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党委反腐倡廉工作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权力运行,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推进反腐倡廉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以及党的十七大精神,经研究并报县委、县政府同意,决定在办事处、乡(镇)和县直机关(包括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以及县委管理、党的关系在中方的中央、省、市属单位)实行党政主要负责人原则上不直接分管财务、干部人事和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三个不直接分管”)制度。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要坚决执行“三个不直接分管”制度。实行“三个不直接分管”制度,旨在建立“正职监管、副职分管、集体领导、民主决策”的工作机制,使决策、执行、监督等权力相对分离,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工作制度和权力运行机制。有利于解决目前突出存在的党政主要负责人权力过于集中的问题,更加充分调动班子成员的积极性,形成班子的整体合力;有利于加强经常性的监督,特别是对主要负责人的监督,防止权力滥用,防止个人出问题;有利于党政主要负责人集中精力抓大事、抓监督,进一步增强各单位领导班子的战斗力,确保我县“二次创业”全面推进。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要充分认识“三个不直接分管”的重要意义,积极主动地执行这一制度。各单位必须在20xx年5月1日前将“三个不直接分管”制度落实到位。
二、要明确分管副职的职责、权限及运作程序。各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和班子成员的特点,明确分管财务、干部人事、工程建设项目的副职。分管财务的副职不得同时分管工程建设项目工作。确因领导干部职数少,财务、干部人事和工程建设项目这三项工作难免重复分工的,必须报县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室备案。分工确定后,原则上一年内不得调整。要建立健全权力运行机制,对副职的职责、权限及运作程序作出明确规定。分管副职在权限范围内要认真履行职责,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并不得擅自超越工作权限。凡属超越权限的事项,要主动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交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三、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实行“三个不直接分管”后,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财务、干部人事、工程建设项目等所有工作仍然是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领导职责。确保本单位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单位财务管理制度,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财经法规;确保本单位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坚持党的干部路线和德才兼备的用人原则,认真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确保本单位遵守建设工程招投标纪律,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上级有关规定。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定期或不定期听取本单位财务、干部人事、工程建设项目等重要工作开展情况的汇报,加强指导;对分管副职行使权力情况加强监督管理,切实防止权力滥用。要抓好民主集中制的贯彻落实,做到重大事项集体研究决定。凡属涉及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和带全局性的问题、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专项资金的分配、干部职工的调动等,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对于应当经集体研究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成员的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除遇紧急情况外,要视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四、要切实加大对“三个不直接分管”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力度。各单位要采取一定方式加强对本单位财务、干部人事、工程建设项目等工作管理情况的监督。要加强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的监督。把“三个不直接分管”落实情况纳入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内容,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增强接受监督的意识,做自觉接受监督的表率。县直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各单位纪检监察机构要强化监督职能,主动发现和查处存在的问题。县纪委将严格督促检查,通报执行情况,确保“三个不直接分管”制度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