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处理矛盾纠纷的技巧
矛盾纠纷无处不在,尽管社会倡导人人参与,全社会都来构建和谐社会,但回过头来看,邻里乡亲,婚姻家庭、合同关系和侵权纠纷比比皆是,出现了纠纷,就要去解决,不解决就会引发上访和诉讼,这是不容回避的问题。然纠纷发生后,怎样解决纠纷和处理矛盾,这就需要一些处理纠纷的方法和技巧。
在多年的司法实践中,我对社会矛盾纠纷的处理已经也积累了一些经验,首先要明确矛盾纠纷的处理部门,矛盾纠纷是一个社会问题,不只是法院的事,从看法上我们不能有所偏见,所以就要就事论事,能在村组里解决的,尽量有村组里协调处理,能在乡镇调解的,尽量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去调解处理,需乡镇政府协调的就要请乡镇领导出面解决,人民法院是解决纠纷的最后一道屏障,仲裁主要是处理劳动争议和土地纠纷,公证是提高合同相关文件的法律效力,法院是终局裁决机关,一切矛盾纠纷进入法院后,最终是有一个法定的裁决结果,但也不是有着严格的处理部门划分的,有时可以以一家为主导,其他部门全力协助,我们法庭为此为在帮助乡镇司法所派出所解决矛盾纠纷的同时,以诉前解调的方式办理了一大批案件,这样,即调解化解了民事矛盾,同时又提高了人民法庭的威信;我们在划分解决处理纠纷部门后,要明确纠纷的性质,并对此交办相关部门进行处理,社会矛盾纠纷形形色色,各式各样,我们应当分清纠纷的法律关系性质,根据纠纷的性质,社会矛盾纠纷基本上可划分为涉及行政事务,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纠纷,此处可能还有一部分纠纷涉及到多个法律关系,即有民事,也有行政的。在确定纠纷的处理部门和明确纠纷的法律关系性质后,接下来的就是如何处理纠纷和处理纠纷的技巧了。
一、从情、理、法上多做工作,找准切入点。
上在长期的工作中,我们体会到最多的是当事人要求解决纠纷的关注的是结果,而不管过程,当结果达不到其理想诉求时,就对处理纠纷的部门和相关人员产生抵触和反感,实际上我们要做的工作就是要让他知道,为什么会得出这个结果,我们处理纠纷的结果的程序是合情、合理最关键是合法的。当然这个结果必然是公平、公正合法的。但要使当事人认可并同意这个结果,这就关系到纠纷的处理技巧了。
从当事人心理来看,他首先关注的是自己的切身利益和合法权益,就合法性来看,一般当事人心里是有数的,但在纠纷所涉及的情和理的方面,当事人就要卖关子,那怕其行为违法,他也要提出自己的合理性,也就是歪道理,所认就有了合情但不合理,合理但不合法一说了,一个财产损害赔偿的执行案件,我们在执行时,当事人口口声声请求法院考虑他子女正在报名读书需用钱的实际情况,要求延期二个月执行,通过执行人员审查核实事实成立并同意延期,时间到后当事人主动到庭,但提出要求再延期一个月,此时她提出的理由是家庭经济困难,男人在外打工,只有到冬月即公历11月份底才有钱汇回家,此时摸清楚当事人的底牌就非常关键,实际上根据执行人员掌握的实际情况是,官司虽然输了,但她家仍然不服气,说倒底就是不想拿钱,再延期一个只是晃子,这就是当事人认为自己有理,消极拒不执行,对此执行案件,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员的心理掌握得非常清楚,首先他内心不服要求延期是于情不服,执行的标的只有800元钱,她子女读初中,国家承担了相应的学杂费用,此外还有生活补助,但执行人员出于感情上的考虑同意了当事人的请求,时间到后,当事人再次拖延,实际就是于理不服,执行人员此时给他交底,如她不主动执行,法院就要强制执行,费用要增加,从道理上给他讲明,人民法院的裁决是公平公正,别人一头大牯牛才判决你赔800元,正常时这头牛要卖4、5000元钱,这是为什么,就是人民法院充分考虑到了原告方即申请执行人也有一定的责任,否则那就不是几百元钱就能了结的事了,你自己的责任就只有点管理责任,你自己没有看管好自己的牲口,并将他人的牲口打下岩摔死,就因你拴牛索子放长了,根本没有起到管理控制自己牲口的目的,如拴牛索长短合适,也就不会发生这个事情,所以你自己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了,这个责任就是法院判决800元,再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必须执行,不服可以申诉,但根据地法律规定,申诉不影响执行,即申诉的同时还必须执行,强制执行还可能产生执行费用,执行人员从情、理、法上对被执行人做了一个多小时的工作后,当事人说外出去想法借钱,十分钟后,当事人到法庭交清了执行款项,实际上钱早就装在被执行人员的口袋里了,就是于理不服,不想拿钱。此执行案件说明,当当事人在情理法方面都认可纠纷处理人的观点后,纠纷也就迎刃而解了,在处理纠纷中,当事人要的是结果,而如何达到这个结果,就是我们解决纠纷的人的问题,我们认为,对纠纷的解决要建立在法律事实清楚,是非分明,证据充分,法律规定明确的基本上来进行调解协商,否则自己的调解方案就会失之偏颇,从而得不到双方当事人认可,如强行裁决,有时还会形成错案。
二、在信任、耐心、换位思维上打开出路
无论何种调解,取得当事人的信任是非常关键的第一步,首先取得当事人的信任后,从当事人的角度来思考问题,分析得出当事人在于情于理于法上是否站得住脚,如站不住脚,在审时度势随机应变有无利益可图,如即站不住脚,又要坚持下去,最终对自己有何损失。其次是耐心,耐心是一个人的心底底线,一个纠纷有时不是当事人不懂,而是他需要时间来理解,来思考,不可能来不来就要求当事人同意你的建议和意见,多数情况下基于当事人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和自己能力素质的关系,当事人是不可能很快地同意你的调解方案的,实际上调解工作就是反复的劝说,反复的陈述法律法规,反复的多次的宣讲国家政策或通过不同人员不同场合在不同的时侯做当事人的工作,最终比拼的是耐力、恒心和毅力,当当事人认为自己面前只有唯一的一条出路,他根本没有任何选择时,他自己就会同意调解人员的意见和方案;其次是换位思考,调解人员要在当事人的角度来考虑问题,能够站在当事人角度来分析阐述自己的意见主张,当分析完纠纷结果的各种可能性后,作出结论性分析,当事人就很容易理解,如调解方案当事人明显不服,而调解人员又站在当事人对立的立场强行要求当事人同意,这是很难做通当事人思想工作的,这样的调解也是做无用功,一个社会矛盾纠纷的产生的原因是方方面面的,很可能引发纠纷的问题还比纠纷本身难以解决,很可能潜伏在纠纷后面的问题还比纠纷本身棘手,很可能纠纷的背后还有某人策划阴谋,找准这些问题,这就是掌控了纠纷的切入点,就是找准了下手的契机和打蛇的七寸,一但掌握了纠纷的实质性原因,我们便掌控了解决纠纷的纲领,便可以起到提纲挚领的关键作用。
三、精通纠纷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要调解矛盾纠纷,没有精深的法律政策知识显然是不行的,对要解决的纠纷首先有充分的思想准备,要查览大量的法律法规,精通相关的司法解释,作好一切应对的可能性对策,谋划好上中下三策,对调解环境和氛围也要引起高度重视;此外在调解中要以人为本,理解、尊重当事人,在感情上力争取得当事人的信任,原则上不能放松,但灵活性也要有,要做到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当能够通过变通和灵活性的原则来处理纠纷时,就不必严格按法律规定来办,只要原则上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纠纷解决了,目的达到了,且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我们认为调解也是成功的。
总之,解调的方法技巧多种多样,技巧各有千秋,我仅以多年的工作经验提出一些肤显的见解,以期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希望与大家在相互理解和沟通的同时,也获得同行宝贵的司法实践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