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败现象与党风廉政建设调研分析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指出,我们党的执政能力总体上是适应的,但还存在亟待解决的问题。其中,腐败问题影响党的形象。今年1月份《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已由党中央正式颁布实施。这是党中央在新的形势下作出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大战略决策,是对党的反腐倡廉方针的坚持、完善和发展。标志着中国的反腐败斗争向前迈出了坚实的一大步,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一、腐败现象的深层原因
1、心态不平衡。许多贪官在忏悔书中普遍总结了自己走上犯罪道路的几大主要原因:长期不认真学习、不能接受监督、唯我独行、心理不平衡、利欲熏心的赌徒心理。心态不平衡,“当官不发财,请我也不来。”就是腐败分子心态的真实写照。
2、制度存在缺陷、执行不力。首先是制度的缺陷问题。早在199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就联合发布《关于党政机关县(处)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根据规定,所有行政事业单位县(处)以上领导干部,都必须申报自己的收入。但是,这个《规定》并没有要求官员进行任职前和离职前的财产审查和申报,所以每年的例行申报也就只能走个过场,没有人会去调查他们的申报是否准确,除非他们已经被立案调查。由于这项措施在设计上的先天不足,使得规定基本流于形式。在近年来不断增加的腐败案件中,没有哪一位贪官是因《规定》的实施而翻身落马。其次,制度的执行困难重重,许多制度形同虚设,没能真正得到强有力的执行和落实。从某种意义上说,制度的执行更加重要,制度纵使再多,如果不严格执行,也就等于没有制度。
3、监督困难。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软,下级监督太难,这个“三太”现象是监督困难的根本。同时,对举报缺乏应有的保护措施,举报人屡屡遭到打击报复,举报的成本之大,科长郭光允(举报原河北省委书记程维高遭到打击报复)就是“样本”。这就使得人们即使发现问题也不敢大胆举报,群众监督就流于形式。
4、本性贪婪。上世纪的七八十年代,中国有开后门一说,人在谈论办什么事的时候,就打听谁有没有后门可开,那时对此好像不觉为耻,一些交际人物往往向人吹嘘自己能开后门,引来街坊邻居的羡慕。直到了90年代的金钱开道,人们才恍然大悟:这就是腐败啊!《苏共亡党十年祭》一书中写有前苏联部长会议主席尼·雷日科夫曾引用过一句很有哲理的话:“权力应当成为一种负担。当它是负担时就会稳如泰山,而当权力变成一种乐趣时,那么一切也就完了。”实际上,在我们相当一些部门和地区,在相当一部分领导干部那里,权力早已不是一种负担,而是一种乐趣甚至是很大的乐趣了。在这种乐趣中,你想让他不去贪图享受,不去谋取私利,不去腐败堕落,常常是很难的。
5、“慈悲”心理与侥幸心理。说起反腐败,有两个人我们不易忘记。一是原河北省委书记程维高,二是原浙江省副省长王钟麓,对这两人的处理有一个共同点:都是对已经不在位的领导干部进行严肃的处理。一般来说,对不在位的人,我们总是怀着一颗仁慈之心,有着“放他一马”的心理。总认为,他毕竟已经是死老虎了,下台了,不在位了,让他过几天安稳日子吧。于是,这几年的大案要案中,已经退休而被追究查处的就很少见了。法律这把剑一遇到这样的情况,总是显得“心太软”,锋利不起来。人们前些时候常说的“59岁现象”,恐怕就与人们的这种心理有一定的关系。
6、法不治众心理。有人说,如果把领导干部一个接一个的排队枪毙,可能会冤枉了好人,如果一个间隔一个枪毙,则难免会有漏网之鱼。说明了腐败现象的普遍性和群体性。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呢?原因就在于某些人想当然地认为大家都在贪,队伍庞大,人多势众,这样就更加安全了,毕竟大家是拴在一根绳子上的蚂蚱,法律总不会不顾及这些吧,总不会一下子处理这么多人吧,于是,就心安理得了,胆子也越来越大了。
二、党风廉政建设的策略
针对腐败现象,《纲要》要求,要充分发挥反腐倡廉思想教育的基础性作用,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要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调动党员群众支持和参与反腐倡廉的积极性;要稳步推进制度创新,提高反腐倡廉的制度化、法制化水平;要切实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形成有效防范腐败的机制;要认真执行党风廉政责任制,全面形成反腐倡廉的整体合力。
1、教育反腐。要针对带有普遍性和根本性的问题,抓好经常性教育。一是针对理想信念问题,经常开展理论教育。二是针对法纪观念的问题,开展经常性党纪政纪法纪教育。三是针对心存侥幸的问题,经常性地开展正反典型教育,教育党的领导干部不要抱有侥幸心理。
2、制度反腐。一要重视制度建设,使党风廉政建设做到制度化、规范化、正常化。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惩治腐败,主要的办法是搞群众运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中央确立了不用政治运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