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干部如何适应监察委成立后新常态交流材料
20xx年xx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在xx市、xx省、xx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将检察机关查处职务犯罪等部门的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赋予了监察委员会职务犯罪刑事侦查职能。随着试点工作的开展,国家监察法草案的送审,监察委的成立时间已是指日可待。
监察委成立后,意味着我们的执纪审查关口前移,从“后方”变“前线”,不仅要查清违纪事实,还得查清犯罪事实,直接面对诉讼。这就倒逼着我们要转变观念,要以审判为中心,着力解决过去重实体轻程序,重结果轻时效,重结论轻证据、重口供轻物证等突出问题,让法律思维成为惯性思维,与纪律思维并重,贯穿执纪审查全过程。
二、学习永远在路上,要做好法律知识储备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试点地区的监察委员会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十二项措施,据称国家监察法草案也沿用了这十二项措施。除留置外,其他十一项措施在刑事诉讼法中都可以发现其身影,据此可以推测,国家监察法的修改主要还是为了方便与当前的刑事诉讼法进行衔接,不会对其作大的调整和变动。监察委成立后,在职务犯罪的刑事侦查中,必须严格以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为依归。这就要求我们系统学习刑法总则中关于刑法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刑事责任的认定、刑罚的种类及具体应用和分则中关于职务犯罪的具体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学习刑事诉讼法关于程序方面的规定。
三、与时俱进,适应信息化带来的数据便利
随着信息化时代的来临,大数据已渗入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许多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都建立了各种信息平台和资源库,详细记录我们生活中的各种信息。如何整合这些平台资源,通过定量分析、定性分析、预测分析等方式将散落的碎片化数据转化为可供决策的完整信息,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数据铁笼”,服务于监督执纪问责,这对纪检干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纪检监察干部不仅要通业务,还要懂技术,并善于利用技术,要积极响应纪检监察信息化建设的创新和挑战,以焕然一新的姿态迎接纪检改革不断深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