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调解工作现实情况与对策经验总结第2页
兼任,不能集中精力开展调解工作;二是普遍缺乏法律政策知识和业务技能,遇到复杂疑难纠纷力不从心,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调解工作的质量和公信力;三是调委会的基础工作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六)人民调解工作没有形成合力。统计数据表明,公民与法人、法人与法人、公民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纠纷占调解组织每年调解纠纷总量的比例显示了民间纠纷主体、地域、行业之间的深刻变化。这些矛盾纠纷仅仅依靠人民调解员或人民调解组织单枪匹马作战,离开其他部门的协调配合,很难取得令人满意的效果。
三、创新人民调解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一)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工作,充分发挥在和谐稳定中的作用。党委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定期分析研究本地本单位的纠纷发生类型和规律,切实加强人民调委会的建设,配齐配强调解工作专职人员,切实解决调解人员的报酬,使调解工作真正起到维护一方和谐稳定的重要作用。
(二)不断发展企业事业单位调解组织,加大建设新型调解组织的力度。把巩固乡镇(街道)、村(居)人民调解组织作为基础,将重点放在企事业单位调解组织的恢复和建设上。对于陷入瘫痪状态的企事业单位调解组织,恢复其功能,使之重新焕发生机;在民营企业,着重宣传调解理念,逐步推广建立调解组织。不断发展新型调解组织,如调解经济、消费、房地产建筑、劳动争议、环境纠纷、医疗纠纷以及交通事故纠纷的调委会等专业化、职业化、行业化、区域性的调解组织,把调解组织渗透到各行各业、社会各个领域,为应调尽调打好组织基础。
(三)充实司法所人员,加强对调解工作的指导管理力度。一是增加区司法局的编制。在专项编制不足的情况下,区县可挤一部分行政或事业编制,补充到司法所。二是积极争取政法专项编制的支持,使每个司法所达到3人以上,以保证司法所有充足的人员来完成各项职能任务,强化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四)切实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其法律素养和政策水平。引入竞争机制,拓宽聘任调解员的渠道,配齐配强调解人员。在乡镇、社区推行首席(专职)人民调解员制度。乡镇的首席人民调解员由司法所的工作人员担任。社区首席人民调解员实行公开选聘、招考。有条件的地方可发挥老同志的作用建立夕阳红调解委员会,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本着分级培训的原则,区乡逐层展开。侧重于常用法律法规的培训,提高调解协议收制度水平,为提高调解成功率奠定基础。建立考核激励机制,对调解员工作实行绩效考核,对绩效好的,及时给予表彰奖励。
(五)加强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解调的衔接配合,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的多元化机制。认真贯彻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指导人民调解基层工作联动机制的若干规定》,切实加强人民调解和司法解调的衔接,形成民间纠纷大联合、大调解格局。建立协作制度,定期研究,加强沟通协同配合,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全面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保障人民调解纠纷及文书的效力。探索在区县和乡镇街道建立由党政领导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调解中心,落实专人集中化解各类社会矛盾。充分重视和发挥人民调解员协会的作用,着力研究行政指导和行业管理的内在关系,实现优势互补。认真总结各地的实践经验,并进行提炼和推广,使其在实践中得到运用和发展,起到指导和推动全区人民调解工作的作用。
(六)夯实人民调解基础工作。一是建立经费保障机制。财政部已将人民调解经费和调解员补助列入科目开支范围,司法部会同财政部已专门下发相关文件作出规定,市财政局和司法局也都就贯彻文件精神提出了具体要求。现在,关键在落实。积极探索区乡两级建立人民调解员协会,要严格按保准将调解经费纳入地方政府财政预算,人民调解工作和案件补贴经费必须足额予以保障。二是建立保险机制。区县应建立人民调解员办案意外伤害和养老保障机制,切实解决后顾之忧。三是建立宣传机制。各级要广泛宣传人民调解工作中典型案例和先进人物,在全社会形成支持和尊重调解工作的热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