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地税:关于防范税收执法风险经验材料
税收执法风险是指税务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由于种种不确定性因素而面临的各种潜在危险。在我国法制建设正在转型过程中,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依法治国的推进,行政执法部门的不作为、缓作为及滥作为行为愈来愈受到法纪监督和责任追究。如果地税系统工作人员执法时行为不当,就会受到法纪惩处,这对地税工作的业务素质和业务技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地税人员在日常工作中,要细心、耐心、更要专业、专心,遇事要认真分析,严格按法律、法规处理,最大限度地规避执法风险。否则,将会影响整个地税系统工作的效率、质量及干部队伍建设。
一、地税执法风险在实际工作中的具体表现
一是税务登记环节存在漏管户。管理员对所管辖的区域(如街道、市场等)没有管理到位,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现象依旧存在。
二是税款征收环节不规范的行为引发税收执法风险。税收执法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税款(如:中小业户不按规定核税,少征税款;由于地税工作人员计算错误,少征税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税款(如:由于地税工作人员业务不熟悉,无意识致使纳税人提前缴纳税款);随意改变税种、入库级次和入库地点,空转虚收税款;擅自设立税款过渡帐户;违背税法规定引税、买税卖税。不规范的税款征收行为,使税收执法机关面临着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及其他部门检查后被处罚或直接责任人面临触犯刑律的风险。
三是税务检查、税务处罚等执法行为程序上的不规范导致执法风险。地税机关执法人员在对纳税人进行检查时,不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调查取证;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涉税犯罪案件不移交(特别是现在每年一次的税务检查,大部分纳税人已遭受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又查出偷税,无论数额大小,按规定均应移交公安机关,这不是个例,而具有普遍性);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在对纳税人作出补税或处罚决定时,未能听取纳税人的陈述,不按程序举行听证或未完整地告知诉讼权,以及在未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情况下就征收税款等。这些执法行为的不规范,可直接导致税收执法机关或税收执法人员形象受损、信誉降低,甚至要触犯刑律。同时,这些不规范行为往往使纳税人的利益受到损失,由此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税务机关也会由于税务人员执法行为的不规范而遭到败诉,税收执法机关将可能承担执法决定被撤销或变更,对纳税人进行经济赔偿等不良后果,其直接责任人员也可能被追究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目前,税收执法工作中所反映出来的,影响最大的税收执法风险主要存在于这一类不规范的税收执法行为当中。
四是其他方面的税收执法行为也会导致税收执法风险。税收执法机关或税收执法人员不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为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致使纳税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税收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或者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收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回避,或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在发票审验过程中,工作不认真,致使纳税人长期违规开具发票;审批、核准项目实地核查时,不认真扎实,致使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或权利等。这些不规范的税收执法行为,也将导致税收执法机关可能产生税收执法风险。
二、税收执法风险产生原因分析
第一,地税工作人员对当前的执法风险认识不足。地税系统传统上以完成税收任务为目标,只要完成任务就“一好遮百丑”,客观上会放松对税收执法风险的防范。
第二,地税工作人员的执法水平不高。目前地税管理队伍人员执法水平亟待提高,特别是一线执法人员知识结构、能力素质参差不齐,缺乏正确的执法理念、过硬的执法素质和应有的执法敏感度,对当前税收管理职能转变的认知能力不足,以及长期以来形成的“官本位”思想和传统管理方式等,具体体现为简化执法程序、超越执法权限或行政不作为、乱用自由裁量权、适用法规不当等,造成执法不公。
第三,部门和个人带有功利目的性的,即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而导致的执法风险。如税务人员徇私,不征或少征税款;徇私出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徇私舞弊不移送刑事案件等。
第四,相关法律法规配套解释滞后。一些新的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都存在着某些内容不完善、可操作性差的缺陷,在实际工作中每年有几十到上百的专门请示就是实例。执法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对一些具体案件,定性起来难以准确把握,很难做到依法行政,从而导致行政风险的产生。
三、防范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