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企业职代会实施办法
非公企业职代会实施办法非公企业职代会实施办法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切实维护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和民主权利,保护和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非公有制企业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党的十六大精神和《劳动法》、《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特制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制度的实施细则。
一、职工代表的产生及权利义务。
l、依法享有政治权利并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2、职工在100人以上的企业必须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在100人以下,50人以上的也可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在50人以下的企业一般实行职工大会制度。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比例一般占职工总数的5%至20%为宜,但代表最低不少于25人。
3、职工代表中工人和工会委员会委员不少于代表总数的60%;科技人员和一般管理人员不超过40%;青年和女职工代表应占一定比例。企业主要控股人员及其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可作为特邀代表参加会议。
4、职工代表选举的方式和程序。
职工代表以车间、部门或班组为单位,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职工代表选举程序,先由企业工会提出代表条件、人数、分配方案,并征求企业党组织的意见。然后,以车间、部门或班组为单位,按划定的选区做好职工代表候选人的酝酿工作,由职工提出候选人名单,最后,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职工代表,代表须获得本选区全体职工过半数同意时,才能当选。选举结果报企业工会,经资格审查有效后,张榜公布。
5、职工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职工代表的权利:在职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有权参加职代会决议执行情况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活动;因参加职代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职工代表的义务: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技术业务水平和参加管理的能力;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代会的决议,做好职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做好本职工作。
二、职工代表大会的召开。
l、职工代表大会届期一般为三至五年,每年召开一至二次职代会。遇有重大事项,经工会委员会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职工代表提议,可临时召开会议。
2、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由企业工会委员会负责。职工代表大会应在企业党组织的领导下,以工会为主,协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各项筹备工作,包括制订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3、职工代表大会召开之前,应提前一周将会议内容、议题以书面或其它形式向职工代表公布,职工代表应认真听取和收集职工的意见。
4、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参加才能召开;大会审议通过的议案,采取职工代表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占全体职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5、职工代表大会召开期间,要征集职工代表提案。由工会以提案征集表为依据,通过审查立案,分类登记,并由行政领导签署承办部门,研究处理。在下次职代会上工会要报告提案的处理和落实情况。
6、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如遇有重大事项,可由工会召集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进行讨论,联席会议由工会委员会、职工代表团(组)长和职代会专门工作小组负责人组成,研究处理结果,在下次职代会上报告,请求确认。
7、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和方案,如需修改必须提请职工代表大会按照程序重新审议表决。
三、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1、知情建议权。对包括企业资产变更、调整经营方向等重大经营决策在内的触及职工根本权益的经营内容,对企业涉及劳动关系、涉及职工切身利益方面的国家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有了解、提出咨询建议、与经营者沟通的权力。
2、协商谈判权。对涉及职工工时、薪酬、休息休假、福利、劳动安全卫生、劳动保险、技能培训、职工聘用和解聘等重大决策,有要求企业听取工会和职工代表的意见,列席有关会议,以及举行协商谈判,共同决策的权力。
3、选举罢免和评议权。对参加平等协商和工资集体协商的职工代表,对参加董事会、监事会的职工代表有选举和罢免权,对企业中层干部有评议监督权。
4、依法赋予权。对由法律、法规、政策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如企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劳模的推荐和评选等)有审议、通过或决定权。
四、工会与职工代表大会。
l、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日常工作,并主持职代会闭会期间的工作。
2、根据工会和职代会的性质和任务,也可将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合一。工会会员代表与职工代表合一。
3、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实行向上一级工会备案制,上一级工会有指导企业开好首次职代会会议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