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民主制度体系建设交流
基层民主制度体系建设的法治化实践交流材料
农村是社会的基石。农村民主法治事关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法治社会建设大局,是衡量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和法治化程度的重要指标。近些年来,北仑区注重将制度的体系化建设与基层的民主需求相结合,予制度设计于“四个民主”,贯法治理念于“理事流程”,让文化水平相对落后的农民,能够轻松实现对村级事务的管理,走出了一条加强基层民主、创新农村社会管理的新路子。
一、实施动因
随着农村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改革的推进,基层法治建设、民主管理方面的问题凸显:
1.制度体系不健全,执行不到位。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还不完善,不少的农村、农业问题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调整,如农民权利缺乏保护、法律难以得到普遍认同、法律法规呈现明显漏洞等,造成了法律进入农村的困难。现有的村民自治法律《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内容又主要针对村民自治组织的,而非村民自治本身。这就导致了村民权力、义务、地位和村民会议的权限、性质等关乎村民自治的规范难以涵盖。全面具体地规定村级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程序性法规至今仍是空白,对如何落实村民的自治权以及对于侵犯村民权利的行为该怎么惩戒,缺乏具体措施。尽管各级政府也纷纷制定出台了种类繁多的基层民主制度,但普遍存在内容笼统、空泛,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如,有的制度只提一些原则性口号,既无实际内容又无具体操作程序,无执行的必要;有的制度只提要求,缺乏配套的保障措施,难以真正得到落实;还有些制度要求由于基层条件尚不具备,导致无法执行;一些制度机制形式主义的要求过多,不利于基层简便快捷地工作。
2.基层干部群众民主法制意识淡薄。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农村干部群众的公平意识、民主意识、法制意识、参与意识进一步增强,参与村级事务管理的王动性积极性创造性得到进一步激发,但由于历史的,现实的和主观的,客观的等多方面原因,基层干部群众的民主能力和法律素质存在一定程度的不足。部分村干部用传统习惯方法解决问题的多,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的少,甚至搞家长制或一言堂,独断专行,个人说了算,把村民自治变成村官自治;部分村民民王观念缺位,主人翁意识不强,主动参与村级事务的积极性不够;部分村民依法办事能力弱化,不知道如何正确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权益受到损害时也无力维护,或是采用一些过激的语言和行为。
3.民主实现途径和载体与现实需求存在差距。农村在“四个民主”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选民缺乏积极性,民主选举不规范,贿选等非正当的竞争和参选形式多样、情况复杂,对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主选举的真实性产生一定影响;村务、党务、财务公开流于形式,公开的实质性内容少,程序不规范,形式比较单一,村民最关心最想了解的村务事项,公开的速度和力度需要进一步加大;村民参与村务决策、村务管理的渠道不够畅通,村民对村级事务的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得不到保障,造成农村干群关系紧张、信访件增多等。
为了改变上述状况,消除制约基层民主发展的体制性障碍和深层次矛盾,切实维护农村的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北仑区从政府战略管理的高度统筹基层民主改革与发展的全局,按照点面结合试点先行的思路,围绕“四个民主”建立起配套衔接、环环相扣的民主制度链条,同时还结合农村实际,突出实务操作,简化处理程序,切实保障村民对村级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监督权,并把它扩大为基本面的动力。
二、主要做法
1.三环节:直面法治
——民主选举,从“上级选人”到“群众公选”
民主选举是农民充分享有自己民主权力的最直接方式。针对“少数人选人、从少数人中选人”导致的选人不准、埋没人才以及“抢了位子不干事”、“占着位子不为民”等问题,北仑区从制度、程序、环境三要素入手,切实把村干部选用权交到农村群众手上,真正做到干部行不行群众评一评;干部用不用,群众公论。
一是建立健全民主选举制度。区委、区政府将工作重点放在坚持依法选举和完善选举程序上,出台关于做好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意见》,各街道制定了切合本地实际的选举实施方案和操作手册,编印统一规范的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范本。在全区全面推行无候选人直选选举制度,村干部候选人由选民直接推选产生,上级部门不委派、不指定、不授意,确保把政治素质好、办事公道、廉洁奉公、遵纪守法、真心实意为群众办事、深受群众拥护的人选进村民委员会班子。积极稳妥地推进“自荐直选”制度,由自荐人向本村村民选举委员会自荐报名参选,并提交书面竞职承诺参选,选民以无记名秘密投票的方法,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成员。通过“毛遂自荐”的报名方式,避免了“海选”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