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工程建设领域腐败问题的探索与思考
长期以来,工程建设领域一直是公认的腐败重灾区。对于经济欠发达地区来说,面临国家政策性扶持和发达地区资本扩张的外在机遇,城市开发建设进入全面提速阶段,工程建设的数量和体量都空前庞大起来,而防治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问题也比以往更加迫切地摆在了我们面前。连云港作为江苏这个经济大省的欠发达地区,在中央和省委的高度关注和大力支持下,最近几年迎来了千载难逢的战略机遇期,今年计划新开工重点建设工程320项,计划总投资超过80亿元。在这样的历史时期,加强对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防治工程建设中的腐败行为,对于促进地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加快实现跨越发展、崛起腾飞的目标,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工程建设领域发生腐败问题的主要环节
工程建设特别是重点工程施工周期长、涉及环节多、资金流量大,几乎每一个环节都潜伏着腐败的诱因。从最近几年工程建设领域违纪违法案件看,主要发生在以下几个环节:
1、工程前期立项环节。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城市开发方兴未艾,工程建设具有巨大的市场空间和利润空间,只要能承接一两个大项目,就能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维持企业全年甚至几年的正常运转。正因为如此,一个工程从立项开始,就受到方方面面的关注,建筑企业采取各种或公开或隐蔽的手段进行攻关。有的以帮助建设单位获取立项审批为筹码,或在项目考察阶段进行“感情投资”,得到建设单位决策者给予承建的承诺;有的则是在对将来承建有“充分把握”的前提下,对立项决策方进行公关,提前干预项目的投资规模、建设标准、补偿资金额度,从而为实现利益最大化打下基础。
2、工程竞标发包环节。一是陪标、串标现象较为严重。参加竞标单位结成利益同盟,有的在自定的最低投标价格内开展竞争,有的以商定的价格中标后轮流承建,还有的借用多家单位资质独自“作秀”。二是串通、泄底行为时有发生。表面上看,招投标的入围、评标,由专家、领导集体决策,但实际上个人说了算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投标方与建设单位私下串通,甚至用金钱贿赂相关人员,事先获得标底,从而击败资质优良的公司。三是规避招投标、指定承包人现象仍然存在。有的将工程化整为零、分批建设,达到投资数额小、不须招投标的目的;有的建设单位以建设资金短缺、需要有实力单位垫资为由,实现指定承建的目的。四是转包、分包问题屡禁不止。有的凭借在地方的“过硬关系”,逢工程项目就参与竞争,中标后即收取高额“劳务费”予以转包,俨然成了重大工程的“承揽专业户”、“一级经销商”;有的为回报在中标过程中有关人员的“帮助”,或为在施工过程中得到相关人员的“照顾”,应他们的“介绍”将工程分包。
3、工程施工建设环节。有的施工单位通过游说建设单位负责人,或采取其他非正常手段,导致少数领导干部将个人意志凌驾于专业设计和专家意见之上,置工程量变更须监理单位、原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四方会签的规定于不顾,以初始设计不适用、不美观、不大气、不超前等为由,擅自变更工程设计,增加额外工程量,以便获得更多的利润;有的施工单位通过对建设单位负责人、工程主管人行贿等手段,以使用特殊材料、采取新工艺达到更高的环保、安全要求等为由,抬高决算造价。
4、工程质量监管环节。有的施工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商通过向工程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质量检测机构的负责人员行贿等违纪违法手段,在建设工程中偷工减料、粗制滥造,降低工程及设备材料质量等级;有的建材供应商以高额回扣引诱材料采购人员,建材物资以劣充优、以次充好,造成工程质量低劣、安全隐患严重,这些工程发现得早是“烂尾楼”,发现得晚便是“彩虹桥”。
5、工程款结算环节。有的建设单位的领导干部和财务人员,利用职权或职务之便干预工程款结算,以优先拨款相诱或以迤延结算相协,迫使建筑企业向其“进贡”;有的建设单位的领导干部与施工单位合谋,虚结工程量、提高项目造价,增加工程结算款,从中获取私利。
二、工程建设领域腐败问题的严重危害性
1、扰乱了正常的建设市场秩序。公平合理的竞争秩序是实现资源有效配置的基础条件,也是体现“优胜劣汰”法则的根本途径。但是,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商业贿赂行为从根本上扭曲了这种公平竞争的本质,使价值规律和竞争规律对市场的调节作用无法正常发挥,阻碍了市场机制的健康运行,破坏了市场的交易秩序,使靠诚信经营、科学管理立身的企业在竞争中落败,而靠行贿、欺诈或其他非正常手段获胜的企业却大行其道,这种背离法治、践踏诚信的现象反映出商业道德的沦丧,也必然会影响企业生产、技术进步、产品质量和企业竞争力的提高,阻碍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
2、影响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工程建设领域特别是房地产开发中发生的商业贿赂费用,最终都会转嫁给消费者,使得交易成本增加,消费者不堪重负。而且从曝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