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心得体会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问责条例),将各级党组织纳入问责对象,对责任人实行终身问责,明确6种问责情形、提出7种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笔者以为,这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又一次顶层设计,助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引向深入的有力法宝,为各级党组织强化问责提供基本遵循,释放出有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强烈信号,必将有利于唤醒党员干部的责任意识,激发党员干部的担当精神,永葆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十八大以来,随着党内法规接连出台,如果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份“负面清单”,重在立规纠错;《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是份“任务清单”,重在立威震慑,那么《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就是“销号制度”,就是党中央对问责是动真格的,让失责必问责、问责必严成为常态。
有权就有责,权责要对等。问责条例突出问责重点,突出主体责任,聚焦“关键少数”。领导干部分工负责就要问责。问责,既是督促和提醒,更是劝勉和惩戒。明确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其他成员承担领导责任,条例把问责的责任压给各级党组织,既包括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也包括组织、宣传等党的工作部门,体现了细化责任、层层传导压力。问责条例对现行各类规定中10多种问责方式进行整合规范,充分表明问责条例是高压线,条条都带电。突出党规特色,唤醒党的意识。对党的领导弱化、不作为乱作为、群众反映强烈的及给党和人民事业造成损害的,对党组织及其领导干部都要严肃追责问责,一级抓一级,强化问题导向,层层跟踪问效,不断增强责任意识,用担当的行诠释对党和人民的忠诚。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 在管党治党上,党组成员应主动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坚决不触碰和逾越“失责必问”的红线。各级领导干部不但应管好自己不犯错误,还应管好部属不犯错误;在强化自己党性觉悟的同时,还应提高部属的整体素质,增强担当进取精神,肩负起管党治党职责使命,把从严治党的责任牢牢记在心上、时时扛在肩上、紧紧抓在实处,实实在在发挥好问责条例这个制度的“杀手锏”的作用,自觉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落实好,发挥好党的生机和活力,才能做到强化政治责任,厚植党执政的政治根基。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执行制度关键在人。归根到底就在于各级领导干部要把管党治党的责任担当起来,联系工作实际,把责任摆进去,以身作则,以上率下,敢于较真碰硬、层层传导压力,让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新常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