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监狱工作“中心”与“首位”关系
本文作者:钟宇 文秘114原创投稿如何正确把握“中心”与“首位”一关系
要在监狱工作中真正确立起以提高罪犯改造质量为中心的业务指导思想,并在实际操作中能够正确把握和处理“中心”与“首位”的关系,笔者认为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
(一)要确立围绕“中心”抓安全的监管安全观。有同志提出要在确保监管安全的基础上抓好教育改造工作。还有同志提出监管安全和教育改造两手抓,两个成果一起要。如果是从工作措施这个层面讲,则是可以理解的,而如果作为业务工作指导思想则绝对不能这样提。监狱工作的中心只能有一个,其它工作包括监管安全工作都必须为中心服务。要知道,面对劣迹斑斑,对社会存有极强仇视心理的罪犯,要把他们改造过来,就像医生为了挽救病人一样,是有风险的。我们所能做的是争取以最小的代价,实现教育成果的最大化。脱离改造人这个中心抓监管安全,会使监管安全工作失去方向和目标。
(二)要建立和完善以“中心”为本位的监管改造制度。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现在的监管改造制度是以绝对确保监管安全为核心建立并逐步完善起来的。如果以“中心”为本位,有一些规定就需要修改,同时还需要补充一些新规定。如男犯监狱不允许女人民警察在一线直接从事管教工作,罪犯不准外出劳作等规定应予废止;减刑、假释的比例需要取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能否考虑调整为《g艮刑人员文明行为规范》,内容也应作适当充实;敌情分析制度是否可以改为狱情分析制度,把如何转化改造罪犯的分析与对监管安全隐患的分析放在同等重要位置。
(三)要建立科学评价和考核监狱工作的指标体系。这个问题如不解决,即使实行了“全额保障”,“中心”的地位也难以确立起来。首先有必要在科学划分监狱警戒等级的基础上,按照不同的等级,提出不同的监管要求,确定不同的监管安全考核指标,千万不能搞一刀切。同时有必要对监管安全的内涵作一个科学的界定,不能绝对以不出事来衡量一个单位的工作,甚至“一票否决”一个单位的工作。过去,司法部曾颁布过监管安全方面的考核指标体系,需要根据现阶段物防、技防和人防的水平做出相应的修改,但绝对不能没有。此外,更有必要加大教育改造工作的考核力度和奖罚措施,使之成为必须做到的硬指标和监狱工作的方向标。
(四)要重视引导社会客观公止地评价监狱上作。现在,袖:会对治安形势的严峻性已经具有一定的承受度。因为大家都接受了这样一个事实:处在社会转型期,做到经济发展,犯罪率下降不可能,大案要案在一定时期内居高不下难以避免。相对而言,社会对监管安全却缺乏一个应有的承受度。这同这几年过多地宣传“两防”指标下降,较少宣传改造难度及监狱风险的增加,有着一定关系。我们应通过适当的宣传,让社会能够理解到改造人的难度,做好“两防”工作的难度,给监狱工作一定的宽容度。特别是当刑释人员又犯罪和监内发生“两防”事故的时候,社会能够比较理智的予以评判和分析,而不是盲目地批评和指责,这对保护监狱人民警察的工作积极性,做好监狱工作是十分重要的。
(五)要实事求是地对待和处理监管安全事故。首先,在思想上要承认监管安全事故存在不可预见性和难以绝对控制性。有了这样一种认识,才能冷静、客观地分析和处理事故。如果首先想到这个事故,是否会影响“双零”、是否会影响单位评先等,就很可能会出现隐瞒不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等现象。这反而不利于从事故本身吸取教训。有一些事故仅仅具有偶然性和个别性,在总结经验教训时,应注意防止把偶然当必然、个别当普遍,形成一种循环,发生一起事故一制定几条规定——冉发生一起事故——:洱制定几条规定,日积月累,越来越多的规定最终成为束缚人民警察创造力的绳索。在对事故进行分析时还要注意一种现象:过程和结果不同。从过程来看不应该发生事故,但结果却发生了。这是超出现阶段人民警察认识和控制能力的一种客观反映。对这样的事故,更多地不是批评,而是总结提高。
(六)建立以提高罪犯改造质量为中心的工作机制和体制。唯有如此,才能把人民警察从监管安全的高压下解放出来。如建立对人民警察分类管理的机制,即把人民警察划分为矫治员和看守员两大类,看守的任务是确保监管安全,矫治员的任务是负责教育改造罪犯,各司其职。同时,建立矫治员职称评审和晋升制度。首次评聘考虑到目前的实际状况、条件可适当放宽,以后逐步正规。
结论是:坚持以提高罪犯改造质量为中心,一定要持之以恒,一以贯之,任何时候都不能动摇。同时要正确处理“中心”与“首位”的关系,任何时候都要毫不放松地抓好监管安全工作,但要防止为保安全而抓安全,甚至不惜以牺牲教育改造质量而换取短期安全效应的做法。从根本上说,唯有坚持以提高罪犯改造质量为中心,才能准确把握监管安全工作的方向和目标,实现监狱的长期安全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