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纠纷研究分析
一、存在问题土地作为国家、集体所有的资源,理应为民众的居住需求和农村居民的生活需求提供基础性保障。国家在公共资源的再分配过程中,应当保证民众安居乐业,做到公平公正。随着经济的发展,土地开发和利用价值越来越高,资源越来越溃乏,出于对居住的需要或经济利益的驱动,不管城镇还是农村,往往出现寸土必争的现象,进而纷繁复杂的纠纷不断增多。在现有土地管理体制下,社会保障体系还未完全建立,农村群众的生存与土地的潜在性赖性还未完全改变,而监管缺位、农民维权意识落后更将纠纷越演越烈。农村群众法律意识淡薄,当权利受到损害时要么未通过法律渠道维护权利,而采用其他过激的方式予以解决;要么拖延维权时间,至纠纷双方矛盾加剧时才选择走向法院寻求处理。近年来,农村进城务工人员越来越多,务工人员取得了不菲的收入,表面上淡化了对土地的需求,土地资源出现不同程度的流转或弃耕。而流转过程中的监管却长期以来未落到实处,因而造成了不同原因的土地纠纷。
二、原因分析
具体而言,土地纠纷多发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面积不准确,边界不清、四至界线不明。土地承包时主要采用“手指为界”或估计面积的方式进行分配,导致记载土地面积无法做到准确。土地面积不准确在征地补偿中往往出现诸多尴尬情况,农户承包经营权证书上只有几亩,被用征土地面积已超过登记土地,农户实际上还有土地耕种,这一现象不但在纠纷处理中出现逻辑混乱,也给国家农村土地资源保护和利用决策中带来诸多不便。边界不清、四至界线不明更是纠纷多发的原因。二是土地流转监管不力,相关的备案或审批手续没有存档。土地合法流转才能最大限度对资源进行优化配置,让有能力耕种的农户经营土地,让能从事其他产业的人解放出来,这本来既解决了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又充分调动农户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但现实中多数土地流转纠纷并未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比如说,规定土地流转(一年以下的代耕除外)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而土地转让必须经村集体同意且不能改变土地用途,原则上不能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个人或单位转让。可是,现实中却疏于对农户间的土地流转行为进行监管,导致纠纷发生时权利义务约定不明或因行为违法,致使双方均受不同程度的损失,损害了农户的自主性和积极性。三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落实,屯地、违规用地行为还不同程度的发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的远景计划,是充分保护耕地,开发利用土地应遵循的基本要求。屯地、违规用地不仅违背了资源利用的持续性发展,更因占用资源损害了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正是基于以上两个原因,各地总体规划因数据来源不准确,家底不清,所制定的规划不程度的出现不科学、不切合实际的现象。因此,从监管层面来看,已埋下了纠纷产生的隐患。
三、以上对法院土地案件纠纷处理的影响
案件处理过程中,因为相邻土地边界不清,没有政府部门相关确权示意图时,法院处理时就不得不查阅大量的历史资料和走访群众,只有找到当时分配土地时的在场人或知情人才能予以确定,这不仅加大了司法成本,延长了审理时间,往往还会不同程度损害法院公信力,比如知情人作了虚假证实,那纠纷的处理自然也就没有事实依据。再如,农户因权利发生争议时并未及时提起诉讼,导致一方违法事实的长期持续,处理纠纷时难以收集全部证据,当事人权利也得不到完整保护。种种原因,土地纠纷当事人双方所提供证据均会存在一定程度的瑕疵,且没有书证的佐证,法院更多地根据知情人提供的信息进行裁判,案件处理往往在客观上可能存在事实模糊、进而导致法律上的不公正性,从而影响法院裁判的公信力。
四、对策建议
要解决当前的的土地纠纷,一是要形成地籍清楚,权属明晰的土地管理制度;二是重点在于职能部门的监管;三是提高民众正确的维权意识。中国古代曾有:“千里传书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万里长城今犹在,不见当年秦始皇”的佳话,代表了谦让、礼遇的传统美德。也往往被大众作为调处相邻防损关系时引用的金玉良言,我们推崇这种以和谐为目的的处事原则,但毕竟这是基于土地私有制下的思维。乡土文化与法律精神在本质上有一致性,但一味强调乡土文化而抛开法律的规制作用,必然影响法律适用的统一性,损害法律的尊严。一定地域内的民俗或规范对处理案件确实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必须正确处理乡土文化与法律规制作用之间的关系,赋于其法制的精神。土地作为私有财产,可以进行处分。当下的土地作为一种公共资源,农户只有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利,而没有处分的权利。因此,只有各方利害关系人在固守法律规则的前提下,出于纠纷长期解决的目的,以礼让方式,明确边界并进行相关变更登记予以确认,才是真正的解决纠纷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