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整改难原因分析
与西方议会型审计体制审计整改交由议会去督促落实等不同,我国审计机关还负有一竿子插到底、落实审计整改的责任。但近年来审计整改难一直困扰各级审计机关,审计整改难也成为社会公众诸多诟病的话题。人们总结得好,一件事只是小范围偶尔出现,那可能只是因为偶然,但一件事如果大范围反复出现,就肯定有深层次的必然原因。从审计整改实践看,审计机关审计整改权限的局限性和审计整改的综合性是造成这一现象的规律性原因,集中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审计无直接整改追踪强制权力。对于审计查出的问题,《审计法》赋予了审计机关处理处罚及建议权,但对于被审计单位不接受整改建议、拒不整改的情形,只规定了审计机关“应当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见《审计法》第35条),审计机关本身并没有直接整改追踪强制权,单靠审计自身,不足以形成对被审计单位拒不整改行为的足够威慑力。
二、权力同级架构审计整改建议权威性不足。虽然根据《审计法》的规定,审计机关对同级政府部门有审计监督检查权,但根据我国现行行政机关组织架构,审计机关与所辖本级审计对象属于同级行政机关,根据行政权力运行规则,审计机关对同级审计对象虽有审计监督检查权,但并没有行政管辖和命令权,审计整改建议对审计整改对象并没有直接的行政强制力,其相对权威性和强制必然性不足。
三、宏观性整改超越单纯审计权限。经过25年发展,审计工作已由查处个性问题向发现并遏制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发展;由关注重点单位向关注重点系统、重点资金发展;由注重微观查处向注重以宏观主题统领微观项目审计的“宏观服务型”发展;由注重审计处理处罚的事后监督向注重制度机制健全的事前防范、突出审计的免疫系统功能发展,从而使得现在的审计已越来越超出就审计论审计、就问题讲问题的单纯审计范围,审计的宏观监测预警免疫功能日益突出,由此也导致审计整改的宏观性、综合性、制度性更加突出,不仅在整改权限上,而且在力量需要上,都大大超出审计机关一家所能作用的范围,成为综合性的社会系统工程。
因此,审计整改权限的局限性和审计整改的综合性,决定了审计整改绝不是审计一家所能完成的,审计机关要清醒认识自身职能及力量的局限性,强化合力意识,善于发挥和运用政府、人大、政协、执纪执法部门、新闻舆论等各方面的力量,形成审计整改强大合力,推动审计整改有效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