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任领导干部廉政考试的调研思考第2页
对在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执纪执法中违纪违法行为的监督,在监督实施过程中出现了违纪违法行为,还要立案查处,直至处理到人的监督。纪检监察机关具有具体的监督职能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一是对国家工作人员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二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纪执法及遵纪守法的情况进行监督;三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纪执法中违规违纪违法,损害群众利益及坑害老百姓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监督。根本目的就是用以实现好、发展好和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论民生、议民生、关注民生、改善民生,确保经济社会紧扣科学发展观又好又快地全面发展。纪检监察机关的这些监督权都是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方面,以不同的方式,代表党和政府为着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实施监督的。纪检监察机关作为专门反腐败的监督机关,必须切实履行党章和《行政监察法》所规定的对国家工作人员特殊监督的职责,要根据中央、省、市纪委的部署,继续保持查办案件的高压态势,采取强有力的措施,集中力量查办大案要案,突出查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构成贪污贿赂和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等案件;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吃拿卡要、贪赃枉法的案件;金融、税收管理工作中的贪污贿赂、渎职的案件;利用改革之机进行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和徇私舞弊等案件;贪污、挪用、私分救灾款物和抗洪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受到严重损失的案件以及当前灾后重建工作中吃拿卡要、克扣等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案件。在保证办案质量特别是优质案的前提下,力争多办案,办好案,办铁案,推动反腐肃贪和查处渎职、失职向纵深发展,清除腐败分子,纯洁干部队伍,以有效地保障国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为依法治国提供可靠的干部保证。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就是党的监督和行政机关的监督。它和其他法律监督有着不可比拟的专门性、独立性、特殊性、普遍性、制衡性、制约性于一体的优点,适宜在反腐败中承担主导监督职责。具体表现在:一是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职能是党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的,特别是“两规”、“两指”是纪检监察机关独家享有,其他任何机关所不具备的;二是纪检监察机关通过独立行使查办案件监督、执纪执法监督等职权,把在执纪执法中各个环节的监督与纠正违纪违法行为的功能融为一体;三是党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赋予了纪检监察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具有查处权;四是纪检监察机关的各项职能机构都是围绕如何实施对党纪国法的监督而设置的。这也是纪检监察机关与人民检察院等其他国家机关在职能属性上的区别。邓小平同志指出“最重要的是要有专门的机构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检查......”。纪检监察作为国家的党纪国法监督机关,从世界一些国家和地区反腐倡廉的成功经验看,纪检监察机关是有效地预防和惩治腐败,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保证。
改革开放以来的反腐倡廉实践经验表明,反腐与倡廉必须并重,二者如鸟之二翼、车之双轮,一点不能偏废。必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反腐倡廉,教育是基础,监督是关键,制度是保证,惩处是手段,惩处是教育、监督、制度失败后的补救,是必不可少的手段。既防范于前,又惩戒于后。因此,作为纪检监察机关务必做好预防工作,分析掌握各个时期、各个行业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纪违法特点,提出预防腐败的建议,推动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堵塞漏洞,完善防范机制,开展警示教育、法制教育,多用上下的、远近的、身边的典型案例教育身边的人,扩大办案效果。要积极开展具有针对性、苗头性的特殊预防、一般预防、个案预防、行业预防、社会预防等源头治理工作,竭力把预防腐败的关口前移,尽最大努力确保干部不犯错误或少犯错误。
节省成本整合合力构建联合大反腐
纪检监察机关是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积极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这是加强党的领导、形成反腐败斗争整体合力的组织保证。要加大反腐倡廉的力度,必须正确认识纪检监察机关在反腐倡廉中的地位和作用,必须认清纪检监察在这一体制中与党委、人大、人民检察院等的相互关系。只有充分认识自己的地位和作用以及自己在反腐败斗争中的某些薄弱环节,说穿了就是缺乏强制措施、强制手段、强制力等。要是大家都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节省成本,整合资源、形成联合反腐格局,既有人大、纪委的监督支持,又有纪检监察的“两指”、“两规”和人民检察院的强制措施、强制手段、强制力等。反腐败的效果绝对比任何单打一的一家效果都好。中国共产党作为全国人民的领导核心,也是我国一切国家机关的领导核心。而纪检监察机关正是党纪国法监督的重要保证,更是党健康肌体的忠诚卫士。所以,对党肌体的健康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
党的领导包括党对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是路线、方针、政策的领导,是宏观上的控制,而不是具体纪检监察工作的包揽。我国的反腐败斗争是在党的领导下进行的。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明确指出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我国的客观政治现状决定着职务犯罪的预防和查处离开党的领导是根本行不通的。纪检监察在实施监督的过程中,必须贯彻党的路线、方计、政策,认真执行党中央的重大决策,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在思想上按受党的教育和领导,保证党的政治路线和思想路线在纪检监察和法律监督中贯彻执行;必须在工作制度和程序上接受同级党委的正确领导。纪检监察要定期向党委报告纪检监察工作情况,及时反映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使党委及时了解纪检监察工作开展的情况,以便更好地加强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尤其是在反腐败斗争中的领导。纪检监察机关要做到:办理大要案的时候,要主动争取党委的支持,主动与人民检察院配合,运用各自的长处突破不同的案件。大要案往往案情复杂,特别是一些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和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案件,纪检监察机关在办理时,遇到的干扰多、阻力大,只有主动争取党委的支持,整合资源,形成合力,才能有效抵制来自各方面的阻力和干扰,才能确保纪检监察干部因严格执纪执法免遭打击报复或不公正待遇。同时为纪检监察干部大胆执纪执法、秉公办案营造一个良好的、宽松的内外环境。在反腐败斗争中,纪检监察机关必须自觉接受人大的法律监督,这样才能保障纪检监察机关正确行使其打击腐败的职责。纪检监察机关的重大决定、规定、通告等规范性文件必须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情况下活动,任何时候都不得违背宪法规定。要加强与人民检察院的配合与协作,建立联系制度、案件移交制度和协作制度。在我国具体负责查处腐败案件的主要是纪检监察部门和人民检察院。其中,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纪律检查机构,承担着具体监督执纪工作职能,负责对各级党组织中的党员干部和一般党员的违纪行为进行检查监督,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其处分属于党纪处分;各级监察部门属国家行政监察机关,主要是对国家机关任命的领导干部的违法乱纪行为进行检查处理,其处分属于行政处分。在具体的工作中,纪检监察部门对触犯刑律的严重腐败案件,则按规定及时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对纪检监察部门移送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及时立案查处,追究刑事责任。纪检监察部门和人民检察院在反腐败斗争中既分工负责,又互相协作与配合。在反腐败斗争中负责组织协调是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党章》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和保障党员权利等。纪委承担组织协调的职责,一般着眼于大局,着眼于政策,着眼于高层次的联系和协调,并不事必躬亲去代行职能部门的职责,或越俎代庖干预部门的业务。各职能部门的事由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去做,各职能部门之间的事由纪委来联系和协调。为了加强与人民检察院在反腐败斗争中的联系和协作,中纪委曾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通知,通知中确立了中纪委、最高人民检察院、监察部联席例会制度。规定联席例会由中纪委负责召集,中纪委分管案件的常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分管案件的副检察长、监察部部长(或副部长)应参加联席例会。例会的主要任务是:通报各自在反腐败斗争中的工作情况,分析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宏观对策,讨论在反腐败斗争中遇到的法律政策问题,协调各方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重大贪污、贿赂等经济违法、犯罪案件以及非法拘禁、刑讯逼供、徇私舞弊等侵权、渎职案件的查处工作,通知要求地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也应建立相应的联席例会制度,以加强在反腐败斗争中的协作与配合。由于贪污、贿赂犯罪的侦察工作十分复杂,易受干扰,纪检监察部门缺乏足够的侦察力量和侦察经验,也不能采用相应的法律措施,难以全面收集证据,查清案件事实。因此,具体查处腐败案件,追究触犯刑律者的刑事责任的任务主要依靠人民检察院来完成。由此可见,加强纪检监察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反腐败斗争中的协作与配合是十分重要的,必须抓紧抓好,搞好配合,共为共和国反腐作出贡献。同时,在把对腐败案件的查处推向纵深,严厉打击腐败分子,给予其刑事制裁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故此,只有两家的紧密配合,及时查处腐败案件,才可有效的及时打击和控制、惩治腐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