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地方政权体制坚持完善人大制度思考心得
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正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和修订后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从1979年下半年到1980年上半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陆续设立常委会。这是新时期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是健全地方政权体制的重要举措,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次重大发展和完善。
今天,我们在这里举行座谈会,纪念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30周年,就是要通过回顾历史充分认识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的重大意义,总结30年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作出的重要贡献和取得的宝贵经验,继续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好、完善好,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作出新贡献。
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是党和国家深刻总结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历史经验、适应改革开放新时期发展要求作出的重大决策。
中国共产党自成立起,就肩负着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历史使命,在带领人民推翻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反动统治的同时,对建立新型人民民主政权进行了长期探索和实践。在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们党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伟大创造,是近代以来中国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是中国共产党带领全国各族人民长期奋斗的重要成果,反映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利益和共同愿望。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标志着中国政治实现了向人民民主的伟大跨越,开辟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新纪元。1953年,我们制定了选举法,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中国历史上第一次空前规模的普选,在此基础上自下而上逐级召开了人民代表大会,从而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成立奠定了法律基础和组织基础。1954年9月1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标志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来。这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成立和宪法的公布施行,开创了我国人民民主的全新阶段。
按照1954年宪法规定,全国人大设立常委会,地方各级人大不设常委会。当初在草案交付全民讨论中,就有意见认为地方人大也需要设立常委会。宪法起草委员会认为地方人大与全国人大不同,地方没有立法权,工作任务没有全国人大那样繁重,而且越是下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因为地区越小,就越易于召集会议。因而,1954年宪法实行的是人民委员会体制,规定:“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1954年宪法施行后,实践中的矛盾和问题逐渐显现:在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民委员会行使地方人大常设机关和执行机关的双重职能,不利于地方人大对行政、审判等机关工作进行监督;地方人大没有专门的常设机关,无法开展经常性工作,难以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1957年和1965年,有关方面曾经两次提出在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的方案,但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都未能实现。十年“文革”内乱期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度遭到严重破坏,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几乎都陷于停滞状态,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受到严重影响。这个教训极为深刻。
1978年12月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实现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党历史上具有深远意义的伟大转折,开启了我国改革开放历史新时期。会议作出把党和国家工作中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实行改革开放的历史性决策,同时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强调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邓小平同志深刻指出:“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为标志,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1979年5月,彭真同志根据各方面对地方组织法修订中有关地方政权组织的意见,提出3个方案向中央报告:一是用立法手续把革命委员会体制固定下来;二是取消革命委员会,恢复人民委员会;三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倾向性方案)。邓小平同志作出明确批示:“我赞成第三方案”。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相关立法,正式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同时根据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要求,充实完善并明确规定了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