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发展机场非航空性业务的思考第2页
不足副业补”的口号,于是利用贷款和倾其所有“家底”,到处“撒种子、种庄稼”,搞起与航空主业毫不相干的房地产开发、开荒办农场和猪鸡牛羊的养殖来。机场搞副业,搞房地产比不上开发商,搞农场比不上农场经营者,搞养殖比不上专业户,到头来盈利者寥寥无几,造成了严重亏损,致使企业雪上加霜,更加困难,教训十分深刻。实践告诉我们,发展紧紧依托航空主业的非航空性业务才是我们的优势,困难机场的根本出路在于,千方百计发展航空主业生产。只有如此,才能实现航空主业与非航空业务两旺的愿望,才能使困难机场从根本上脱离困境。四是自主创新不足,缺乏生机活力。民航是最早进入、最晚退出计划经济体制的行业,长期以来,人们热衷于“平均主义”,习惯于“吃大锅饭”,尽管时下已进入市场经济体制,但干与不干、干多干少、干好干坏一个样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机场企业深化“三项制度”改革处于胶着状态。因此,机场在非航空性业务的经营中,缺乏新的经营机制、管理机制和激励机制,缺乏生机和活力的问题也比较严重,未能充分发挥经营者和生产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此种状况,显然不利于非航空性业务经营效益的提升。
“外包”是发展非航空性业务的主要方式
纵观现今国内外机场非航空性业务经营的成功经验,如果集中到一点,那就是业务“外包”。“外包”能够成功的个中缘由何在?笔者感到主要有四个“有利于”:
其一,有利于集约化经营。应当看到,尽管机场对非航空性业务相对比较熟悉,但仍处于似曾相识、似懂非懂的状态,缺乏开发资金和专业化的人才、技术、设备、经营经验等,这是导致机场非航空性业务粗放经营的根本原因所在。转让经营权,把非航空性业务具体包给相应的有资质的专业化公司经营,必将有利于实现集约化经营,大大增加该业务的科技含量和产品(服务)的附加值,有效地防止资源的浪费,从而最大限度地提高机场的经济效益。
其二,有利于实现机场职能的转变。目前,机场经营与管理不分带来了职责不清、责任不明、相互干扰、相互推诿、矛盾频生、效率低下等诸多弊端。实现由经营管理型向管理型的转变,是机场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也是机场的发展方向。对机场的非航空性业务的经营实施“外包”,由若干个专业化公司成为经营者,机场成为“收租子”的管理者,这就为股份制机场建立母子公司制和实现由经营管理型向管理型的转变,创造了应有的条件。
其三,有利于集中精力抓好主业生产。机场是风险高、投资大、见效慢、周期长的公益性事业,企业的资金和领导的精力等都是有限的。非航空性业务经营权的转让,可以让机场把有限的资金、有限的领导精力集中用于安全和主业生产上,势必有利于航空运输生产的发展。而航空主业的迅速发展,必然带动非航空性业务规模的进一步增大,这样,就会使机场形成航空主业同非航空性业务良性互动发展的生动局面。
其四,有利于进一步规避经营风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任何经营都是存在一定风险的,前面所说的机场非航空性业务的经营风险较低,并未否认该经营风险的存在。由于市场的某种不确定性所决定,加之专业技术、专业人才和专业经验的欠缺,机场的非航空性业务的直接经营,也是有一定风险性的。把该经营进行“外包”,变自我经营为专业化的企业进行经营,无疑有利于机场规避投资风险和经营风险。
另外,非航空性业务实行“外包”是有一定条件的。最根本的条件是机场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因此,“外包”这一形式适用于大中型机场和航班较多的支线机场。对于每周仅几个航班,职工没多少活儿可干的困难支线机场,可采取以自我为主的方式进行经营,不能强求外包,这样有利于转移剩余劳动力。
机场非航空性业务经营值得重视的问题
根据国际国内的经验教训,机场发展非航空性业务有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主要是:
第一,制定长期发展规划。如前所述,非航空性业务是机场重要的效益源泉,对其经营不是权宜之计,而是战略之举。正因为如此,作为机场尤其是大中型机场,都应根据航空主业未来的发展规模,制定出相应的非航空性业务商业化战略规划,用以明确方向、鼓舞人心,严防决策的失误和经营管理的随意性。
第二,慎重选择经营对象。无论是外包经营也好,还是合作、合资、股份制经营也罢,都有一个选择经营对象的问题。且这一选择直接关系到非航空性业务效益的高低和风险的大小问题,故机场在选择经营对象时务必要格外小心谨慎。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搞好“阳光”招发标工作,并对投标者进行耐心细致地明察暗访,对其资质进行严格审查,切实把那些经营手续健全、有较好专业技术、专业人才和专业经验的投标者作为机场非航空性业务的经营对象。
第三,缜密签订经营合同。严格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签订经营合同,合同中要把经营的内容、期限、经营抵押金的收取、经营付款的金额时间方式、双方应当承担的权利义务、违约的处理等,都要一一表述清楚。机场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是典型的服务窗口单位。因此在合同中必须详尽地写进相关的制度规定,作为对方必须履行的义务,使非航空性业务经营与机场的性质、宗旨和整体要求相一致。在合同由双方法人或其指定代表人正式签署后,一定要在当地的公证部门进行公证,提高合同的法律效率,严防合同纠纷和合同欺诈。
第四,严格进行管理。经营权转让后,机场的职责主要是对经营对象依据合同和相关规定进行严格管理。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安全、服务的相关规定是否完全落实,是否坚持诚信经营,是否出现旅客有效投诉,承包金是否按期到位,有无违约现象等。如果发现违约现象,将依据合同规定及时处理。
第五,不断总结经验。非航空性业务经营权的转让,对大多数机场而言还是个新事物,需要各机场尤其是大中型机场结合自己的亲身体会,不断总结转变增长方式,切实加强管理和加强领导等方面的经验,使机场非航空性业务的经营更加成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