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审计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中纪委三次全会精神,加强教育,强化监督,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树立良好的审计形象,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机关效能建设,为创建“双型”机关,完成审计各项工作任务提供保障。
二、责任体制
按照“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各负其责”的原则,局长对本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分管局长对所分管科室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责任;各业务科长对本科室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责任。
三、责任内容
1、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各科室要切实把党风廉政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季度分析一次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状况,检查责任制落实情况,针对存在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措施。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局领导汇报。
2、局领导要带头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做到严于律已,率先垂范。局领导亲自上廉政教育课(须有备课笔记),每年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2次。
3、加强党风廉政教育和干部的思想教育,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对干部的人生观、价值观的教育,定期进行党纪法纪和警示教育。切实提高干部的廉政勤政意识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念。
4、坚决执行审计署关于审计机关廉政建设“八不准”规定,标本兼治,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腐败现象,建立和完善内外部监督制约机制。
5、加强对党员、干部执行各项廉政制度的日常监督,发现带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谈话告诫,限期改正。
6、接受社会监督,群众反映良好,有效杜绝干部违法违纪现象。
四、 责任考核办法
考核验收工作由局长负责,审理科和办公室具体组织。
1、将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情况列入本人年度审计综合考核一项重要内容。
2、被追究执法责任的人员,取消其本人评为先进个人的资格,其本人所在科室年内不得评为先进科室。
3、每年审计回访检查审计人员执行审计工作纪律情况或被审计单位有举报审计人员在审计期间存在违反廉政建设现象的,根据此责任状追究本人和其所在科室科长及分管领导的责任。
五、责任追究
(一)凡因工作不力或不廉洁自律发生下列问题的,按照《**市审计局党风廉政建设制度》规定和《关于对违反党风廉政责任制规定的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作出以下四种相应的处理:
1、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并责令限期改正;
2、情节较重的,撤消其党内职务或留职查看;
3、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给予记过以上行政处分,共产党员并处开除党籍处分;
4、情节特别严重,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二)审计人员在审计期间内,违反廉政建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其相关执法责任:
1、对审计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线索隐匿不报,或发现重大经济案件未及时建议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
2、对审计查出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或部分上报的;
3、对群众举报的重要问题,不及时调查、不认真处理而造成后果的
4、违反规定,不按审计程序进行审计,造成严重后果的;
5、对审计查出的重大问题提出的处理、处罚意见,在未经审计机关领导或审计业务会议决定之前,擅自向被审计单位或其他人员泄露的,或擅自做出审计决定的;
6、发现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或采取措施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7、审计人员有意隐瞒与被审计单位法人或财务主管人员的回避关系,不坚持原则,与被审计单位串通,转移、毁弃被审计单位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会计资料或篡改、毁弃审计证据的;
8、同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私下勾结,透漏审计内部情况的;
9、违反审计廉政“八不准”,在被审计单位因吃、拿、卡、要、报、娱乐等违反审计人员廉政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考核内容有不明确之处,由考核小组负责解释。
局党组书记(签章):
分管领导(签名):
业务科长(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