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确理解和践行“以人为本”
本文作者:飞 文秘114原创投稿“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内在包含的核心价值理念和实践理念。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有必要对其核心理念——“以人为本”,做一个具体的阐释,以更好地指导我们的实践。
“以人为本”是一个一般性的命题,必须坚持作具体的而非抽象的理解,把这个命题放在特定的背景和条件下做多方面的具体考察,最终认识到这个命题在不同的境况中有不同的具体表现形式。
在强调要对“以人为本”的命题做具体分析和把握的时候,我们首先得搞清以“人为本”的“人”之所指。“人”通常有三种理解,一指“人人、每一个人”;二指“人民”;三指“个体的人”。在以人为本里的“人”,应该是这三种意思的综合,即是所有现实的人,其主体是人民。其次,我们必须明确以人为本的这个“本”,究竟是事实层面还是价值层面上的“本”。从事实层面上来说,“本”就是“基础”、“主体”之意,从价值层面上来说,“本”就是“目标”、“中心”、“根本”之意。我以为,在科学发展观里,“以人为本”主要是一个价值的命题,一个用来指导社会实践的实践理念,带有鲜明的价值定向的意义。也就是说,它要回答在我们生活的这个世界上,什么最重要、什么最根本、什么最值得我们关注。人类社会的存在和发展,归根结底是为了人。“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提出,既反映了哲学理论的创新成果,更是反映了当代社会实践的客观需要:在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我们既要把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当作一切实践活动的根本目标和宗旨,又要抵制和防止各种“物化”、“异化”现象,即“以物为本”或“以钱为本”等错误思想。
既然马克思主义哲学不仅坚持“以人为本”,而且坚持要在具体的条件下理解和运用“以人为本”,我们在实践中就不仅要把“以人为本”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点,而且不能简单地停留在对“以人为本”的抽象理解上,而应该在具体的领域里灵活运用。具体说来,如:在经济领域里坚持“以人为本”,要求我们在宏观上强调社会整体协调的发展。这要求经济政策的制定者、实行者要以所有的社会成员特别是人民群众为本,思考问题、做出决策。在微观上推崇“人性、创造、自由”的企业文化,要求企业管理者要以企业员工为本,把员工当作丰富、全面、有特色的“社会人”而不是单纯的“经济人”对待。在法律领域里的“以人为本”,要求我们的执法、司法部门要关注人的尊严、人权的维护、人性的尊重,改变敌我简单对立的两维思维方式。在教育领域里的以人为本,要求教育政策的制定要考虑到广大受教育者的实际状况和地区差异,以保证全体公民更好地享受到公正、平等的受教育权利。也要求教育者从受教育者的实际状况出发因材施教。在医疗领域里的“以人为本”,就要求管理者既要以医护人员为本以调动大家的工作积极性,又要以患者为本,以完成医疗机构的职责等等。总之,人是生活的创造者,生活的主体。每一个社会生活的领域、社会生活的层次和社会生活的方面,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具体运用以人为本。
当然,在践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时,我们也要防范两个认识的误区:一是认为坚持“以人为本”就是对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否定。“以人为本”是对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发展,是为了更好地实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它只是要求我们通过“人”的方式来推动经济发展。二是认为坚持“以人为本”就是搞绝对的平均主义。“以人为本”蕴涵着社会公正原则,它意味着所有的人都应该享有作为人的一切权利,但并不主张搞绝对的平均主义,而是主张充分发挥社会各成员的能力,形成各尽所能、各得其所的和谐发展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