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车辆、驾驶员管理规则第2页
格遵守本院各项规章制度,熟记交通法规,认真钻研技术。文秘114版权所有,全国文秘工作者的114!27、驾驶员必须按时参加办公室组织的行车安全学习教育活动,树立全心全意为审判服务的思想,热情礼貌地完成驾驶任务。
28、驾驶员必须坚守岗位,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不得擅自离岗、擅自出车。
29、驾驶员必须爱护车辆,对车辆定期保养,定期清洁,不得乱喷乱涂或安装与警车不符的附属物件。
30、驾驶员负责保管随车工具及附件。接车时应核对工具清单,并在清单上签名,如有遗失及时向车辆管理责任人汇报,由遗失人按实际价值赔偿。 31、驾驶员出车前后必须要对车辆的技术状况进行细致检查,不得带故障行车。
32、驾驶员出车时,必须带齐有效证件(驾驶证、行车证、准驾证),不准驾驶与证件不相符的车辆,未经院长批准,不得将自己驾驶的车辆交与他人驾驶。
33、驾驶员应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意识,出车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严格遵守警车的保管和停放规定,严禁乱停乱放,严禁将警车停放在沿街酒店和娱乐场所,严防被盗事件发生,不得擅自让人搭乘车辆。
34、驾驶员出车必须严格执行警灯、警报器的使用规定,非执行紧急公务不得使用警报器、警灯,两辆以上警车列队行驶时,如前车使用警报器,后车不得再使用,严禁为不符合要求的单位、个人和活动开道。
35、严禁驾驶赃物车以及本院查封、扣押的车辆执行公务或私自外出。
36、严禁酒后驾车和疲劳驾车。
37、驾驶员因违章驾驶被交警部门罚款、扣留车辆需要的费用自行承担。
38、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用车人、驾驶员必须在20分钟内同时向本部门领导、分管院长、办公室主任报告,并保护好现场。超过90分钟不报告的,一律按出私车处理。部门领导、分管院长应在最短时间内赶到现场,协助交警部门处理事故。发生重大事故的,应报院长、常务副院长。
3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
①酒后开车的;
②将车交由他人驾驶的;
③私自出车的;
④不服从办公室调度安排的;
⑤将警车停放在餐饮及公共娱乐场所的。
第五节附则
40、本规则中公务是指审理、执行案件、参加与本职工作有关的会议、学习、培训。
41、由院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42、本规则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