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纪委落实监督责任的几点思考
《党章》赋予纪委“三大任务”“五项工作”,概括起来就是监督执纪问责。监督执纪问责三者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监督是执纪和问责的前提,执纪和问责是监督的延伸。本文主要谈纪委如何有效落实监督的问题,重点围绕有监督的底气、有监督的重点、有监督的措施、有监督的合力、有监督的制度“五个有”来谈。
一、有监督的底气
(一)底气来自于党委。《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纪委监督的主心骨是党委、后盾是党委,是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开展的监督,是协助党委履行主体责任,当好参谋、出好主意,检查、督促反腐倡廉工作任务的落实情况。因此,纪委可以放心的监督、大胆的监督。
(二)底气来自于职责。《党章》第四十四条规定了纪委的“三大任务”“五项工作”。《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加强对所辖范围内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因此,对“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是纪检监察机关职责所在。一方面对行政执法部门在履行自身监督和检查职责行为进行再监督、再检查。另一方面对党员领导干部和职能部门履行权力(监督权力)和履行职责(监督责任)进行再监督、再检查。突出归位意识,突出对主抓者、主责者、监督者的监督。
(三)底气来自于自身。一是站位要高。纪委是党的纪律的执行者,执行纪律靠监督,监督是纪委的本职。要树立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的意识,树立不监督就是渎职、监督不到位就是失职的意识,将外在要求转化为内在自觉。充分认识到“纪检干部在作风和纪律上偏出一寸,纪检事业就会离中央的要求偏出一丈。”纪检监察干部只有敢于担当、敢于监督、敢于负责,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才会严、紧、硬;反之,不想监督、不敢监督、不会监督,党纪政纪必然失之于宽、松、软。二是自身要硬。“打铁还须自身硬”,“已所不欲,勿施于人”、“其身正,不令也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对纪检干部提出的“忠诚可靠、服务人民、刚正不阿、秉公执纪”16字要求,自觉加强党性锻炼,不断提升政治素质、道德素质、能力素质,严守纪律,带头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遵守准则、条例,发挥表率作用,打造纪检监察干部过硬的形象。对纪检干部违纪违法行为零容忍,切实解决“灯下黑”问题,打造坚强有力的执纪监督“铁军”。三是知识要全。纪检监察工作涉及各部门、各行业、各领域,纪检干部不可能在各个领域都成为专才,这就需要我们在扎实学好纪检监察业务知识的基础上,注重学习与工作密切相关的经济、金融、法律、法规、科技、管理等方面的知识,调整和优化知识结构。运用“纪言纪语”使纪律审查更加聚焦纪律,从而提高监督水平,增强执纪效果。四是“三转”真转。按照“转职能”的要求,突出主业,全面履行监督执纪问责的专职,做到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按照“转方式”的要求,顺应党的十八大以来新形势和新要求,改进方式方法,更好地履职尽责。按照“转作风”的要求,持之以恒纠“四风”,以“情况明、数字准、责任清、作风正、工作实”的标准,加强纪检干部能力素质建设,不断提升发现问题、监督执纪、问责追究的能力,做到会监督、善监督。
二、有监督的重点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第十七条规定:党内监督必须加强对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的监督,重点监督其政治立场、加强党的建设、从严治党,执行党的决议,公道正派选人用人,责任担当、廉洁自律,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情况。
因此,“再监督”的重点,从监督的对象来说,一是要突出抓好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这个重点;二是要突出十八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这“三类重点人”。十八大后、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后、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后这“三个时间节点”,体现“越往后执纪越严”的执纪标准。三是突出对职能部门履行监管、执法等职责情况进行“再监督”,对各部门各单位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各自监管职责的“再监督”。从监督的领域来说,要重点监督扶贫领域、项目单位、民生部门、人事部门,以及市场配置不均衡、市场竞争不充分、垄断性强等容易发生腐败的领域。从监督的事项来说,要紧紧围绕党委政府关心、群众关注、容易出现问题的方面,如政府投资项目的立项和建设工程的招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产权交易、扶贫资金等,确保对重点事项的有效监督。从监督的岗位来说,要紧盯易于滋生腐败的管人、管财、管物等重要岗位和环节。
三、有监督的措施
纪检监察机关要深入推进“三转”工作,找准职责定位,明确主责主业,强化监督执纪问责。一是抓认识促监督。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进一步从“不想监督”变为“主动监督”,逐步改变领导交待什么才办什么的被动状态;进一步从“盯人”转为“盯权”,紧盯权力及其运行过程,切实把职能转到“再监督”上来。纪委应重点监督指导各单位充分认清领导班子及成员必须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责任。要把反腐倡廉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层层分解,责任到人,狠抓落实。二是抓纪律促监督。把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对所负责单位及所属系统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六大纪律”,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情况进行“再监督”,坚决纠正无组织无纪律、自由主义、好人主义等现象。三是抓作风促监督。紧抓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贯彻落实和“四风”的持续纠正,重点监督所负责单位整治私设“小金库”、违规使用“三公”经费、违规使用公务用车、违规操办婚丧喜庆、违规发放电话费等事项是否落实,对顶风违纪者予以严肃查处。五是抓惩处促监督。坚持以零容忍的态度惩治腐败,坚持“老虎”“ 苍蝇”一起打,重点查办所负责单位领导干部和关键岗位干部在履行职责中的失职渎职等损害群众利益的违规违纪行为。坚持抓早抓小,快查快结,力争查处一个,教育一片,形成震慑。
四、有监督的合力
监督不只是纪委的责任,监督只有形成合力,才更有效。一是形成纪委专责监督与各级党组织共同监督的合力。《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九条规定:建立健全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二是形成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的合力。将党内监督同人大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等有机结合起来,使各种监督方式优势互补,形成监督网络,提高监督效力。三是形成监督与执纪问责的合力。《云南省党政领导班子一把手监督办法(试行)》,从十个方面明确了对党政一把手进行重点监督的内容。《办法》还规定,监督包括专项纪律检查、述廉述责、巡视监督、审计监督、有关事项报告、党务政务公开、约谈和诫勉谈话、法律监督、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等15种。通过各种形式的监督,形成监督合力。并运用好“四种形态”,进行执纪问责,形成震慑,从而促进党政一把手担起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进一步守纪律、讲规矩,从而促进各级干部严守廉洁自律高标准,严明“六大纪律”底线,切实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进一步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
五、有监督的机制
有效监督的关键是及时掌握被监督单位的情况,这就需要完善的机制做保障。一是建立健全日常工作报告制度。各被监督单位每半年就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人事工作、上级重要决策部署落实情况,以及“三公”经费使用情况等,向纪委专题报告。“三重一大”事项、党内政治生活会、党风廉政建设专题会等会议,提前报告纪委派人列席。年底,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向纪委进行述责述廉,重点述执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履行管党治党责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执行廉洁纪律情况。二是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制度。建立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约谈同级党政班子成员制度,强化对同级党政班子成员履行主体责任的督促指导。建立党委其他班子成员约谈分管负责人制度,对分管系统和部门及联系单位落实党委(党组)主体责任不力的情况开展专题约谈,发挥督促、提醒、警示作用。健全纪委书记对下级党委书记和同级党政部门党委(党组)书记的工作约谈制度。建立派出纪工委对监督联系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和二级班子重要岗位人员约谈制度,通过履行监督责任来促进主体责任的落实。三是建立健全常态巡察制度。以巡察强化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领导班子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党员干部遵守“六大纪律”以及纠正“四风”情况的监督。并综合运用民主评议、受理投诉、谈话了解、个别座谈、查阅资料、走访调研、明察暗访等方式,及时发现问题,纠正问题,强化党内监督。四是建立健全专项检查制度。可采取自查、抽查和督查相结合的方式,突出对民主集中制落实情况,“六大纪律”“三公”经费、专项经费、项目经费、物资采购、各类津补贴和奖金发放、公务卡结算、公务接待、公车使用等执行情况,以及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监督情况的检查。重点把控是否针对廉政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是否对各风险责任人进行了有效教育、管理和监督。通过专项检查,进一步明确主体责任,完善制度措施,堵塞管理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