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会监督经验交流材料
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职权。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做好监督工作,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不断创新监督形式,拓展监督范围,突出监督重点,加大监督力度,有力有效地推动了“一府两院”的工作,推进了民主法治建设进程。但社会上对于人大监督仍然有“力度不够”、“实效不高”的评价。为此,笔者就地方人大常委会监督的现状、改进的对策谈谈自己的一些粗浅看法。
一、地方人大常委会监督实效不高的主要表现
之一:“雾里看花”,监督方向不明。当前,由于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仍处在健全和完善阶段,实际运行中还有许多具体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因此,部分人大工作者对人大监督工作的认识尚存在一些迷茫和困惑:政府工作接受党委的领导和监督,人大监督有无必要?监督力度大了,是否会影响人大与“一府两院”的关系,是否会挫伤他们的工作积极性?这种顾虑束缚了人大工作者的手脚,阻碍了人大监督工作的开展。同时,现行法律法规数量上千,以人大机关有限的几十号人,要监督这么多法律法规的实施,监督的广度和深度不能不受影响,有时的确只能点到为止。地方各级人大尽管拥有上百名人大代表、几十名常委会委员,但其中很大一部分是兼职代表或兼职委员,时间有所不及,力也有所不殆。此外,人大代表、常委会委员的素质参差不齐,监督能力仍有待提高。这些问题的存在,都导致一些地方人大及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时,有如“雾里看花”。
之二:“走马观花”,监督手段不实。有些地方的监督工作作风不够扎实,视察、检查走马观花、蜻蜓点水,满足于翻翻材料、听听汇报、看看现场,抓不住问题的实质和要害。有些地方,搞调研不能吃苦耐劳,没有深入基层和一线,第一手材料掌握不多,情况摸不透,问题找不准,或者是调而不研,浮光掠影,浅尝辄止,提不出高质量、针对性强的议案、建议和意见。有些地方,不善于将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调查、视察、执法检查以及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罢免和撤销职务等多种监督形式有机结合,监督手段缺乏创新,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监督效果。
之三:“有花无果”,监督成效不佳。在实际工作中,或多或少地存在这样一种现象:人大在开展视察、执法检查、评议等活动或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时,虽然指出了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建议、意见或作出了决定、决议,但由于缺乏“刚性”的监督约束机制,导致开始轰轰烈烈、结果冷冷清清,到头来“星星还是那个星星,月亮还是那个月亮”,面貌不改,山河依旧。这种虎头蛇尾,只见“花”开,不见结“果”的监督,不仅挫伤了广大人大代表的积极性,削弱了人大工作的权威,而且还会丧失广大人民群众对人大监督工作的信赖和支持。
二、增强地方人大常委会监督实效的几点建议
地方各级人大,尤其是不享有立法权的市、县人大及其常委会,能不能突出重点、卓有实效地运用好“监督”这把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尚方宝剑”,最大程度地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做到不负民望、不失民信,这是整个人大工作的“生命线”。为切实增强地方人大特别是市、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实效,在此,提几点建议。
(一)着力于破除三种思想
一要破除瞻前顾后的思想,大胆监督。一些地方开展监督时,存在“多栽花、少栽刺”的思想,担心如果监督到人,或者监督太“到位”,难免会得罪某些同志。因此心存顾虑,讲成绩时一二三四,大谈特讲;说问题时避重就轻,一笔带过。在实际工作中,则往往监督事多,监督人少,或者监督到一定程度就不了了之。其实,宪法和法律本身给了人大及其常委会很高的地位和很大的权力,党的十八大又给人大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从另外一种角度看,人大开展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既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更是对“一府两院”工作的支持和促进。人大只有勇于挑刺、敢于说不,才能体现价值、树立权威,才能无愧于人民赋予的光荣职责。因此,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着力破除瞻前顾后的思想,敢于向违反法律政策的人说“不”,敢于对有损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事叫“停”,敢于动用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询问、质询、罢免和撤职等刚性监督手段进行监督,决不能当小磨,拨拨转转;更不能做“提线木偶”,任人摆布。
二要破除因循守旧的思想,善于创新。创新是人大监督工作的灵魂。当前国际、国内局势正在发生的深刻变化对人大监督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完善,社会经济成分、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样化,人大监督如何满足最大多数人的利益要求,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阶层、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就xxxx来讲,县委已经吹响了“建设建设川东北区域新型工业强县、嘉陵江流域文化旅游胜地”和“经济更加发展、基础更加完善、生态更加优美、人们更加富裕、社会更加和谐的美好xxxx”的响亮号角,“一江两岸三功能片”发展战略、“两化”互动、城乡统筹等重大战略部署的实施,为人大监督工作提供了崭新的视角,也形成了新的挑战。这些问题都需要通过加强学习、深入思考、认真实践去解决。如果我们人大工作者认为监督工作有章可循、有规可守,满足于亦步亦趋、依葫芦画瓢,就会导致用老眼光看新事物,用老脑筋谋新事业,无法有效实行监督。因此,要着力破除因循守旧的思想,在新形势下运用新思维,大胆探索现行体制与强化监督的结合点,不断拓展监督范围,创新监督内容、形式和手段,开创监督工作新局面。
三要破除形式主义的思想,注重实效。了解情况、发现问题,并不是人大监督的终极目标,根本还在于解决问题,推动“一府两院”的工作。对被监督对象来说,人大依法履行监督职权也是一剂苦口良药,是一种巨大支持。这些都决定了人大监督必须将解决问题、注重实效作为开展监督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能有“花”无“果”,只有“形式”没有“内容”。可事实上,我们的有些监督看起来程序严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但很多还停留在“干打雷不下雨”,或者是“雨过地皮湿”层面上,效果不是很明显。因此,要坚决破除“不切实际,不得要领,不问效果”的形式主义思想,树立“规规矩矩走程序,扎扎实实抓工作,明明白白要效果”的理念,敢于见人见事,真枪实弹,力求发现一个问题解决一个问题并且解决彻底、群众满意,做到既有“面子”又有“里子”、既“开花”又“结果”。
(二)着眼于提高监督能力
第一,要提升人员素质。在一切因素中,人是最重要的因素。只有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具备良好的素质,监督时才能避免“心有余而力不及”的局面,监督才能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因此,在考察、酝酿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候选人时,要拓宽视野,注重素质、能力、结构和民意,把有参政议政能力、能够起到模范带头作用的人选为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委员。要通过组织法律培训、开展视察调查等途径,不断提高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政治思想素质、法律水平和议事能力,着力培养既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程序,又能创造性地开展监督的人大工作者。要通过组织公民旁听常委会会议、代表向选民述职等活动,增强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同时,人大工作者本身也要树立终身学习理念,加强人大工作业务知识的学习,争做“学习型代表”。
第二,要明确监督原则。提高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能力,必须着眼于解决好监督方法对头的问题,明确和落实科学的监督原则。一是坚持党的领导原则。就是要始终自觉地把人大工作置于同级党委的领导之下,坚持重大事项向党委请示报告,紧紧依靠党的领导推进人大工作,做到不偏向。要注意通过加强和改善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处理好人大与“一府两院”的关系,努力创造一个良好的人大监督环境。二是坚持职权分工原则。就是不代行“一府两院”的职权,既要加强监督,又不直接处理“一府两院”职权范围内的具体事项,不干预具体工作过程,做到不越权。三是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就是监督的对象、内容、范围、方式,都要严格符合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做到不违法。四是坚持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就是监督意向的确定,监督行为的实施,都要集体讨论决定,不能以个人意见代替集体决定,做到不脱轨。
第三,要强化监督措施。目前地方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中存在的最普遍的问题就是程序性监督多、实质性监督少,形式上的监督多、内容上的监督少。提高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能力,就应该着眼于解决好实质性监督和实效性监督这一核心问题,在强化监督措施上下功夫。一方面,要敢于运用刚性手段。就是能够大胆运用那些法律明确规定的、过去未用或用之甚少的具有惩戒性、强制性的监督手段,如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罢免等,确保监督权有效行使。另一方面,要善于运用综合手段。就是既要善于把各种行之有效的监督手段综合运用到行使监督权过程之中,又要善于“三权”结合。把行使监督权与行使决定权结合起来,对监督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或带有全局性、倾向性的问题,通过行使决定权,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推进监督事项落到实处;把行使监督权与行使任免权结合起来,对于严重失职、腐化堕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敢于依照法定程序,予以撤职或罢免。
(三)着重于抓好三个环节
环节之一:选题要准。选好监督内容,找准存在的问题,是做好人大监督工作的关键。有“的”才能放“矢”,人大监督选准了题,才能监督有理,监督有据,监督有力。选题不能撒“胡椒面”,追求面面俱到,而要突出重点,把人大监督工作的切入点放在推动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上。一是要把握重点。人大监督工作要围绕党委的中心工作,把握大事情确定监督内容和重点选好题。当前,xxxx要围绕“一江两岸三功能片”发展、“两化”互动、城乡统筹等重点工作开展监督,全力推进“三化”联动、文旅互动、项目推动等战略落到实处。二是要突出难点。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利益调整所带来的矛盾更加普遍和尖锐,环境保护、“三农”问题、城乡统筹、群众集访等成了目前政府工作的难点,人大监督就应该围绕这些老大难选好题,进行监督。三是要紧扣热点。当前,要围绕城市管理、就医就业就学、食品药品安全等群众普遍关注的议题强化监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环节之二:破题要深。人大监督不能只注重表象问题,要注意探究问题的根源,抓住实质问题进行监督,把监督工作的着眼点放在加强调查研究、发现问题的实质上。一是征求意见要“广”。要采取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走访等多种形式,广开思路,广纳言路,察民情、知民意、听民声,做到上连“天线”,下接“地气”,见微知著。二是调查研究要“深”。要带着问题深入基层和一线,多到最远最穷的地方去,做到摸实情、知实数、看实效,保证调研结论的真实性、调查成果的实用性和决策依据的可靠性。三是会议审议要“严”。审议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重要形式,也是最基本的形式。在审议中要充分发扬民主,保证组成人员能畅所欲言,各抒己见,防止匆忙审议议题,草率决定事项。要善于抓住问题的“牛鼻子”,揭露问题的实质,一针见血,切中要害,不畏手畏脚,泛泛而论。四是监督手段要“活”。要深入基层,采取“微服私访”、随机抽查、突击检查等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开展监督工作,发现问题实质,进行有效监督,确保督出令人满意的效果。
环节之三:解题要实。人大监督要实实在在开展监督工作,注重实际效果,切忌走过场,搞形式,摆样子。一是工作监督一抓到底。每次常委会审议后要及时将审议意见送交“一府两院”限期办理,并通过前期跟踪督办、中期检查督办、后期考评督办等形式,加强对意见的跟踪反馈和督促检查,做到件件有交代,事事有结果。对于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明确整改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穷追不舍,一抓到底,做到问题不解决不放手,群众不满意不放手。二是人事监督敢于说“不”。 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干部,能不能严格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为人民用好权、掌好权,直接关系到依法治国目标的实现。为此,应坚决克服那种“人”、“事”分离、“对事不对人”或“人大任免是走形式”的监督观念,做到以事论人,以人见事,推动监督工作的深入开展。要在完善选举任免制度的前提下,建立干部到任交接制度、离任审计制度、定期报告工作、履职测评制度等科学的、经常性的人事监督和考核制度,切实为党委参好谋,为人民把好关,为经济护好航。对于人民群众不满意的、不良反映强烈的、确实存在各种严重问题的,要坚决行使否决权。对于“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的政府或其组成部门的负责人,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质询直至罢免。三是执法监督决不迁就。对法院、检察院和公安局实行严格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监督,对严重违法违纪的执法人员该批评的批评、该罢免的罢免、该撤职的撤职,决不姑息迁就,以增强执法司法人员的危机感和责任感,促使其正确处理好责任与权力的关系,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四是各种监督有序进行。要积极呼吁全国人大有选择地把地方人大实践中创造的诸如工作评议、询问、履职测评等一系列行之有效的监督手段上升为法律,改变缺乏法律依据、操作随意性大的状况,同时把宪法和法律关于人大行使监督权的规定更加具体化、系统化,使人大常委会的监督由“软指标”变成“硬任务”,真正监督到位、监督到底、富有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