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人员廉政责任规定
审计人员廉政责任规定
第一条 为落实审计人员廉政责任,根据审计署《审计组廉政责任规定》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审计人员实施项目审计和审计调查。
第三条 审计组进驻被审计单位时,必须向被审计单位宣传廉政规定,取得被审计单位的支持和配合。
第四条 各审计小组设立兼职廉政监察员,负责处理审计人员开展审计业务及被审计单位(含施工单位,下同)接待工作中的具体廉政事项,汇报有关廉政问题,以避免违纪现象的发生。
第五条 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时,必须严格遵守廉政纪律,不得从被审计单位或个人获得任何可能有损职业判断的利益,做到“八不准”:
(一)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审计任务的宴请;
(二)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等高消费娱乐活动;
(三)不准收受被审计单位或个人赠送的礼品、礼金及有价证券;
(四)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以任何名义安排的公款旅游;
(五)不准违反规定无偿占用或借用被审计单位的财物;
(六)不准在被审计单位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七)不准以审计成果进行交易,谋取私利;
(八)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与审计无关的任何要求。
第六条 审计事务部建立礼品登记制度。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收到被审计单位或个人赠送的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礼品、礼金及有价证券(以下统称礼品),应立即退还;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或退回的礼品,必须上交给兼职廉政监察员,由兼职廉政监察员进行登记并在审计项目结束时退还被审计单位(个人)或上交公司纪委。
第七条 审计人员违反廉政纪律,按公司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将其错误事实记入本人廉政档案。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审 计 事 务 部
20xx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