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民主决策提高领导水平并完善党内民主决策机制
正确决策是各项工作取得成功的重要前提,是提高领导水平的基础。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决策水平直接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不断提高党的决策水平是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的必然要求。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要完善党内民主决策机制,并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新举措。对于如何完善党内民主决策机制,理论界一直非常关注,并围绕坚持决策原则、优化决策机构、完善决策程序等进行了深入研究,取得了不少进展。
一、坚持决策原则
完善党内民主决策机制,目的是规范决策行为,避免因个人专断、暗箱操作等导致决策失误,以确保决策能广泛吸取各方意见、集中各方智慧,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和客观规律。专家学者们认为,要达到这一目的,首先必须坚持一定的决策原则,这是民主决策机制的基础。完善党内民主决策机制,关键是坚持以下几个原则。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原则。在一定意义上说,决策的过程是决策主体依据自身需求,对复杂的社会利益进行调整的过程。我们党是中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忠实代表,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的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这决定了我们党在决策时能够也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原则,以维护公共利益为指向。在进行党内决策时,应坚持以人为本,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力求使决策能够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民主集中制原则。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它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党内民主决策的基本原则。在决策时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一方面要体现“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在决策过程中让多数人参加,在决策结果上反映多数人意愿;另一方面要体现“集体决策”原则,党的各级委员会应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决定重大事项,防止个人专断。
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原则。党员在党内生活中发挥着主体作用,党员直接或间接参与党内决策是党员的民主权利。因此,完善党内民主决策机制,必须坚持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原则,落实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进一步提高党员对党内事务的参与度,充分发挥党员在党内生活中的主体作用;推进党务公开,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制度,及时公布党内信息,畅通党内信息上下互通渠道;拓宽党员意见表达渠道,建立健全党内事务听证咨询制度,充分发挥党员在党内民主决策中的积极作用。
二、优化决策机构
决策机构是民主决策机制的载体,决策原则需要依托这个载体才能体现,决策程序需要依托这个载体才能运作。许多专家学者指出,就我们党的党内民主决策而言,党代表大会、全委会、常委会是党内的基本决策机构。优化决策机构,关键是要平衡好内部成本和外部风险两个要素。内部成本即决策成本,主要指决策主体在决策过程中所付出的物质、时间、精力等成本;外部风险主要指决策结果指向的受众所遭遇的风险。在集体决策过程中,一方面,参与决策者的规模与决策成本成正比,即参与决策的人越多,内部成本就越大;另一方面,参与决策者的规模与外部风险成反比,即参与决策的人越少,对决策主体以外的人的利益与需求的代表性就越小,外部风险就越大。比如,党代表大会决策虽然可以更好地体现民主,但内部成本较高;常委会决策可以降低决策的内部成本,但外部风险较大。因此,优化党内决策机构,关键是正确处理并充分发挥党代表大会、全委会、常委会各自在决策中的作用,有效平衡决策的内部成本与外部风险。这是完善党内民主决策机制的关键。许多专家学者认为,优化决策机构,当前可以从三个方面着力。
提高党代表大会的权威。我们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可见,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在党内生活中具有至关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也是党内最重要的决策机构。优化决策机构,必须充分发挥党代表大会在党内民主决策中的重要作用,避免其决策权处于虚置状态。相对于全委会和常委会来说,党代表大会决策的内部成本较高。解决好这一问题,关键是按照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完善党代表大会制度”的要求,改善党代表大会代表结构,提高基层一线代表比例,增强代表的广泛性;建立各级党代表大会代表提案制度;落实和完善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建立健全代表参与重大决策的制度和办法;继续试行党代表大会常任制;等等。通过这些措施,不断提高党代表大会的权威。
发挥全委会的决策作用。从参与决策者的规模来看,全委会介于党代表大会与常委会之间,是一个能够有效平衡决策内部成本和外部风险的决策机构。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要“发挥全委会对重大问题的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