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切实加强政法队伍思想政治建设
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切实加强政法队伍思想政治建设一、深刻认识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重大意义,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的部署上来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出发,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在认真总结我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标志着我们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律、中国共产党执政规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为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一步指明了方向。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质上就是政法工作的指导思想,属于意识形态范畴。当前,我国经济社会正经历着深刻的变革,政法队伍和政法工作必须适应现阶段形势要求,进一步明确执法指导思想,集中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坚持用正确的思想武装政法干警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这对于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政法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保持政法队伍永远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切实担负起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职责,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一)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适应新时期政法工作新形势新任务的客观需要。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正处在难得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同时也处在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对敌斗争复杂的时期。人民内部矛盾以及由此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尽快提高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妥善调处不同利益主体间的利益纠纷,成为政法机关日益迫切的重大任务。社会管理、经济管理等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滋生和诱发违法犯罪的因素大量存在,政法机关防范、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任务长期而艰巨。敌对势力对我颠覆渗透的策略发生新变化,维护国家政治稳定、巩固国家政权的任务重大而艰巨。与此同时,随着人民群众民主法治意识的不断提高,通过司法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需求日益增强,对政法机关公正执法的能力和水平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应对新挑战、适应新要求,必须用科学、先进、正确的法治理念武装政法干警头脑,保证政法机关的执法指导思想和观念,始终符合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始终符合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提高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更好地履行职责,完成使命。
(二)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确保政法工作社会主义方向的客观需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我国社会各阶层的利益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在我国经济充满生机活力的同时,市场经济利益法则也影响着人们的人生观、价值观。在这种情况下,政法队伍难免会受到影响。政法干警思想上的任何偏差和动摇,都可能使执法目标和方向发生错误,使手中的执法权力被错用,影响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多年来,同国外法律制度和思想的接触,一方面使我们有效地借鉴吸收了其有益的成分,促进了我国立法和执法水平的提高。但另一方面,西方国家各种法治思想的消极影响也不可忽视。在执法实践中,有的简单套用外国的一些“法律术语”,造成执法思想和执法活动的混乱;有的不从我国国情出发,片面崇尚外国的法律思想和制度,主张全盘照搬照用。也有一些别有用心的人,企图打着依法治国的幌子否定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打着司法改革的旗号否定社会主义制度,利用个案炒作诋毁政法机关和政法队伍形象,企图在政法意识形态领域制造混乱和影响,以实现其政治图谋。
在警惕西方法治思想负面影响的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左”的以及封建思想残余的影响依然存在。有的改革创新意识不强,对新情况新问题研究不够;有的特权思想严重,群众观念和人权意识淡薄等。这些也是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相容的。
政法干警树立服务大局的理念,必须正确处理好四个关系:一是服务大局与立足本职的关系。服务大局,就是要时刻想着大局、关心大局、胸怀大局,打牢服务大局的思想基础,特别是要结合自己的岗位职责要求,做好每一项工作,办好每一起案件,实实在在地为大局服务。二是服务大局与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的关系。服务大局的重要手段和前提是依法正确履行职责,既不能离开法定职能去“服务”大局,甚至干一些明显超出政法机关法定职能的事,也要防止不顾大局孤立地抓政法工作。三是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始终把全党全国工作大局和整体利益放在地方与部门的局部工作和利益之上,绝不能以局部代替全局,为了某个地方、部门、单位的局部利益,置全局利益和法制统一于不顾,搞执法特殊化,破坏社会主义法治,妨碍和影响大局。四是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特别是在处理企业破产、环境污染等案件时,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要充分考虑到各种复杂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