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工作质量经验交流
完善方法 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质量经验交流
社区矫正是与监狱矫正相对的刑罚执行方式,是指将符合条件的罪犯放在社区,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团体、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决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多年工作的实践促使我们思考,就是在现有监管条件下,借助贯彻落实《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有利时机,通过我们对矫正工作的认识理念上深化,工作制度建设和监管方法手段等方面的实践创新,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和监管安全工作水平,是摆在从事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需要加以思考和探索问题。本文就如何完善监管手段,采取行之有效的监管手段和方式方法,提高社区矫正工作工作质量谈点肤浅认识和体会。
一、更新工作理念,突出监管重点,完善监管方式手段,预防和减少矫正人员再犯新罪
一是在工作的理念上,要确立提高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和矫治管控效益,是贯彻落实“首要标准”的必然要求,也是司法行政系统落实社会管理创新的一项重点任务,这对于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积极融入“平安、法治”建设工作,最在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预防和减少矫正人员重新犯罪,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积极和现实意义。与此同时,社区矫正工作必须得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确保组织机构、人员队伍、财力物力的到位。还应加大社区矫正工作的制度建设,确保社区矫正工作得到规范化运行和发展。重视构建良好的工作机制,发挥社区矫正成员单位的作用,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
二是突出重点,完善措施,实施分类管理。确立新进矫正人员和严管级对象为监管安全工作的重点。对法院新判决和监狱释放的矫正人员(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和假释),司法所必须做到“四个一”:告知《社区服刑人员须知》一次性应当遵守规定和要求;进行一次训诫谈话;走访一次家庭;制定一份切合其特点和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个性矫正方案。通过排查核对狠抓重点对象分类、分级处遇管理。在日常工作中,做到分门别类,因人施矫、区别对待。将暴力犯罪、盗窃等财产性罪犯、假释犯、监外执行犯以及经常请假外出对象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强化监管措施,定期不定期开展走访,防止脱管、漏管现象的发生。强化矫正人员外出请销假管理。社区矫正人员外出请假期间,是发生脱管和失控的空白期,也是发生再犯罪现象高发期。所以司法所要严格执行矫正对象请销假管理规定显得非常重要,为此对重点对象要控制其外出的时间和范围,可以尝试矫正人员提供必要的担保人(包括试行收取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对再犯罪风险较大、又未落实好监督措施的矫正对象,不予批假。监外执行(保外就医)对象除请假外出看病一般不予准假外出。对不请假外出的应责令其补办手续,并在月度考核和季度考评中予以扣分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必要的行政惩处。各司法所必须督促外出矫正对象自觉履行请销假手续,对擅自批假造成矫正对象外出期间脱管或重新犯罪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必要的行政责任。
三是在监管的方式方法上,首先得做好常规动作再做自选动作。监管工作中,按常规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到司法所汇报自己的思想工作生活等情况,司法所通过落实各项教育矫正措施,对矫正人员进行思想和行为方面的教育矫正。司法所根据矫正人员的不同情况和现实表现制定矫正方案、实施教育矫正、组织奖惩考核、开展集中法制教育和公益劳动外,提高社区矫正人员法制意识,增强悔罪和服管意识。积极探索社区矫正人员动态管理新思路新方法,尝试多种手段和方法新举措,逐步形成实用性和监管效果比较明显的做法。重视矫正人员的思想教育和行为矫治工作,将个别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采取多种形式,丰富教育内容,提高矫正效果。如区矫正办统一组织,以司法所为牵头单位,对所辖区社区矫正人员进行集中点验训诫活动,活动以贯彻落实《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省、市、区“社区矫正基层组织队伍建设年”活动和做好党的十八期间社区矫正监管安全工作主线,集中点验训诫教育后,进一步增强社区矫正人员的遵纪守法和服管意识,防止社区矫正人员脱、漏管和再犯罪现象的发生,效果明显。又如新矸司法所组织的集中法制教育,邀请区远洋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就有关刑法内容上课,组织重点矫正人员到宁波望春监狱开展的警示教育,通过参观监狱改造环境、犯人现身说法、监狱警察训诫等形式,内外对比,对社区矫正矫正人员的心灵产生很大的震撼,效果也非常明显。
二、理顺关系,强化制度执行力度,促进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社区矫正工作是项系统工程,需要成员单位的密切配合和相互协作,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一是进一步理顺工作关系,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和每季例会制度。加强部门间的协调沟通,切实处理好执法主体和工作主体之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