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廉洁从业十不准
为认真贯彻中纪委、中组部、监察部、国务院国资委印发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保证集团公司各级领导人员廉洁从业,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特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不准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对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重大决策、重要项目安排、重要人事任免、大额度资金运作等事项,都要经集体讨论决定。
二、不准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和集团财务制度。对各项经费要加强管理和检查监督,堵塞可能造成企业资金流失、浪费的各种漏洞;严禁违反规定设立小金库。
三、不准未经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股东会)同意,违反企业决策程序,个人擅自决定企业资产处置、对外担保或借款、重大捐赠、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
四、不准与供应商、工程分包商等暗箱操作、串通标底。利用工作权力之便,对供应商进行苛、拿、卡、扣、要;泄漏集团与经营有关的商业机密及供应商的经营信息;或者为其承揽本企业工程,或参加自己主管、参与的工程施工、物资采购、加工制作等方面的业务,或为其提供便利或优惠条件。
五、不准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严守纪律,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不准泄漏酝酿讨论情况,没有经过组织考察的不上会。
六、不准未经集团公司审批核定,擅自提高个人或小团体的工资、奖金、津贴、福利及其他待遇标准。
七、不准在离职、离岗退养或退(离)休后3年内,从事个人、合伙或以其他企业名义从事或代理以原任职企业及所属企业为交易对象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私自利用原任职企业的业务渠道为个人或为他人牟取利益。
八、不准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回扣、佣金、礼金等据为已有或者私分,或者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或影响)私自接受馈赠(包括礼金、礼券、礼品、红包、购物券、信用卡、支付凭证等),无法拒绝的,应在一个月内登记上交,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向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九、不准借婚丧、升迁、升学、住院、节日、迁居、生日等事宜,收受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现金和礼品。
十、不准为父母、配偶、子女、亲属与身边工作人员利用自己的职权和职务影响从事牟利活动。
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集团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大连集团纪委
二○○五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