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法院调解在服务第一要务中的作用第2页
率,公正就有了水分,当事人就不可能满意。所以选择法院调解结案符合公正与效率的主题。三、强化法院调解是服务于“第一要务”的必然要求
服务“第一要务”的首要前提便是维护社会稳定,在社会稳定中推进改革和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质量。实践证明,法院调解在化解矛盾、增进团结、维护稳定方面正发挥着积极作用。
1、选择法院调解结案是民事案件性质所要求的。选择法院调解是解决各类民事案件的性质所要求的,特别是广大农村基层发生的各类案件大多是婚姻家庭、邻里纠纷和民间借贷等纠纷,当事人之间关系特殊,往往因为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而对薄公堂,如双方当事人因原来有些矛盾或话不投机及其它原因而各不相让引起诉讼;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侵犯了对方当事人的人身、财产等方面的权利而自己未意识到或存侥幸心理,不愿主动承担或根本没有当一回事而引起诉讼;再有就是想借助诉讼假离婚而达到以转移财产或逃避债务、执行等目的,谋求某种非法利益等等。基层人民法院(庭)地处农村基层,受理的多是上述各类案件,选择法院调解结案,可以达到化解人民内部矛盾,防止矛盾激化,维护社会稳定,体现法律威严的双重效果。
2、法院调解在宣传法律、增进团结、促进稳定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一是起着宣传法律,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法院调解过程中也是人民法院向当事人进行法律宣传教育的过程,既可使纠纷很快得到解决,也使群众受到一次法制教育。二是起着增进团结的作用。法院调解具有快速简捷的特点,是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协商的情况下进行的,双方不伤和气,因此纠纷不至于激化。加之法院调解过程又是当事人自我教育的过程,所以有利于消除隔阂,增进团结,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三是起着促进稳定的作用。法院调解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以平等协商的方式解决他们之间的纠纷,在调解过程中,人民法院(庭)审判人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充分考虑当事人双方的要求,使其互谅互让,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能够自觉地履行调解协议,有利于充分执行,从而达到社会稳定的效果。
总之,人民法院(庭)的审判工作是社会矛盾和纠纷得到公正解决的终局环节,是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寻求法律救济的基本途径。作为审判工作一部分的法院调解,它在解决民事、经济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防止矛盾激化,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法院调解结案方式是非常有效的,也是非常必要的,并将继续发挥积极作用服务于“第一要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