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心得体会十五第2页
案件处理产生程序效果的监督。而柔性监督,则是指检察机关提出监督意见时,被监督对象是否接受由其自己决定。这两种监督,是相辅相成的关系,是诉讼监督的两个轮子。两种监督对维护司法公正,都具有同样重要意义,不可偏废。但是现实中存在重视刚性监督,而忽视柔性监督的问题。由于柔性监督的作用取决于被监督对象听取与否的态度,因此,长期处于较被动的状态,使得监督者本身淡化了这方面的监督意识,影响法治建设的进程。法律是正义的最后一道城墙,正义的最后一道城墙应当用黄金来堆砌。为了筑牢这道城墙,应当强化监督意识,创新监督机制,完善监督方式,在抓好刚性监督的同时,高度重视柔性监督工作,使检察监督职能全面履行,确保各项诉讼活动能够严格依法进行。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开展立法、执法、司法工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要从讲政治的角度来想大局、谋大局、服务大局,正确处理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党和人民赋予检察机关的任务是十分明确的,就是要切实履行好法律监督重任,这是我们一定要、而且必须出色去做好的工作。因此,检察机关为中心工作服务的立足点,必须是认真履行好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责,突出“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工作主题,从本地实际出发,根据一个时期的工作大局安排检察业务,圆满完成各方面检察任务。去从事大量与检察工作无关的工作,种了人家的田、荒了自己的地,是本末倒置,这决不是在为中心工作服务。因此,应当旗帜鲜明地反对检察机关参与“招商引资”及其他企业经营管理等经济活动。只有立足检察,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用出色完成检察任务的成绩,来为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服务,才能真正促进法治建设。
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法治建设绝不是要削弱党的领导,而是要通过改善党的领导来更有效地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领导。建设法治社会,必须在党的领导下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把党依法执政的过程作为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过程,把加强党的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贯穿于法治社会建设的全过程。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检察机关必须在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这是绝对不能动摇的原则。党的领导是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也是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根本保证。关于两者关系,宪法、法律和《中国共产党党章》和党内文件早有明确规定和阐述。在中共中央十六届四中全会作出的《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更是明确要求:“全党同志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牢固树立法制观念,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督促、支持和保证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的开展,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支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提高司法队伍素质,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和保障。”实践中,检察机关在各级党委的科学、依法领导下,独立行使检察权,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出了应有的贡献。然而毋庸讳言,个别党政领导干部由于体制上的原因和忽视法律意识的培养,不当插手一些具体案件的处理。这种做法从整体和从长远而言,后果是很严重的。这种现象,必须引起党组织的高度重视,切实解决这一问题,以确保司法公正。只有正确处理好党的领导与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关系,才能真正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才能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以达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目的。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继承、发展和创新,必须坚持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武装头脑、指导实践。今后,本人将进一步学习和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把建设法治社会的过程作为学习和实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过程,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自己的工作,使各方面都能够坚持和实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