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涉及农村案件执行难的成因与对策
在基层人民法院各类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为农民的占较大比例,这类案件由于偏远闭塞、交通不便,被执行人流动性大,其财产难寻等特点,给执行工作造成了一定的难度。近年来,人民法院内部的执行机构从无到有,执行人员从少到多,执行装备从差到好,全国各地法院不断开展各种各样的集中执行活动,各种执行工作新机制不断出现,法律赋予法院的执行措施不断强化,执行力度不断加大,一大批执行案件得到执结,确保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作为被执行人为农民的案件长期不能执结,越来越困扰法院执行工作,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成因。
一、自觉履行到期债务的法律观念淡薄
这类案件被执行人大多数文化程度低,法制观念不强,法律意识淡薄,思想觉悟不高。置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于不顾,置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于不顾,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能拖则拖,能避则避,以拖、赖、躲、逃等消极方式对抗执行,千方百计逃避法院的执行,给法院执行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
二、被执行人无固定收入且流动性大
被执行人除农忙季节在家外,平时外出打工者居多,当事人难找,财产难寻。法院一旦将执行通知书送达后,被执行人就故意躲藏起来,与执行人员捉迷藏,债务人在哪里,财产状况怎样,不仅法院找不到,债权人自己也不清楚。还有相当一部分被执行人在诉讼期间预期要败诉时就开始挖空心思地隐藏、转移财产,把对申请人的对立情绪,转化成对执行人员的抵触情绪,让申请人合法权益得不到实现。
三、对裁判不服导致不愿履行
被执行人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的裁判结果不公,自己的主张请求未得到法院的认可,从而认为法院裁判确定其履行的义务偏重,在执行过程中表现出对法院的怨恨而不履行义务。
四、被执行人的债权未得到实现而不愿履行义务
有的被执行人又是另案的申请执行人,自己的债权法院不能强制执行回来,得不到实现,那么我所欠的债务也不情愿履行,自以为等我的债权执行回来后再履行所欠的债务。
五、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
被执行人由于生产、经营不善,家庭生活困难,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导致无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六、申请人风险意识淡薄
申请人自身缺乏风险意识,未能及时有效地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认为执行工作就是法院的事,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就必然能够实现,案件只要申请执行了就只等着到法院拿钱。
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应当按期履行。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一般可分为两种:一种是主观上不想履行,另一种是客观上不能履行。我们在实际工作中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强法制宣传,力求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
通过具体案件宣传有关法律法规,以案释法,提高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的意识。对那些采取拖、赖、躲、逃等手段消极抵抗执行的被执行人,多做说服教育工作,让其知道不自觉履行生效裁判的法律后果,使他们积极主动地履行到期债务。对有部分履行能力或确定一时难以履行的,可坚持以实际情况出发,区别不同情况,可召开申请人、被执行人座谈会,在法院主持下达成执行和解,从而达到化解社会矛盾作用。
二、加大执行力度,穷尽执行手段,维护法律的尊严
对被执行人要就案讲法阐明道理,讲清利害。促使其主动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法律文书,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等强制措施;对有能力而逃避履行的,可通过新闻媒体公开亮相,让其无存身之地,必要时应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措施,强制其履行义务;对恶意逃避执行,抗拒执行或阻碍执行的,坚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强化内部执行干警责任,正确树立“公正与效率”的执行工作理念
执行干警在执行中要正确行使国家、法律赋予的执行权力,严肃执行工作纪律,依法执行、文明执行、清正廉洁,树立公正司法的形象,赢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