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人大工作评议
对“一府两院”及其职能部门的工作开展评议是地方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的重要形式和举措,各地人大都在积极尝试和实践。在开展评议活动中,目前认识还不够一致,做法还不够统一。有的侧重于对任命干部履职情况的评议,有的侧重于对某一专项工作情况的评议;有的在常委会会议上进行评议,有的组织人大代表召开专门会议,要求“一府两院”所有部门听取评议;有的只对“一府两院”及其组成部门开展评议,有的则将本级政府所有有执法职能的部门均纳入评议的范围。等等,不一而足。笔者认为应该对近年来开展的工作评议活动认真进行审视和思考,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评议工作,使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职权得到更加充分、更加富有成效的行使。一、怎样认识人大开展的工作评议
首先,开展工作评议是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监督职责的有效形式。宪法规定,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一府两院”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近年来工作评议的具体实践看,开展工作评议能够便人大常委会综合运用法律赋予的调查权、审议权、询问权、处置权,把对“一府两院”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结合起来;程序性监督和实质性督结合起来;国家机关工作绩效的监督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为的监督结合起来;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和人大代表、人民群众的监督结合起来,拓展了人大的监督渠道,增强了监督工作的效果。特别是近年来,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特别是一些县级人大常委会每年都要针对“一府两院”某一个或几个部门的工作,作出评议的决定,列入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的重点内容,统一部署,分级实施,组织各级人大代表开展活动,动员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增强了监督的广度、深度和力度。
其次,开展工作评议是贯彻党的十七大提出的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大政方针的重要举措。评议工作中,人大常委会组织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深入被评议单位及其上下级单位、其工作相关部门、基层和群众,多角度、全方位了解情况,收集意见,并通过面对面的评议,运用法律赋予的监督形式,畅通规范的民主渠道,品评被评议单位的工作得失,直言人民群众对这些单位的意见和愿望,增强人大代表执行法定职务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也使人民群众感受到直接或间接参与了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活动。同时,通过这种面对面的评议,可以进一步密切国家机关和人民群众的联糸,促进“一府两院”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依法办案、依法决策,增强宗旨意识、法制意识、公仆意识、责任意识、廉政意识、人大意识。是实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具体体现。
其三,开展工作评议是推进法治建设的需要。现在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等主要方面己做到了有法可依。但目前,在有的地方和部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依然存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以权抗法、甚至徇私枉法的现象经常发生。开展工作评议有针对性地宣传了有关法律法规,促进了全社会的学法用法。人民群众通过对法律法规的学习,有效地参与到工作评议中来,人大代表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评案,以案说法,以法律法规是否得到遵守和执行来评判国家机关工作的绩效,使被评议单位心服口服、得到警示。依法治国的核心是公正司法、依法行政。工作评议纠正了违法,促进了严格执法。
二、完善工作评议的几点认识和思考
实践证明,对“一府两院”的工作开展评议,有利于把法律赋予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变成生活中的实际内容,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得到深化和具体化;有利于促进“一府两院”及其职能部门严格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和反腐倡廉;有利于促进“一府两院”及其职能部门摆正位置,接受监督,推动“一府两院”的工作,需要进一步坚持、发展和完善。
首先,在监督的主体方面,要进一步增强监督意识、权力意识和责任意识。人大常委会既是监督主体,又是权力主体,必须发挥与其法律地位相对应的作用。目前一些人大和人大代表还程度不同地存在着不敢评、不愿评的思想顾虑,怕说问题、怕影响关系。在评议会上,说成绩不怕过头,谈问题则有保留,提建议先声明仅供参考,发言完了不忘请求批评指正。这些,都影响着评议工作的开展,影响着人大职能的发挥。需要把思想统一到党的十七大精神上来,统一到宪法和法律的要求上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运用工作评议这种有效形式,强化监督职能,为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和谐社会建设做出积极的贡献。
其次,在工作评议的对象上,要不断拓宽监督领域,担当好保障宪法和法律实施的重任。保障宪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正确贯彻实施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责。开展工作评议能够有效地推动宪法和法律的学习和宣传,促进宪法和法律的正确遵守和执行,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人大要在加强对本级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工作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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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和法律监督的同时,还要加强对辖区内不属于本级“一府两院”领导的企业事业组织执法、守法情况的监督,而且即使是党委直接领导的社会群团组织乃至同级党委,也同样有法律监督和被监督的责任和义务。人大要落实这一责任和义务,必须不断拓宽监督对象,改进监督方式。再次,在工作评议的内容上,要不断深化和拓展,实现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督。从近年来的实践看,工作评议的内容正不断深化发展,逐步实现对“事”的评议与对干“事”的人的评议结合;对违法问题的评议与对违纪问题的评议结合;围绕一个时期的中心工作评议与对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执法的难点问题评议结合;对工作情况的评议与对执法情况的评议结合;提高认识、解决问题与改进工作、促进发展结合等等,扩展了工作评议的功能,增强了人大监督的实效。有同志认为,当前的工作评议突出了“查错纠偏”,注重了事后惩戒,忽视了对权力行为发生前的预防和运行中的监控,应该把工作评议扩展为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控制和监督。这种积极的探讨,对坚持和发展工作评议工作,强化人大监督职能是有益的。但笔者认为,事后监督符合认识论的一般规律。被监督对象总得先有事实、有行为,监督机关才能判别是非,实施监督。没有形成事实之前,开展监督无异于无的放矢。即使事实正在形成之中。开展监督也仍然有越权之嫌。因为,独立行使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一府两院”的法定职权,人大不能干预他们的正常工作,侵犯他们的职权。尽管“一府两院”在“事前、事中”也可能会出现导向和运作失误,人大也应该把着眼点放在“一府两院”的自我发现、自我纠正上来。
其四,在工作评议的方法上,要注意发挥人大常委会、人大代表和专业人员的作用,重视对事实的调查研究、查证核实。在目前开展的工作评议中,人大常委会都十分重视对有关方面情况的调查研究,拿出尽量充裕的时间,组织较为庞大的队伍,多方面多渠道收集情况,征求意见,并认真归纳整理,力求扎实可靠,准确真实。代表在评议会上提出的评议意见,不仅代表了人民群众的意见,而且也代表了人大常委会的意见,为被评议单位的落实整改提供了依据和基础。但是,代表通过调查收集到的问题和意见,大多是由利害关系人或案件当事人向代表反映的,难免带有个人感情和主观色彩而存在偏颇和失真。人大常委会在研究这些问题时,虽然也注意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但由于所依据的事实有出入,在法律的适用上很可能会失之毫厘谬之千里。实践中往往出现这种情况:评议意见落实整改时,被评议单位认为有误,使人大陷入十分被动和难堪的境地。为解决这一问题,对收集到的情况进行研究把关尤为重要。要做到几个结合,即走访调查与收集证据结合;查证核实与调阅卷宗结合;研究问题与对照法律条文结合;对发言材料把关与收集情况的代表、有关方面的专家律师、被评议单位的主办人员和主管领导“三堂会审”或“当堂会审”结合等,确保拿到评议会上的意见一言九鼎,真实准确,板上钉钉,维护工作评议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其五,在落实整改上,加强跟踪监督,把问题的纠正和工作的改进作为工作评议成败的最终标准。落实整改是工作评议的归结点。人大常委会都重视整改的效果,要求被评议单位要问题不查清不放过;落实不到位不放过;违法违纪人员不处理不放过;不见处理文件和处理结果不放过。为保证评议意见真正落到实处,笔者认为在整改中,人大一要走访征求案件当事人及反映意见建议的单位,看他们对整改的满意程度;二要不仅听部门的整改措施,更要对交办的意见逐件进行审查;三要对办理走样的问题提出询问和质询;四要对整改报告通不过的追究其单位一把手的责任。通过跟踪监督、刚性监督,充分运用法律赋予人大的调查权、审议权、询问权、处置权,使工作评议切实达到预期的目的。五是要向社会公开工作评议的全过程,调动舆论参与、公众参与,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公众监督的作用,使工作评议更加富有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