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文化建设思想理论心得
文化是一个现实社会中谁也不可能回避的话题,也是一个看似处于“上层建筑”的高阁而其实近在身边的基础课题。文化是一种“软实力”,文化是一种“潜规则”,文化是一种“暗物质”,文化是一种“原动力”。人民法院做为国家机器的重点组成部分,有必要对其文化形态和发展做一些追问和探索,而对法院文化的探索,也可以看作是对法院意识形态和法官职业形象的探索。由于中国法院文化与中国文化密不可分,有必要结合中国文化的特点对法院文化的发展规律做一些探索。
一、法院文化的特点与内涵
广义的文化是指人类在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我们平时所说的文化一般指狭义的文化,特指社会意识形态,是一个群体(可以是国家、也可以是民族、企业、家庭)在一定时期内形成的思想、理念、行为、风俗、习惯,以及由这个群体整体意识所辐射出来的一切活动。
按现代作家余秋雨的说法,文化是一种精神价值和生活方式。它通过积累和引导,创建集体人格。文化是一种时间的“积累”,是沉淀的精神价值、生活方式和集体人格,也可看作是凝聚了的灵魂。文化确实很难捉摸,文化是无形的,成分是无穷的,但又无处不在。对“文化”下定义很难,因为其内涵太丰富了。我这里只想用中国文化的“透视机”来分析中国法院文化的“性格和脾气”,再根据“性格和脾气”来“对症下药”,促使其健康发展。法院是一个特殊的部门,法官是一个特别的职业,法院文化同样是一个大题目,有必要探索法院“文化界”和“文化人”的规律,再将法院文化沉淀为集体人格,凝聚成集体的灵魂。
中国的法院文化可以看作是中国文化的一部分,不可避免地受到中国文化的影响。要了解法院文化,就要从研究中国文化开始,找到法院文化与中国文化的一些共性问题。这就需要搞清一系列问题:文化到底是什么?法院文化与中国文化有什么共同的特性?法院文化的弊端和隐患是什么?法院文化发展的出路在哪里?等等。
法院对没有打过官司的人来说是神秘的,他们了解法院往往是从了解法院的文化开始。打一个比喻,法院就像一辆维持国家安全的坦克,人们都知道它是干什么的,也看到了他惊人的力量,却不知道它的结构和特点,更不知它操作者的“性格和脾气”,于是大家都好奇,有时还很慌恐,加上中国又有“厌讼”的传统,“家中没病人、外面没官司”是中国人的理想境界,进而对法院、医院避而远之,对法院不一定有正确的感官认识。有人在媒体上、尤其是在网络上看到一些对法院的评论,他们也就会随声附合,其实他前并不解法院的真实情况,更不了解法院的文化。法院文化有义务、有责任从文化视角来引导法官和民众。发展中国法院文化,法官和工作人员责无旁贷、首当其冲。如果法官对自己文化认识就是错乱的,很自然地就形成了对法院文化的阻隔,更不要说置身其外的民众了,怎么能够企望别人获得对法院文化的正确见解呢?这也就难怪别人误读了。
法院文化做为中国文化的一部分,“以人为本”、“刚健有为”、“自强不息”、“惩恶扬善”、“宽容忍让”、“厚德载物”等优良特性都应当有所体现。法院文化与中国文化相比,是部分与全体、特殊与一般的关系。法院文化移植于国外法院文化,融合于中国文化,除具有中国文化和外国文化共有的东西外,还应有具有中国特色的特有价值,以充分发挥法院文化凝聚人心、陶冶情操、推进工作的作用。法院文化的内容很多,我认为可以把法院文化概括为政治魂、为民情、法律脑、善良心和发展观。政治魂就是坚持党的事业至上,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弘扬积极向上的风气;为民情就是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做到以人为本,一心为民;法律脑就是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善良心就是要惩恶扬善,提倡法善人和,维护公序良俗,抵制低俗丑恶。发展观就是着眼法院文化的长远发展,积极充实法院文化的内涵和外延,促进法院文化的健康发展。
二、当前法院文化中存在的现实问题
法院文化不可能建设在真空之中,必然要受中国文化大环境的影响。余秋雨先生将中国文化的特性概括为三个“道”:在社会模式上是“礼仪之道”;在人格模式上是“君子之道”;在行为模式上是“中庸之道”。先说“礼仪之道”的影响。“礼仪”是一种便于固定、便于实行、便于审视、便于继承的生活化了的文化仪式。但法院文化过于注重办案的程序,却很少研究司法礼仪及其效果,更不注重司法礼仪的外在形式和表现细节,因而限制了法院文化的启蒙和个性表达,更阻碍了对文化内涵的体验和终极思考。再说“君子之道”的影响。古人将“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做为人生的最高境界。法官做为坚守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战士,应当做到德才兼备,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绝对不能让公众看成是君子的对立面——小人,但又不能是谦谦君子。法官不但要是一个好人,还要是一个能人,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