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中的位置与作用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是积极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者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在社区中进行有针对性管理、教育和改造的工作。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4条和《监狱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因此,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开展法律监督,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刑罚执行活动法律监督的重要职责,也是人民检察院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工作。一、我国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相关规定
自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下发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之后又下发了《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的通知》,20xx年司法部制定了《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20xx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了《关于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加强法律监督的通知》,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又下发了《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直至今年刑法修正案(八)才首次将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明确规定下来。
二、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职责和作用
1、职责作用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同样由检察机关来进行监督。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开展法律监督,其目的就是要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依法开展。20xx年司法部制定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规定,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实施社区矫正,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xx年下发的《关于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加强法律监督的通知》中要求,人民检察院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要依法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社区矫正工作是否公正进行和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可见,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作用,就是要对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开展社区矫正活动的合法性进行法律监督,这既符合宪法和法律的精神,也符合社区矫正工作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2、监督的内容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xx年下发的《关于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加强法律监督的通知》中作出了规定: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对试点工作中交付执行、执行变更、执行终止等各工作环节、社区矫正监管措施以及社区服刑人员合法权益保障情况的法律监督。由此,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进行法律监督的内容就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是对交付执行环节的监督。即对监外执行罪犯交付执行和交付执行法律手续是否完备、合法等进行监督,保证适用非监禁刑的对象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促进交付执行各个环节的有效衔接,防止和纠正不及时、不依法交付执行等原因造成监外执行罪犯“漏管”现象的发生;二是对执行变更环节的监督,即对执行机关是否对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的监外罪犯依法收监,是否对矫正考察期间违反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的监外罪犯依法给予处罚,是否对符合减刑条件的监外罪犯依法予以减刑等进行监督;三是对执行终止环节的监督,即对执行机关是否对执行期限届满应当释放、解除管制、恢复政治权利的监外罪犯或执行期间死亡的监外罪犯按期办理相关手续等进行监督;四是对监管措施的监督,即对执行机关是否及时建立帮教组织、建立矫正管理档案、落实日常的监督管理措施以及对监外执行罪犯发生脱管漏管时是否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等进行监督;五是对执行人员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渎职犯罪和贪污贿赂犯罪进行监督和查处。
三、目前检察机关要全面履行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需要解决的问题
1、社区矫正立法不规范
刑法修正案(八)虽然将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明确规定下来,但并没有对社区矫正的程序、具体工作方式作出明确的规定,其他的两高两部等文件对社区矫正作出了相关的规定,但缺乏权威性,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中的权利义务、如何开展法律监督都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因此社区矫正法律监督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法律依据问题,要在法律上明确规定检察机关依法对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法律监督的权利义务。
2、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组织机构有待建立健全
目前,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都是由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来承担,但由于监所检察部门人员有限,而所辖社区矫正点又多,即便在各社区设立社区矫正联络点,监所检察部门人员的监督检察时间仍然有限。因此,应当建立派驻社区检察室,以便更好地对监外执行人员的社区矫正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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