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院工作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基层法院工作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内容提要:基层法院是我国司法一线重要职能部门,承担着越来越多的审判、执行工作任务。但在新形势下,基层法院在审判、执行工作、队伍建设、制度建设及基本建设等方面存在着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
关键词:基层法院、问题、建议
近几年来,各地基层法院认真贯彻十七大精神,积极践行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三个至上”为指导思想,以司法为民为根本要求,立足审判、执行工作,狠抓基本建设和队伍建设,以职能作用充分服务于发展与稳定大局,取得了较好成绩。但当前基层法院工作仍存在许多不足,主要有以下问题:
一、审判、执行工作步履维艰
审判、执行工作是基层法院的主要职责。随着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社会矛盾汇集于基层法院,在工作量逐年增加的同时,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
(一)出现新的“立案难”
以前的“立案难”是当事人针对法院所说的“告状难”,近几年来存在的“立案难”问题则有两层解读了。一是当事人针对法院的“告状难”仍然存在,但“难”的程度轻多了。二是法院本身在开展立案工作时左右为“难”了。一方面按照“司法为民”的根本要求,当事人到法院起诉后,只要符合三大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均应立案受理;而另一方面,对涉及一些敏感问题或要害部门的案件,特别是涉府、乡、镇、村案件和最终必须通过行政职能才能解决的案件,法院由于受职能和当前形势的局限,往往不便受理,不能受理或不能最终处理,否则将给法院工作带诸多后遗症,难以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面对当事人,法院立案工作存在着立案有据而不立案无据时的难言之隐。为此,各地法院均在偿试解此窘境的两个途径。一是上级法院作出正式或非正式的内部规定,要求下级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对某些类型的案件不予受理或慎重受理;二是采取诉前调解的方式谋求在诉讼程序外解决问题。但此两招均不能解决根本问题,内部规定不足以说服当事人放弃据现行法律法规提出的立案请求,诉前调解不成时又不能久拖不立,否则又出现了当事人针对法院提出的“告状难”问题了,解此两难,至今尚无良策。
(二)“调、判结合”陷两难
“调、判结合,案结事了”是最高法院对各级法院提出的关于开展民事、行政审判工作的要求,这是维护稳定大局的职责所在,更是司法为民的根本要求。为此各级各地法院都提出提高调撤结案率的要求,并将调撤结案率作为一个重要的工作绩效指标进行严格考评。调撤结案是一个快捷、高效、最能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结合的结案方式,也是法官们最乐意、最希望的结案方式。为了提高调撤结案率,各地法院招数尽出,想尽、用尽各种调解办法和技巧,推出多种激励措施,效果也是明显的,近几年来的调撤结案率不断提高。但是,调解不是万能的,判决却是必须作出的,调或判的期限也是硬性的。调解工作是一个需要做好大量思想疏导、多方协调的过程,往往还存着等待时机及火候的问题,增加工作量和延长办案时间便为必然,也就必然地产生了办案效率的问题。但办案效率同样是一个重要的绩效考评指标。法官们为了尽量提高调撤结案率,对能调解或有望调解的案件做更多的工作;对调解无望而必须判决的案件暂时延后或再候调解时机,在影响了办案效率的同时还往往错过了作出判决的最佳时机,带来本不应产生的负面效果,而因一个案件的负面效果而影响整个工作成绩甚至个人前程的例证时有发生。调也难,判也难,得之东隅,失之西隅,法官们办案处两难境地。
(三)“信访”阴影挥之不去
信访稳定工作是头等大事,涉法涉诉信访更是基层法院及法官的心病。信访工作责任制及一票否决制是悬在基层法院及法官们头上的利剑。一起上访案件往和主使一个法官的前功尽弃、前程尽毁。为了预防信访、化解信访,法官们在办案过程中谨小慎微,甚至不惜牺牲个人尊严及合法权益而开展协调、化解工作。有不少法官在办理棘手案件时为了化解矛盾,自己掏腰包“舍财消访”。对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无财产的小标的执行案件,在无法开展司法救助而申请人随时可能上访的情况下,有的承办法官不得不自己垫付结案,也不指望收回。挨骂受辱更是常事。但上访已是随时可能发生的常事,已成为当事人手中所持的威力超越法律之上的尚方宝剑。法官们虽是极力预防避免,仍是防这胜防。于是法官们怕办案,尽量少办案。但面对案件越多越多的现实,又不得不办案,“上访”阴影始终挥之不去。
(四)“执行难”顽疾不克
执行难是当前法院工作的一个顽疾,频繁开展的清理执行积案等活动亦无法解决根本问题。笔者所在法院每年受理执行案件600件左右,但执行率仅不足60%,其中执结853件,其中包括许多执行和解案件和发放债权凭证而未真正完全执结的案件,形成越来越多的执行积案,严重困扰执行工作。主要体现在两大方面:
1、多类案件的执行难问题依然存在
一是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