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机动车辆暂行管理规定
法院机动车辆暂行管理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对我院审判业务用车的管理,提高现有车辆的使用效能,文秘114版权所有,全国文秘工作者的114!节约经费开支,降低燃油及修理费用,严防和杜绝各类交通事故的发生,禁止各种违规用车行为的出现,从而充分发挥审判业务用车的作用和效率,确保全院各项审判工作任务的按时完成,经院党组研究,特制定本暂行管理规定。
第一章车辆管理
第一条办公室是全院车辆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部门车辆的配备提出建议,对各部门所配备的车辆进行管理,组织专、兼职驾驶员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安全学习。
第二条配有车辆的部门对车辆必须定员管理,每辆车确定一至二人为兼职驾驶员,其中每辆车须明确一人对车辆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清洁,并负责年度检审。
第三条配有车辆的部门对所配备车辆的管理使用负直接责任,部门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院领导为间接责任人;专、兼职驾驶员必须服从部门负责人的安排,遵章守纪,安全行驶,有义务对所保管的车辆进行日常维护和保养,以良好的车况、整洁的车容确保审判工作需要。
第四条遇有全院活动及其他特殊情况,配到各部门的车辆必须无条件服从办公室的统一调动和安排。
第五条配有警车的部门应严格按照公安部《警车管理规定》和《云南省警车使用管理规定》使用警车。
第六条标有“法院”字样的警车,一般情况下不得停放在宾馆、酒店或娱乐场所,确因工作需要的除外(县内因公务活动在通印、熙苑除外)。
第七条无论公或私长途用车,应按规定(登陆政法秘书网)程序审批:因公用车,一般干警由部门负责人批准,部门负责人由主管副院长批准;因私用车,须经院长批准。凡长途用车,均须填写统一印制的派车单,作为出差报销和私人用车凭证。
第八条各部门的专兼职驾驶员出车前应做好安全检查工作。
第九条专兼职驾驶员行车应按报批的路线行驶,非特殊原因,不准随意绕道办理与工作无关的事。
第十条院内车辆应按指定的泊车位停放,不得占用其他泊车位。
第十一条本院车辆禁止外借,特殊情况需经院长批准。
第十二条国家法定长假期间,未经批准,各部门一律禁止使用车辆。
第十三条本院私车的停放,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第十四条院长用车按照县委组织部有关“交流干部的用车管理使用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各部门所有车辆(含副院长用车)严禁公车私用,严禁开车上下班,严禁下班后驾车办理各种私事;禁止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开车办私事;除执行公务和正常公务接待用车外,全院所有车辆每天下午5点30分前必须准时入库,按规定地点整齐停放;
第十六条本院所有车辆的各种正常业务手续(如税费、保险、养路费等)由办公室统一办理。
第十七条各部门车辆双休或节假日未经院长审批同意,无论公事或私事一律禁止动用本院车辆;因特殊情况(直系血亲生病或其它需要紧急救助的情况)确实需要动用本院车辆的,须报经院长审批同意方可动用,因私事用车的个人要承担所用的燃油费用;
第十八条在办理执行公务的过程中,行驶距离超过本县的须报院长审批同意方可;
第十九条为了便于车辆的管理和使用,各部门每辆车要具体指定1-2名兼职驾驶员,原则上做到专人管理、专人驾驶,未经指定的其余人员不得随便驾车。各部门车辆未经院长审批同意,严禁将本院车辆转借他人驾驶;除本院正式在职在编干警外,严禁其他人员驾驶本院车辆,无论是否持有准驾警车执照。
第二章安全教育
第二十条办公室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专、兼职驾驶员进行安全学习,结合本县及本院的实际,安排对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重大事故分析及行车安全经验等方面的学习和交流。
第二十一条专兼职驾驶员应自觉学习和遵守交通法规、增强安全意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
第二十二条除因公出差等特殊情况外,专兼职驾驶员应当积极参加安全教育学习。
第三章修理及油料管理
第二十三条全院机动车辆的维修、保养及燃油实行定点维修、加油,费用包干。
1、包干经费中含油料费和修理费,除核定的油料费外,剩余部分属于修理费。
2、特殊情况追加燃油的,须经主管办公室的院长批准。燃修费包干指标按每车限额分配到各部门,节约归部门滚存使用,超支不补。
3、修理费含小修及一、二级保养、肇事车的修复在包干经费中列支;更换大件必须由部门写出书面申请,报办公室审核,经主管办公室的院长同意后方可更换。
4、油料根据部门包干指标,可按月或季核发,部门凭加油登记卡加油,登记卡由部门负责人保管。
第二十四条车辆的维修由各部门根据车况,事先填写报修检验单,报办公室进行修前检验后提出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