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风建设经验交流材料
以下是我们文秘114的小编给大家整理的作风建设经验交流材料供大家参阅,希望能够帮到您!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明确提出: 依纪依法反对和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这是在依法治国方略下运用法治理念反对“四风”、推进作风建设形成新常态的重要举措,对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在新形势下抓好作风建设的思维和方式提出了新要求。我们必须牢固树立维护党纪国法的责任担当意识,带头学法、懂法、信法、守法,依纪依规执纪执法,在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上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让法治理念力促作风建设形成新常态。
一、要运用法治思维想问题
我国具有悠久的法治历史和法治传统。春秋时期的《晏子春秋》就提出:“修法治,广政教,以霸诸侯。”可以说在两千多年前,法治就被提上了治国轨道,法治思维就出现在了古人的脑海中,为我们今天抓作风建设提供了很好的借鉴。力促作风建设新常态必须会用法治、善用法治,运用法治思维想问题。一要把法治思维作为立身之本。“法治思维”,顾名思义,是一种运用法治来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思维方法,是法治在人们头脑的思维形态中形成思维定势,并由此产生指导人们行为的思想、观念和理论。纪检监察干部要发自内心地认同、信赖、遵守和捍卫法律, 始终坚守道德、纪律、法律三条底线,从自身垂范做起,从坚守法纪做起,从引领风尚做起,学法懂法, 引导身边的人信仰法纪、遵纪守法, 切实把法律观念和法治思维内化为自己的职责追求和精神信仰,对法纪心存敬畏和戒惧,做遵纪守法的表率,自觉维护和执行党的各项纪律。二要把法治思维作为谋事之基。思维决定行为,行为决定习惯。纪检监察干部要把运用法治思维谋划作风建设成为一种工作习惯、一种基本素质,认真学习、自觉践行与作风建设有关的法律法规、党纪党规。在谋划作风建设中,始终贯彻公众参与、民主决定等依法决策程序,使作风建设制度规定真正发挥刚性作用、体现群众意愿;在解决四风问题中,始终坚持“认真”二字, 从严正风肃纪,真切回应群众期盼; 在查办作风案件中,必须吃透中央八项规定、省委九条规定等文件精神,脑海中有法纪条规,做到心中有数,能够熟练运用法治思维解决当前在查处四风案件中存在一些法纪界限不明、量纪处分不均等问题。三要把法治思维作为执纪之要。执纪执法者必须要有法治思维,如果脑子里都是人治思维、专制思维、特权思维,其行为方式必然会出现以言代法的家长做法、以权压法的官僚作风、徇私枉法的腐败问题等现象。特权思想和四风问题一旦出现,党纪国法的执行就会沦为个人以权谋私的工具。因此,让执纪执法队伍确立法治思维,使法治思想深入执纪执法者的人心,至关重要。近年来,我们围绕提高全系统纪检监察干部的法纪意识和履职能力, 举办了“百学讲堂”、“月读好书”、“女子夜校”等活动,坚持邀请司法机关办案能手与法律界专家学者等进行授课,就是着眼于法治思维想问题的一种积极探索。
二、要运用法治程序作决策
“运筹帷幄之中,决胜千里之外。”只有运用法治程序科学决策,才能够确保作风建设新常态落地生根。一是抓好评估论证。要落实重大决策法律论证制度,建立健全实行决策风险责任制和风险评估制度,层层订立决策风险契约,坚决杜绝随心所欲、滥用职权,防止作风建设决策出现偏差走样。落实重大决策法律论证制度,充分发挥有关法学、法律界专业人士的作用,进行相应的法律论证,不让党纪和国法产生矛盾冲突。作风建设是人民群众十分关心的一项工作, 要实行重大决策公开化制度,充分发动人民群众行使参政议政的民主权利,促进依法决策、科学决策。二是促进依法决策。在事关作风建设问题上,我们必须真正把依法决策作为履职尽责的习惯和常态,严格按照党组民主集中制、“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规定、党委常委会议事规则等党纪法规,做到决策的权限、程序、手段合规合法,在党纪法规的框架内行使决策权力,准确运用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和法律逻辑,思考、研判问题, 形成认识,得出结论,作出决定。带头贯彻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规范和完善依法决策程序,建立相应的依法决策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三是监督执行到位。“天下之事, 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 依法决策能否充分发挥作用,归根结底取决于执行力的强弱,依法决策的执行力事关作风建设成败。政令不通,计将安出?决策执行的关键在于对执行情况的监督落实得如何。最好的监督主体往往也是决策主体,要调动班子成员作为决策者的积极作用,各班子成员应对重要决策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建立相应的决策执行机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各分管领导应将分管工作和抓具体项目的落实情况向班子集体汇报,形成相互评议、共同监督、分工合作的机制,使依法决策真正落到实处。近两年来,我们在论证决策“万人评百人”活动时, 通过请群众出考题、让群众来监督、由群众来评判等措施来谋划作风建设,将市直单位100 名领导副职和重要科长推向群众评判席,让群众打分评议,用客观公正的评议督促干部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干事创业激情,得到了群众充分认可。
三、要运用法治方式办事情
“法者,天下之度量,而人主之准绳也。”抓作风建设长效化、常态化,要善于运用法治方式办事情,以党纪国法为度量衡,以群众高不高兴、答不答应、满不满意为标准,进一步增强政治敏锐性,法纪红线不能逾越,法纪底线不能触碰,真正让依法办事成为一种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一要把合不合法作为办事准则。作风建设新常态, 必须按党纪国法办事,有党纪规定的,遵循党纪规定;没有党纪规定的,遵循法治原则、法治原理。在履行执纪、监督、问责职责时,在处理作风问题、贪腐案件工作中, 都要树立合法性意识,坚持职权法定原则,法无授权即禁止,决策执行都应不断审视自身行为是否合法合规。运用法治方式办事情、干工作,做到违规违纪的要及时纠正、侵犯权利的要得到保护、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赔偿、违法犯罪的要予以惩处。二要把公不公平作为检验标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我们也要努力让党员干部在每一个纪检监察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有些作风问题介于德与法之间、介于公与私之间,界限不好把握,结论不好认定,这就对我们查处此类案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在党纪法规的原则性与人性裁量的灵活性之间仔细斟酌,将组织纪律与群众期盼有机结合,充分考虑党员干部的积极性与社会影响的正负面效应,坚决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二十四字”方针监督执纪问责, 确保查办的每起作风案件公平公正经得起历史检验。三要把有不有效作为衡量依据。当前,“四风”问题相互影响、相互渗透,部分党员干部作风方面的问题更趋向于复杂化、隐蔽化,给纪检监察机关发现和查处增加了难度。作风背后反映的是纪律问题,我们要找准法治与作风建设的切入点,通过出台一系列作风建设的党纪条规,对党员干部的作风问题画好像、定好规、把好关。既要保证党纪严于国法,严肃处理违反党规党纪的人和事;又要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抓早抓小, 防止小错酿成大错、违纪走向违法。纪检监察机关要依法执好纪、问好责,及时查处顶风违纪的案件,持续释放执纪必严的信号,切实发挥惩治腐败的功能,强化使之“不敢” 的氛围。今年,我们出台了《怀化市领导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庸懒散”行为问责暂行办法》,用制度整治“为官不为”、“为官乱为” 等作风方面的陈规陋习,严肃查处“庸懒散”问题213 起,处理313 人,使问责的“高压线”真正带上“高压电”。
“明法者强,慢法者弱。”严明法治,国家则强,怠慢法治,国家则弱。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作风建设“要标本兼治,经常抓、见常态, 深入抓、见实效,持久抓、见长效” 的精辟论述,增强了我们持之以恒抓好作风建设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法治最具有“常”、“长” 特征,必须牢固树立法治理念,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力促作风建设形成新常态,并使之落地生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