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危机下经济适用房拉动内需的策略及建议第2页
按出资比例共同拥有产权,政府和受助者按规定共同申请领取《房屋共有权证》,标明房屋所有人为政府和受助购房人以及两者的产权比例。政府拥有的产权可以授权住房保障机构持有并行使相关权利。
3.1.4完善经济适用房政策的相关配套制度。包括尽快建立收入考评制度,完善经济适用房的购买资格审核制度、公示制度、责任追究制度,逐渐完备经济适用房的控制体系。
3.2
加大经济适用房投资力度,转变经济适用房补贴方式
加大经济适用房投资力度可有效拉动内需,保障性住房的发展主要有两个方法,一个方法是
收购存量,一个方法是新建,很多地方政府目前都在收购。政府三年持续投入9000亿发展保障性住房,改造棚户区、林区、垦区住房条件,解决的就是市场经济无能为力的地方,这些地方的居住条件的改善,会自然带动相关产业产出、增加因改善住房而发生的消费需求。能有效缓解目前的社会紧张情绪,达到改革成果让全社会分享的目的。
为扩大内需,在加大投资力度的同时,要注重财政补贴。财政补贴是政府向特定的企业或个
人安排的一种转移性支出,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调节经济的重要手段。这一手段运用得当,可以促进社会政治、经济及各项事业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但运用不当,也会产生消极影
响。通过考察经济适用房补贴,可发现我国的财政补贴制度存在诸多问题。改革财政补贴制度的思路应是明确界定补贴的领域,合理选择补贴的形式,提高补贴的透明度,并恰当选择补
贴的环节。
转变经济适用房补贴方式,改“暗补”为“明补”。目前,我国经济适用房补贴方式属于住
房政策中的“砖头补贴”,即向住房供给者提供补贴。但是中低收入家庭的购房能力只有通过获得政府提供的显性补贴或货币补贴才能得以真正的提高,“补砖头”改为“补人头”也
可以杜绝开发商利用政策漏洞钻住房保障的空子,获取应属于保障对象的那部分福利来谋取利润。
3.3
加强住房弱势群体的法律保障,完善住房政策
3.3.1要进一步完善经济适用房价格管理的各项法律规章及实施细则,定期公布基准地价、重要收费标准及市场交易规则,指导和规范各市场主体的价格决策行为。
3.3.2要加大价格执法力度,严厉查处越权定价、牟取暴利、价格欺诈等各种违法行为,扭转住房市场价格秩序混乱的局面,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3.3.3为了从源头上稳定房价,要加强对经济适用房成本费用的控制,禁止乱摊和虚置成本,从而扩大经济适用房降价的空间,为启动经济适用房消费创造良好的条件。
3.4
完善经济适用房产权结构,引入合理的退出机制
国家投资计划出台后,在河北、辽宁、山东先后出现了停建经济适用房的情况。有地方提出
,以扩大廉租房的保障范围来解决低收入者家庭住房困难的问题,中间淡化了经济适用房的作用。河北的石家庄、山东济宁等城市也将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来并轨,逐渐减少
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和分配的规模。遭遇经济适用房首次预申购不足之后,广州市也面临更为灵活的调整。因此廉租房与经济适用房并驾齐驱的形式是经济适用房未来的发展方式,完善
经济适用房的结构也是当务之急。
根据有关部门对北京、太原、西安等城市的调查显示,目前有48%的经济适用房并没有起到保障低收入者住房的作用,而是被用于了出租,完善经济适用房产权结构一方面应建立完整的审查制度,给城镇里的每个人建立完整的档案,另一方面要学习香港、新加坡的模式,形
成完善的退出机制。审查准入制度相对较容易把握,亟待解决的问题是要尽快完善退出机制。由于中低收入人群并非一个固定的群体,当其中部分人迈入中高收入,具备自我改善住房
条件之后,就需要一个更加明确的经济适用房退出机制。目前一些地方也对此做出了一些规定,比如经济适用房5年内不许上市交易以及采取政府回购制度等。
发展经济适用房,单靠政府在资金、土地方面的投入是远远不够的,关键还是要把好入门关
,尽量满足中低收入者的需求,同时还要建立良好的退出机制,对保障性住房的处分权、所有权进行限制,这样就会避免把购买经济适用房当作一种投资手段,而当达到一定时限后,
购房者需要转让,国家可以优先回购。所以良好的循环使用机制才能真正发挥经济适用房的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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