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院长在市委理论学习中心组上的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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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贯彻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就是要联系法院的工作实际,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法院要结合审判工作的特点,贴近市委工作的中心,为九台经济建设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除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为经济建设创造宽松、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外,要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为九台招商引资提供良好的经济发展软环境。
×法院要围绕审判职能,充分考虑社会稳定、经济发展问题,在遵循立法本意的前提下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作用和创造力,实现司法裁决“三个效果”的统一。在服务振兴大局的司法实践中,法官要调整传统的思考问题的方式,对于一个经济行为,只要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侵犯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不恶意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就要从法律上给予支持、规范和保护,不轻易宣布合同无效,不轻易终止经济联系。软环境是发展的硬条件。市委一再强调要全民创业、要解决经济发展软环境问题,法院要以规范和完备自身司法行为为着力点,从司法保障的角度给创业、投资、发展以最大的自由度。坚持主体平等,不搞司法歧视,努力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司法环境,维护公平交易和有序竞争。
二、积极主动地为国企改革做好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工作。
×法院工作的出发点就是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计划,保障国企改制依法、健康、顺利地进行,疏通劣势企业退出市场的通道。要以积极慎重受理、严格规范操作为基点,依法规范企业破产案件审理工作,既注意充分发挥审判的职能作用,从国企改革的大局出发,积极审理破产案件,促进企业改制,优化社会资源配置,又严防利用破产逃废债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法院要同政府协调,审理好企业破产案件,同时要突出审判机关的主导地位。第一,加强对清算组的监督指导。清算组工作开展的好与坏,直接关系到破产案件审理质量的高低。为防止清算组职权的滥用,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给破产审理工作和社会造成不良影响,法院要加强对清算组工作的监督,实行清算工作定期报告和重大事项审批制度,保证清算组工作的规范、合法。第二,为避免不合格审计、评估等问题的发生,将审计、评估、拍卖等纳入司法鉴定评估系统,由司法鉴定评估系统内注册的具有良好信誉和资质的中介机构担任,保证审计、评估、拍卖工作的公正、公开、透明,从而有效地防止和减少高值低估或低值高估现象的发生,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第三,努力降低破产成本,提高债权清偿率。监督清算组支出合理合规,降低成本;协助清算组认真清收债权,提高变现率。第四,坚持维护社会稳定原则,严格审查职工安置方案的合法性、可操作性,保持强烈的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心系社会安宁,充分协调各方面力量,多做耐心细致的工作。第五,要依法积极审理好企业改制中发生的与企业改制相关的其他民事纠纷案件。法院要在不违法的前提下,坚持从实际出发,集中优势力量,对进入诉讼程序的此类案件尽量简化程序,缩短审限。
×三、围绕审判职能,积极主动地为农村农业工作的不断发展做好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工作文秘114版权所有,全国文秘工作者的114!
×农村农业工作的不断发展,也需要法律的支持,法院要妥善审理好因农村土地流转、加重农民负担、土地承包、环境污染等问题引发的群体诉讼案件,在依法审判的前提下,努力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特别是要重视“三农”问题,加强对农民合法权益的保护。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随着农业政策的不断调整,农业税减免和粮食直补政策的施行,引发了大量土地流转纠纷案件,法院要依法维护合同的效力,依法纠正和制裁随意提高土地承包费、撕毁合同、一地多包、收回土地高价发包、缩短承包期等侵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的违法行为,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经营体制,推动农业经营体制创新。同时,法院要加强对农村干部法律知识的培训,在适当时机举办有关农村土地法律法规培训班,提高农村干部依法行政的法律意识,减少“三农”案件的产生。进一步加强涉及粮食流通案件的审理,维护农副产品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制裁违约和其他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维护粮食生产区和种粮农民的利益,依法促进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和农民收入的提高,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要切实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审理,对事实基本清楚的案件,可以采取先预执行等措施,确保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能及时兑现。
×四、建议
×、建议政府成立法律顾问团,吸收资深律师和法官等法律人才,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其职能,一是对政府决策提供法律依据。二是帮助政府审查重大经济合同,如政府在签订招商引资项目等重大合同时,应由顾问团对合同进行从法律角度审查讨论,防止合同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