发挥妇女作用、促进男女平等等方面经验的总结,也是针对妇女权益保障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在法律制度上的更新、完善和加强,势必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认识,将更加有利于保障男女平等,对发挥妇女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也将产生积极影响。在会议审议期间,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工青妇室主任于建伟就这次修改的相关内容接受了本网的专访。
问:请您先介绍一下,我国妇女权益保障的现状如何
于建伟:党和国家一贯重视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一贯重视发挥妇女的作用。我国的宪法明确规定了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个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党的几代领导人对于妇女事业也都有过许多精辟的论述。毛泽东同志曾经充满激情地说:“全国妇女起来之日,就是中国革命胜利之时。”他还形象地把妇女比喻为“半边天”。邓小平同志提出,“只有解放妇女的生产力,才能实现本质上的男女平等。”从生产力发展的角度阐明了生产力与妇女解放、男女平等的辩证关系。江泽民同志在年北京召开的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上的讲话明确提出:“把男女平等作为促进我国家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胡锦涛同志也曾指出,“妇女是我们国家的半边天,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必须有妇女这支伟大力量的广泛参与和不懈奋斗。”几十年来,党和国家从立法、执法、司法、组织机构和执法监督等方面,采取一系列措施,形成了比较健全的制度,有效地维护了广大妇女的合法权益。
重在参与是当代妇女运动的中心。政治参与、经济参与和社会参与是被国际社会公认的三大优先领域,也是衡量妇女权益维护状况的重要尺度。经过几十年的不懈努力,我国妇女在上述三大领域的参与程度都有显著提高:
政治参与。妇女参政是妇女当家作主的一种体现,也是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需要。党和政府积极采取措施,扩大妇女民主参与的渠道,提高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及决策的程度。我国各级人大女代表的比例在世界上处于较高的水平。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政领导班子中,多数配备了女性领导成员。
经济参与。各地积极动员和组织妇女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采取多种措施促进妇女就业,维护妇女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在婚姻家庭、土地承包等方面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益,努力提升妇女的经济地位。全国城乡妇女就业人数从年的亿多人增加到××××年的亿多人,约占全国就业人员总数的。在很多地方的农村和城市社区,妇女已成为生产经营和管理的主力军。
社会参与。国家采取许多特殊的政策措施(如一些地方开办女童班、女学校,实行女童免费入学;实施专门扶持女童入学的“春蕾计划”等),为妇女接受教育创造机会,广大妇女的受教育程度显著提高。成年男女受教育年限的差距逐步缩小。××××年,全国女童入学率仅比男童低个百分点,女大学生、女硕士生、女博士生分别占在校生总数的比例都有显著提高,我国女院士的比例也明显高于世界多数国家。在体育、医疗卫生等方面,妇女也作出了突出贡献。
此外,在依法维护妇女的人身权利,打击侵害妇女的违法犯罪等方面,我国也作出了巨大的努力,取得了很大成绩。
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也要看到,我国目前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口多,资源有限,妇女的发展及权益保障还受到各种社会条件的制约;男尊女卑、重男轻女这一承传了几千年的封建思想,仍存在于一些人的头脑之中;有些地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歧视妇女、侵害妇女合法权益(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的问题仍不同程度地存在。真正维护好妇女的合法权益,使男女从法律的平等到实际生活中的平等,需要全社会的重视和努力。
问:现行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自九二年颁布实施以来,在维护妇女权益、发挥妇女作用方面起到了哪些重要作用?在实践中还存在哪些方面的不足和需要改进的地方?
于建伟:七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于年×月×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是我国有史以来第一部全面保障妇女权益的基本法,是我国数十年妇女运动经验的光辉总结。其核心在于全面体现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确认和保障妇女所享有的六大权益,即: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和婚姻家庭权益。这部法律自年×月×日实施以来,全国人大先后有六位副委员长带队,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情况表明,这部法律对于提高全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维护妇女权益、发挥妇女作用重要意义的认识,在全社会营造尊重妇女、保护妇女、男女平等的良好氛围,建立健全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和机制,充分发挥妇女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产生了重要影响。实践证明,妇女权益保障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和各项制度是正确的。
但是,随着我国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教育的发展,立法当时所依据的经济社会条件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妇女权益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从立法上加以解决。比如:广大妇女政治参与的方式和渠道有待进一步拓宽;一些农村在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等方面存在男女不平等;一些用人单位招聘和录用人员时限定性别;拐卖妇女、强迫、引诱、利用妇女进行淫秽活动屡禁不止;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以及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和性骚扰等现象时有发生,等等。此外,现行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执法主体不够明确,法律责任比较原则,可操作性不强。为解决这些问题,从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出发,对现行法律进行修改十分必要。十多年来,各地贯彻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积累了很多经验,全国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或修改了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或者条例,为修改这部法律提供了条件,修改的时机已经成熟。
问:此次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具体修改内容有哪些?
于建伟: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向此次常委会提交的审议报告中,对涉及妇女权益的新进展作了归纳和详细的解说。报告还指出,修正案草案总结了各地的实践经验和地方立法经验,针对妇女权益保障工作面临的新形势,进行了多方面的补充和修改,增强了法律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如:
进一步明确了执法主体,强化政府责任,尤其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任务更加明确;规定了各级妇联组织在维护妇女权益中的职责,对各级妇联组织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了细化,有利于发挥其协助政府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积极作用;对妇女政治权利和文化教育权益作出进一步规定,在提高各级人大女性代表的比例、女干部的培养和选拔等方面作了新的规定,在保障女性就学方面作出杜绝“性别歧视”的禁止性规定和保障适龄女性未成年人完成义务教育的规定;充实了对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规定,并将“劳动权益”一章更名为“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在保障女性不受劳动力市场普遍存在的歧视、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等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突出了对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和相关经济利益保障,旨在解决近年来各地突出反映的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加强对妇女人身权利的保护;进一步完善了对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的保护,明确了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负有重要责任的机构和组织;增加了保障措施,增设了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方面的规定,强化了法律责任,有助于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有利于当事人依法维权。
问:如何看待这次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的意义
于建伟:妇女是创造人类文明和推动社会发展的一支伟大力量。在人类自身生产中,妇女更具有特殊的作用。尊重妇女,保护妇女,是文明社会应有的道德风尚和行为规范。维护妇女权益,实现男女平等,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是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也是衡量社会文明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可以预期,经过常委会审议通过以后,妇女权益保障法必将更有利于妇女权益的维护,更有利于妇女作用的发挥,更有利于男女平等的实现。作为一部保障亿万妇女权益的基本法,如果能修改得好,其社会意义将远远超出法律修改本身。
加强妇女权益维护 推进和谐社会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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