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努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第2页
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最低标准,使集体谈判协商能够有一个基本的标准可以遵循;同时,政府应当大幅度扩大劳动监察人员队伍,加大劳动监察的力度,组织必需的集体劳动合同的普遍检查,督促集体劳动合同文本的规范化和具体落实的情况。其二,企业工会组织应当将集体谈判协商作为自己最为重要的任务,并将企业集体谈判协商、集体合同签订率及其落实的具体状况作为最为自己重要的工作考核指标。其三,对于劳动者本身来说,应当进行劳动合同知识的普及性教育。五、把握和谐劳动关系发展的可行性和节奏性
基于尽力而为和量力而行原则,必须把握和谐劳动关系发展的可行性和节奏性。第一,注重基础性劳动条件的保护。现阶段,和谐劳动关系的发展面临的问题可以说是千头万绪,难度很大。但从政府的能力以及国家财政实力的角度看,对于劳动者的基础性劳动权益亦即劳动保护的底线方面的劳动政策,如在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定、劳动时间的保护、消除童工和强迫现象、涉及到人的生命的生产安全的保护政策等方面,在很大程度上则是必须做到也能够做到的。尤其是在民营企业当中,要特别重视解决好这一问题。第二,宜梯度性地推动和谐劳动政策的发展。区域发展的不平衡性是我国现实社会一个公认的明显特点。我国东部沿海地区的发展水准同西部地区发展水准之间的巨大差距在近期是难以完全消除的。各个区域发展水准的巨大差别,使得不同区域劳动者对于劳动政策的具体要求必然有着明显的差别。同时,与发展水准的巨大差别相适应,各个地区的政府在财力、在对劳动关系的认识方面,各个地区的企业主群体在经济运作方式以及社会理念方面也必然会出现较大的差别。在这样的条件下,我国对于和谐劳动关系发展的推动,不宜采取整齐划一的作法。在发达地区的城市如北京、上海、深圳、苏州等地,可以在确保劳动政策底线的前提下,进一步提升其劳动政策的水准,如提高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的交纳金额水准,健全劳资谈判协商机制等等。而在欠发达地区,则应将劳动政策的重心放在劳动底线的保证方面,如重视制定和实施工资最低标准、提高“三险”的覆盖率、实现社会保险在劳动者工作流动后的有效转续等。
在一个比较长的时间内,我国采取梯度性推动和谐劳动关系发展的策略是十分有益的。这种做法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具有可行性和有效性;而且,在和谐劳动关系上先行一步的经验,对于后来者无疑有着重要的示范效应,在一定程度上为广大劳动群众提供了有益的并且是具有鼓舞性的前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