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当前法院的信访形势看现行的民事执行救济制度第2页
托评估机关对该矿资产进行依法评估,评估后又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鉴定结论,因该煤矿被委托拍卖不能,法院依据法律规定裁定抵偿给申请人,被执行人将该矿资产进行了清点交接。在执行完毕前没有任何人向法院提出任何异议。申请人受偿后,将该矿转让给他人,买受人又投入大量的资金组织生产经营。二0xx年该矿的股东刘某、高某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异议认为:法院将其共有的财产偿还了其中一个股东的债务,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法院如果认定其异议成立将如何回转呢?如果认定异议不成立,同样与法无据。因该矛盾未能及时解决,造成当事人多次进京上访,至今无法息诉。类似这类案件很多,给法院工作造成极端的被动。如果当事人的异议权没有时效的限制,对执行裁定有异议时可以任何时候提出,那么,法院的执行案件永远处于不确定状态,何时才能结案呢?同时,因执行人员审查异议没有时限的规定,有的执行人员长期不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给当事人造成极大的损失。当事人不满,到处上访告状。所以法律确定审查异议的期间和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期间确有必要。1、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期间。文秘114版权所有,全国文秘工作者的114!
当事人提出执行异议的期间应规定为接到执行裁定十日内,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的期限,应当在自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十日内,人民法院发布公告的执行裁定,案外人应在公告发布后六十日内提出,不提出异议的,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即丧失异议权,丧失上诉权。因为需要发布公告的执行标的一般是指人民法院对不动产类的执行,企业股权、注册商标等知识产权的执行。这种法律制度的设立借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gt;第八十四条关于公告送达的法律制度。无须发布执行公告的一般是指动产和现金的执行,一般这类标的物的权属容易界定,不易出现争议,当事人无须拥有过长的异议期限。
2、审查异议的期间
执行机关对执行异议的审查应及时、准确,审查异议应规定为五日为宜。审查异议后对于异议成立的,执行人员须报请院长同意后中止本次执行活动,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
〈二〉、法律赋予当事人对执行裁定异议的上诉权是解决民事执行救济制度的最有效的途径。
1、部分执行裁定应给于上诉权,且实行两审终审制。
除强制执行措施以外的裁定应给于当事人或案外人上诉权,因为这些裁定涉及到生效执行依据的权利扩张,或者,涉及到实体权利的认定等。笔者认为下列执行裁定应具有上诉权:
、对当事人的执行申请裁定不予受理的。
、驳回执行异议的裁定。
、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主体的裁定。
、因不履行协助义务的金融机构被裁定承担民事责任的裁定。
、执行终结的裁定。
2、案外人作为上诉人的,只能是人民法院执行的标的物的所有人。
3、二审的受理机关及结案形式。
二审的受理机关应为作出裁定的上级执行机关,因为这类案件一般不很复杂,执行机关更熟知执行方面的法律规定,有利于快速有效的处理。同时与现行的执行体制也相符合,我们现行的执行机构,依据法律规定,是具有行政执行权和民事裁决权的二元合一的机构,所以上一级的执行机关拥有终审裁决权是合乎立法精神的。结案,以裁定形式为宜。
4、上诉期限和审理时限。
上诉期限为十日,审理时限为三十日,因这类案件一般不需要调查。以上诉人提供证据为主,而且可阅卷审理,不必要进行开庭。等同于简易程序。
总之,通过确立这些民事执行救济制度,弥补了现行执行法律制度的部分缺陷,同时,也进一步加强了对执行人员的监督,能够及时纠正执行过程中的缺陷,使那些对民事执行有异议的当事人有法可依,及时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使大量的矛盾解决在人民法院内部,必然会减少信访案件的发生,是必会缓解当前人民法院所面临的新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