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倡廉工作交流材料
“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的反腐力度空前,全国上下掀起了一场浩浩荡荡“反腐倡廉风暴”。从近期中纪委和地方各级查办的大案要案来看,有中央委员、候补委员,有省部级、地厅级领导干部,有国企高管,也有基层干部及执法人员,这些案件的查出,充分显示了党中央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坚定决心,深受广大人民群众热烈拥护。
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各级人大常委会在反腐倡廉工作中,应充分发挥监督职能作用,大力推进民主法治,建立起有效的权力制约机制,以权力来约束权力,努力达到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反腐倡廉目的。对此,笔者谈点粗浅认识:
健全任免监督制度,形成“不愿腐败”的思想防线
“治国就是治吏”。 干事创业,治国理政,关键在人,从一定程度上讲,“用人的腐败”是最大的腐败。各级人大常委会要认真行使好人事任免权,进一步健全任免制度,真正将德才兼备、公正廉洁、执政为民的优秀干部任命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切实促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形成“不愿腐败”的思想防线。
一是坚持“任前查廉”。近年来,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在任免干部问题上做了积极、有益的探索,但受各方面因素的限制,没有把反腐倡廉作为任免干部的首要标准,对拟任命人员廉政建设方面的情况没有作深入细致、客观公正的考察,在会议上只是简单地介绍拟任命人员的基本情况,或重点描述其政绩和长处,使得常委会组成人员只知其“面”,不知其“实”,容易造成对拟任命人员的片面认识。因此,人大常委会在任免干部时,要更加注重任前调查走访工作,把拟任命人员的廉政情况作为考察重点之一,尽量全面、真实、客观地掌握拟任命人员的工作情况和生活情况,由考察组在常委会会议上向组成人员作出实事求是的报告。
二是坚持“任中述廉”。有些人认为,人大任免干部只是一项会议程序罢了,把人大不同意任命党委推荐的干部看作是不与党委保持一致,没有很好地贯彻党委的意图。其实,党委推荐干部、“一府两院”向人大常委会提请任命干部,从工作本身来说,就是要人大常委会代表人民的意志对被提名推荐的干部依法审查、严格把关。所以,在常委会会议任命时,要求被任命人员如实报告廉洁奉公、勤政为民情况,认真对今后的工作作出廉政承诺,并通过电视录播、人大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三是坚持“任后促廉”。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任免权力的同时,也就意味着要对任命干部进行全程监督。从某种意义上说,任后监督是任前监督的延伸和扩展,是实现任命目的的重要手段。人大常委会要善于运用法律赋予的职权,对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经常性的监督和约束,重点围绕监督对象任期目标、工作实绩、接受监督情况和廉政建设来进行考察,对于考评平庸或不合格的干部,建议同级党委降格使用或予以撤免,从而达到促进被任命干部依法从政、廉洁从政的目的。
强化工作监督力度,筑牢“不能腐败”的防范机制
“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用制度来约束权力,仅靠党和政府的反腐部门还远远不够。地方人大作为地方最高权力机关,宪法赋予了多项重要职权。要围绕限制公共权力的目标,强化工作监督力度,不断拓展作为空间,构建好各项监督权力的制度,切实促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筑牢“不能腐败”的防患机制。
一要敢于监督。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违纪违法行为日益复杂化、隐蔽化、智能化,防治腐败工作面临新要求、新考验,仅仅依靠纪检、监察等力量已显得有些单薄,这就需要人大敢于站出来主持正义。由于人大监督是最高层次监督,而且又代表着广大人民的意愿,所以人大要主动作为,敢于与腐败作斗争,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树立人大权威,充分调动其它监督方式有效参与,为全社会反腐倡廉、伸张正义、扶正祛邪营造一个良好氛围。
二要善于监督。加强对公共权力的监督。通过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以及行使质询权、特定问题调查权、撤职罢免权等刚性手段,防止权力滥用和权力腐败。大力推行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有效制止和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腐败现象的发生。加强对决策执行的监督。重点加强对人大通过的决议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通过人大监督重大事项决策,从源头上有效制止和预防腐败。加强对司法公正的监督。通过检查监督司法机关各项保障机制、内部监督机制、纠错机制和惩处机制是否到位,进一步增强办案人员的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切实做到公正司法。
三要依法监督。依法监督是人大监督的最基本要求,也是人大开展监督工作的重要前提。加强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法律法规学习,努力提高人大监督水平。以法律为准绳,根据宪法及其《监督法》等有关法要求,做到内容、方式和程序合法,做到人大监督不出现错位、越位和缺位现象,切实减少监督工作中的盲目性和随意性。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主要集中在以人、财、物管理为核心的干部选拔任用、行政审批、公共资源配置、资金管理、行政执法等岗位。为此,人大常委会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进一步创新监督手段,拓宽监督渠道,整合监督资源,切实提高人大监督在反腐倡廉工作中的实效性。
发挥人民监督作用,强化“不敢腐败”的自律行为
国家工作人员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让人民监督权力,是我们党的宗旨的应有之义。人大常委会要切实做好代表工作,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切实促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强化“不敢腐败”的自律行为。
一是权力运行要公开透明。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权力运行的过程和结果都要及时公开,敢于“晒权”、“亮权”,让权力拥有者时刻感到党和人民在监督,意识到“众目睽睽难逃脱”,以公开防止“暗箱操作”,让违规行为“无处藏身”。要坚持“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认真开展好党务公开、政务公开、村务公开等工作,凡是经济社会发展重大事项、群众普遍关注事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事项、易发生腐败问题领域和环节的事项,都要做到及时公开,提高权力运行的透明度。
二是群众监督要渠道畅通。要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咨询、公示、听证等重大事项决策制度,畅通监督渠道,广泛听取民意,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让权力在群众监督下运行。要切实保障公民权利,建立健全群众举报制度,动员和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加强监督,勇于举报国家公职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切实保证举报人和证人的人身安全和经济、财产等方面不受损失,对案件举报属实的,要给予举报人一定的物质或精神奖励。
三是腐败案件要及时惩治。防止权力滥用,就必须及时对各类腐败行为进行查处和惩治。对人民群众举报的案件或者反映的腐败行为,不能执法偏软、压案不办,不能瞒案不报、内部消化,更加不能在权力部门之间转来转去,甚至七转八转被转到被告的手中,最终不了了之,致使人民群众对反腐倡廉工作失去信心,对办案人员十分痛恨。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管什么人,违法必受惩,腐败绝不能搞“网开一面”和“下不为例”,一旦腐败就快速处理、及时惩处,让腐败者得不偿失,让人人敬畏法律、遵守制度,以有力的惩治保证权力规范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