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在劳教工作中的应用
为构建和谐社会,最大限度地遏制、预防和减少犯罪,中央政法委提出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劳动教养工作做为政法工作的一部分,也要积极推进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为维护国家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做出应有的贡献。
在具体实践上,劳动教养机关应如何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这是需要认真研究的课题。笔者根据劳动教养制度和劳动教养工作实际情况,认为宽与严是有机的结合在一起,是相辅相承的,没有宽就没有严,没有严就没有宽。同时,宽与严还要掌握好尺度,既没有无原则的宽,也没有无度的严,宽与严要在劳动教养法律法规所允许的范围实施,只有在这个范围内当宽则宽,当严则严,才能达到宽严相济的效果。劳动教养机关对“从宽”和“从严”政策落实应从下面两点入手。
一、在权利保障上“从宽”,在管理上“从严”
劳动教养人员的权利,是指劳动教养人员作为劳动教养法律关系的主体,在劳动教养期间依照法律应当享有的权利。充分保障劳动教养人员的合法权利,是劳动教养工作长期以来努力实现的目标,也是建设民主政治、实现政治文明的必然趋势,从这个意义上讲,劳动教养人员充分享受合法权利应尽量宽泛。
劳教人员权利的主要内容。根据我国宪法及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劳动教养人员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生命健康权利;人身保护权利;基本政治权利和社会发展权利;财产与家庭权利;司法救济权利;就业保障权利。虽然劳动教养人员有了许多的权利,但在现行劳动教养法律法规中,劳动教养人员的权利规范存在着许多问题与弊端。
(一)劳动教养人员权利规范层次低,缺少保障机制
目前仅有的两部劳动教养专门法律《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均未对劳动教养人员的权利进行任何规范。只是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和其他行政规章中,涉及某些具体业务时才对劳动教养人员的相关权利进行了规范,《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的总则部分未对劳动教养人员的权利进行任何规范。现行劳动教养法律虽然对劳动教养人员的某些权利进行了规范,但却没有注意建立保障这些权利的有效机制,从而使其难以真正实现。例如,《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教育时间,在一般情况下,每天不少于三小时,劳动不超过六小时。”但在实践中,由于财政保障不足,劳动教养人员超时、超体力劳动已成为难以克服的“顽疾”,学习时间、休息时间常被侵占,在这种情况下,劳动教养人员的学习权、休息权很容易遭到侵犯。
(二)缺乏对权利规范的审查机制,某些条款过于笼统
由于我国尚示建立法律法规审查制度,现行法律法规中难免存在违宪或者违反上位法的条款,劳动教养法律法规也不例外。例如有的劳动教养管理所制定的所规队纪规定的“处于严管期间的劳动教养人员,其信件可以检查。”这些不合理的政策正在威胁着劳动教养人员合法权利的实现。
有些法律法规条款过于笼统,不便操作。例如,《劳动教养管理工作执法细则》第八条规定:“劳动教养管理所对收容的劳动教养人员应当进行体格复查和入所安全检查,收缴违禁品;……”但却未规定“违禁品”的具体范围。在实践中,若将引起警觉的物品都当做“违禁品”予以收缴,则难免侵犯劳动教养人员的合法财产权。
(三)“法不禁止即自由“的原则在实践中难以落实
首先,现行劳动教养法律中并未作出劳动教养人员“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的规定,这就使其法定权利失去了广泛性;其次,劳动教养场所许多不成文的“习惯”做法大有侵权之嫌。例如要求男性劳教人员一律剃光头,实践证明,这种做法刺激性很大,劳动教养人员对自己的发型应有一定的选择权,除怪异发型外,应允许其蓄留大众式发型。
现行劳动教养人员权利规范的上述弊端提示我们,劳动教养人员的权利应该体现从宽的政策,才能切实保障劳动教养人员合法权利不受侵犯。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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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养人员管理是劳动教养执行机关在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治安,依法对被劳动教养人员执行劳动教养过程中,直接实施的教育挽救活动及日常生活事务管理的一项行政执法活动。劳动教养执行机关依法对劳动教养人员实行严而有据,严而有度,严而有理的“从严”管理形式,能充分体现劳动教养制度的人道主义本质和保障人权的法治特色。《劳动教养管理工作执法细则》规定“劳动教养机关对劳动教养人员的管理,必须全面贯彻依法管理、严格管理、文明管理、科学管理的原则,加强执法工作规范化建设,提高劳动教养管理工作水平。”其中,严格管理的原则就是指劳动教养管理所依照劳动教养工作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严格的所规所纪、严密的组织体系和严明的奖惩制度,使劳动教养人员的一切活动,置于劳动教养人民警察的监督、指导之下,以取得最佳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制定严格的纪律和制度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没有良好的纪律和制度约束,劳教人员如一盘散沙,没有任何约束,在这种情况下,不但没有良好的改造秩序,就是劳教人员自身的权利也无法保障。有了严格明确的纪律和制度,劳动教养人员的行为就有了遵循的规范和标准,劳动教养人民警察就可以按照这些规范去约束和管理劳动教养人员,减少或避免滥用职权等违法违纪现象发生。
(二)建立严密的组织体系
劳动教养人员要在劳动教养人民警察的指导下,建立民主管理组织、生活组织、劳动组织、学习组织。通过在劳动教养人员建立组织,使管理活动纳入到组织当中去,使管理工作有秩有序,可以使劳动教养人员树立组织观念。例如伙委会,就是劳教人员管理每日饮食标准和质量组织,劳动教养人员就是通过这个组织对饮食质量提出改进的意见,而不是无序的起哄闹事。
(三)实行严格的考核奖惩
严格的考核与奖惩是严格管理的直接体现,也是保证严格管理实施的重要条件。劳动教养人员在劳动教养期内表现的好与坏都与奖惩直接挂钩,对表现好的劳动教养人员实行奖励,对表现差的、甚至严重违反纪律的劳动教养人员要惩罚,通过考核与奖惩实现严格管理的目标,保障严格管理的实施。在实施严格管理的过程中达到考核严肃、奖惩严明。
严格的劳动教养管理,能保障场所安全稳定,有效地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消除隐患,在发生所内违法犯罪活动时,能够及时制止并予以惩罚,保证教育挽救工作的顺利进行。严格的劳动教养管理,能促进劳动教养人员思想转化和矫正恶习,劳动教养过程,就是通过强制的手段促进劳动教养人员思想转化和矫正恶习的过程,这一过程是自律与他律的辩证统一。因此,在劳动教养人员管理上“从严”是十分必要的,也是一项重要的执法活动。
二、对表现好的劳教人员“从宽”,对表现差的劳教人员“从严”
劳动教养人员在接受教育改造过程中,由于对劳动教养认知的不同,在改造效果上也不同。对于能够认罪认错、安心改造、接受改造、遵规守纪、服从管理的劳动教养人员就是表现好的;反之,拒不认罪认错,无理取闹,违反所规所纪,拒不服从管教的劳教人员就是表现差的。对待好与差的劳动教养人员在宽与严上就要有明显的区别,在管理模式,对表现好的劳动教养人员实行“半开放式”或“开放式”管理,实施宽松管理政策,而对表现差的劳教人员要实行“封闭式”管理,实施严格的管理,突出管理的强制性,注重教育的系统性,实行劳动教养人民警察直接管理。
以“半开放式”管理的劳动教养人员为例看可以“从宽”的内容。
(一)在管理尺度上放宽
半开放式管理的劳教人员在劳动教养人民警察的组织下可在业余时间自主开展娱乐性体育活动、自由学习、休息和所内商场自选购物,在所内享有较多的活动时间和空间。
(二)在享受待遇上优厚
半开放式管理的劳动教养人员在准放假上享有较高的优越性,对符合放假条件、因故不能回家的,可将假期折抵劳教期限;对表现良好的、家中有特殊情况需要回家处理的,予以准假。对半开放式管理的劳教人员会见也采用隔离电话,非吸毒劳教人员经批准可以同居与亲人同餐。可享受适度工资制。
(三)民主权利上扩大
在劳动教养人民警察主导下,可以进行劳动教养人员民主管理工作。对优秀劳教学员或改造表现较差的劳教人员测评;对呈报加减期、所外执行对象现实改造表现及是否呈报的测评;中队认为可以交付劳教人员代表评议、测评、评比或提出建议的其他事务。
以上事例说明,在三段式管理模式中,对待表现好的劳动教养人员级别高、处遇条件就好,改造的自由度就比较宽松。而表现差的劳教人员就要在劳动教养人民警察的严格管理之下实行强制性改造。通过这种宽与严的反差管理模式,其目的就鼓励上进,鞭策后进,让所有的劳动教养人员都有所进步,取得良好的改造成绩。
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是实现司法价值的客观要求,是我们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政策。劳动教养工作,只有审时度势,坚持宽严相济,才能产生积极的、正面的社会效果,也只有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基础上,有利于挽救失足者,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