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审计机关的审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审计质量是审计工作的生命线,审计审理是防范审计风险和提升审计质量的有效措施。笔者通过总结归纳近年来的审理工作经验,认为基层审计机关在审理工作上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主要是一下几个方面:
一是对审理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有的审计人员认为,审理仅仅是综合部门或专职审理人员的职责,审理人员应负责对审计项目中的问题把关并予以解决,有的审计人员对审理的认识还停留在审计复核时期,认为审理即是过去的复核,不存在本质上区别,将审计复核和审计审理混为一谈,以复核代替审理,增加了审计质量控制风险。有的审计人员对审理意见不够重视,认为只要审计报告在审计业务复核会能够过关就可以了,不愿主动按照审理意见对审计方案、审计底稿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修改,下次审计依然是“旧病复发”。
二是审理工作的独立性执行不严格。基层审计机关虽然设置了法制审理机构或配备了专职审理人员,但由于审计任务重与审计力量不足的矛盾较突出,法制审理人员需要承担审计项目任务或其他临时性工作,难以专司其职,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审理工作质量。同时,由于基层审计机关项目实施不均衡,一般上半年忙于完成上级审计机关安排的审计项目和“同级审”,下半年忙于完成地方政府安排审计项目,经常出现项目扎堆现象,为抢时间赶进度而导致审理工作走过场,影响审计审理作用的发挥。
三是审计质量层级控制落实不到位。根据国家审计准则的规定,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实行分级质量控制模式,审计组长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审核,业务科长对审计方案、审计实施、审计证据、审计报告、法律法规运用等方面进行复核。但从实际执行中看,层级复核基本是走走形式而已。有的审计人员认为,反正审理部门要审理的,相关审计人员并未对审计项目相关内容进行实质性复核。审计业务人员在质量控制上对审理人员的依赖愈发明显,对其自身在质量控制上的责任意识却越来越淡化。
四是对审计审理人员的培训不及时。随着审计监督覆盖面的扩展,被审计对象涉及到的行业法规涵盖面广,十分复杂,审理人员现有知识储备有限及知识结构老化,跟不上新形势的发展变化,对审理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难以应对,加之近年来对专门的审理类工作培训或指导开展的还不多,在实际工作中,遇到很多疑难问题只能“摸着石头过河”,影响工作质量和效率。
以上问题,在各个基层审计机关都或多或少的存在,需要引起重视,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规范:
一是充分认识审计审理工作的重要性。审计项目审理是对审计质量、审计进度、审计廉政、审计结论落实等方面的全方位监督,是对审计权力运行的实质性监督。审理是审计业务管理和审计项目质量控制的新方式,是强化审计治理的根本举措,是自我监督、自我控制和自我纠错的重要手段,是审计机关及时发现、化解、处理审计权力行使隐患的基本制度保障。基层审计业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审计准则的规定,规范审计行为,加强对项目审计实施过程和结果的审核监督,不断提高审计报告质量,提升审计工作水平。
二是压实审计质量管理的层级责任。审计项目从实施到出具审计报告,中间的审核把关环节很多,审理是建立在此环节之中的各项质量把关基础上的,应根据国家审计准则的要求,明确各自的责任,量化到科室、到位项目、到个人,建立审计项目质量责任追究机制,对在审计实施、审理过程不同环节中的过失行为和故意行为,设定具体的确认标准和惩罚措施,以增强责任意识,避免审计质量把关责任过于集中在审理部门。审计和审理各环节应各司其责,对因责任不到位造成严重的质量问题,做到有责必究,追责必严。
三是创新审计审理工作的方式方法。创新审理工作方式,注重以工作方式方法的创新来解决当前审理工作任务繁重和人力不足的问题,通过对项目进行分类审理,使部分固定的审计项目,可依据相关程序以常规方式进行审理,对于重点审计项目,则开展全过程跟踪审理,由审计业务会商审定后,提出会商意见,充分发挥集体决策功能,提高审理工作的准确性。除设立专职审理人员外,还可指定专业领域行业专家参加审理委员会,负责提供审理意见咨询,以便在开展专业审计项目如政府投资审计、自然资源资产审计等项目的审理时,参与审理或是提供专业意见。为解决审理任务不均衡的矛盾,可尝试在专职审理人员的基础上,从业务科室抽调部分人员建立兼职审理员,在审理项目任务过于集中的情况下,安排兼职审理人员承担部分审计项目的审理。
四是加强审计审理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审理机构设置,对审理人员从业素质、人员数量、工作内容、承担责任等方面提出明确规定,从制度上保障审理工作有足够的人力资源投入以及工作的独立性。加强对审理人员财政、金融、工程、财务法律法规方面的专项培训力度,及时更新知识储备,强化政治素养和大局意识,不断提高胜任审理工作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