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副书记在全市集中清理行政机关作为被执行人案件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市委副书记在全市集中清理行政机关作为被执行人案件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2016年11月)
同志们:
这次会议是经市委研究决定召开的。在岁末年关将至、大家工作都很繁忙的时候召开这个会议,是因为这个会议不得不开,不得不及时开。刚才中级法院的同志作了情况介绍,真是令人震惊。全市作为被执行人的行政机关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案件标的占xx%以上,执行不下的金额多达xxxxxxxx元。欠债不还,法院已经判决裁定,当事人尚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涉及的金额更多。为什么会产生这种现象?对这个问题我们怎样来认识,怎样来处理?下面我讲几个问题:
一、清醒认识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危害性,增强工作的责任感
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悖于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要求。党中央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任何组织、团体和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事。党章明确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共产党员必须“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党中央长期以来都非常重视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早在1999年,中央就以11号文件转发《中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报告》,要求各级党委积极支持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11号文件下发当年,我市各级党委、人大、政府等部门相继发文贯彻执行,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特别是2002年换届以后,对此文件的宣传落实逐渐低落,许多领导甚至不知道有此文件的存在。2004年市中院向市委作关于执行工作的专题汇报,市委给予高度重视,作出了《通知》,下发各县(区)党委,要求积极支持法院的执行工作。但行政机关作为被执行人案件执行难依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
不履行法律义务严重影响政府诚信,违背了密切联系群众的原则,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损害了党政机关的形象,造成政府信用危机,使当事人对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失去信心。现在社会上甚至有这样的流传:“天不怕地不怕,就怕政府来赖帐。”本来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这是老百姓都懂得的道理,可政府却硬是欠债不还,硬是让当事人赢了官司输了钱,这怎么不让老百姓寒心?失去民心,党的执政基础就可能动摇,这怎么还不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
不履行法律义务给公正司法带来严峻挑战。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在行政机关面前形同一张白纸,得不到执行,法律的公正、权威、正义无从谈起。与其他当事人相比,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律义务,造成的社会危害更加巨大。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律义务,作出了特权的示范,其他组织和个人得到的启示就是不要遵纪守法,不要再理会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这样还有什么正常的社会秩序可言?还如何依法治国?行政机关案件执行难已经成为社会行为的一个影响很坏的示范,给公正司法带来严峻的挑战。
不履行法律义务给社会政治稳定构成了威胁。申请执行人是社会弱势群体,长期执行未果,他们的正当权益得不到保护,就会导致信访、缠访、越级上访的不断增多,激发不稳定因素发生,直接影响到我市的社会稳定局面。
不履行法律义务影响经济建设。市场经济社会其实质就是诚信社会,就是法治社会。一个不讲诚信、不尊重法律的社会环境怎能搞好经济建设?我们正在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需要大力发展经济,需要大量的外来投资,如果给社会一个“不讲诚信的政府”的形象,还有谁敢来投资?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完善诉讼程序,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党的十六大把“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作为全党的任务提了出来,解决执行难问题,已经成为当前一项紧迫的政治任务。我们学习贯彻落实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就要把思想统一到五中全会的精神上来,就要模范遵守宪法法律,严格依法行政。我们应当站在巩固执政党地位的高度来认识法院的执行工作,充分认识法治是和谐社会的基础,是解决社会矛盾的主要手段,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措施。全市各级领导要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工作责任感,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任务要求,积极支持和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把这项工作作为巩固和发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成果,当作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任务,当作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社会环境切实抓好。各级领导和单位部门要积极主动履行好法律义务,做好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表率。
二、突出重点,明确责任,强化措施,扎实抓好集中清理各项工作的落实
为了切实解决行政机关作为被执行人案件执行难问题,市委决定集中清理执行行政机关欠款案件,并制定了《关于解决行政机关作为被执行人案件实施方案》,有关单位和领导一定要明确责任,认真肩负起履行法律义务的职责,不折不扣地执行,同时要做好本职工作,要做到履行法律义务与日常工作两不误。要主动履行法律义务,不要被动等法院上门执行,有困难的单位要积极解决困难,与当事人和人民法院共同协商解决,实在难以解决的,纳入政府年度预算,专门拨付专款给予解决。涉及人数众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工程款纠纷等执行案件,一定要重点予以解决,决不能引起集体上访等干扰社会正常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事情发生。欠债的单位和部门应尽量压减其他不必要的开支,提高偿还债务的比例,避免政府形象、司法权威受到严重损害。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依法协助执行工作,财政、审计部门应向法院及时提供政府的预算外资金帐户,使法院能及时、方便采取冻结措施,避免法院难以分辨预算内资金帐户和预算外资金帐户而难以有所作为。要把履行法律义务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法律义务、不积极配合法院执行的机关单位及其负责人实行一票否决,同时把履行法律义务情况纳入领导干部的考核和离任审计范围,对因其决策导致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果严重(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的、故意不配合法院执行的,不予提拔晋升,并作出相应处理。人民法院对执行工作中的重要问题、重大决策、重点案件等,要及时向党委、人大和政府、政协汇报和通报,积极争取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的重视、理解和支持;要提高案件质量,坚持严格规范执行,营造公平正义的舆论氛围,引导社会客观、公正、全面地评价法院执行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执行难对法院形象产生的消极影响。
三、加强领导,依法行政,确实解决“执行难”
解决“执行难”问题意义重大,我们必须加强领导,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集中清理工作取得实效。同时要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市,确实解决“执行难”问题。因此,我强调几点意见:
(一)县(区)委县(区)政府和各有关单位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将执行工作列为“一把手”亲自抓工程。“一把手”要亲自过问、督促本地区本部门履行法律义务工作,解决遇到的困难,确保清理专项执行欠款工作取得良好成效。
(六)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学法、知法、懂法,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坚持依法行政,科学决策,增强执政能力,尽量避免和减少行政机关成为被告人和被执行人。要积极帮助人民法院排除在执行工作中遇到的阻力和问题,改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物质条件。要大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把自觉履行法律义务,作为当前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四)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行政机关单位必须履行。任何组织、个人都不得干预、阻碍、抗拒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严禁以权压法,乱用权力,乱批“条子”,乱打“招呼”,非法干预、阻碍执行的行为;或者歪曲事实,四处告状,限制或阻碍执行的行为。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把积极支持配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当作一项政治纪律,对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
(五)彰显人大在执行工作中的监督作用。建议将行政机关履行法律义务情况纳入重点监督范围,每年都进行检查并作出,对不履行义务情节严重者,依法处理。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本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听取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情况汇报,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开展执行工作,促进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全市两级人民法院必须依法行使审判权,加大执行工作力度,坚决反对和抵制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执行手段,对干预、阻碍、抗拒执行的违法行为人,依法采取必要的民事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志们,解决“执行难”是一项艰巨的任务,但是我相信,在市委的正确领导下,通过同志们的共同努力,对行政机关案件的执行问题必将会得到有效解决,同时也必将推动全市法院的执行工作迈上一个新的台阶,对依法治市、依法行政和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