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的途径和方法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2018-01-13

论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的途径和方法

社会矛盾表现形式多样化导致矛盾成因的复杂化,从司法角度分析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是立法滞后。社会发展迅速,立法总是滞后,无法可依,有的法律理论性强,实际操作性差,都会导致发生矛盾。二是部分执法人员自身德能素质低。他们工作上是“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不思进取,甚至个别执法人员把“有权不使过期作废”挂在口头,将“处理纠纷是肥肉,相互勾结为分羹,吃拿卡要寻常事,弄点钱花不枉活”等思想充斥整个大脑。三是队伍管理不严,责任追究不实。司法机关不能公正处理案件造成群众不满,出现问题后,司法机关在处理上“失之于宽、失之于松、失之于软”,责任制度形同虚设,再加上领导不愿意暴露自己的缺点,甚至担心影响“荣誉”,敷衍了事,即使有错也是“查而不处,处而偏轻”,以至产生矛盾。四是法律意识增强,维权途径不当。现行法律的宣传,使公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有所增强,但对法律政策认识不清,缺乏依法行事意识,一旦自身要求得不到满足,就怨气满腹,仇恨情绪滋生,于是“凡事都上访,上访就有好处”,不断越级上访和重复上访,甚至缠访闹访。五是监督机制不健全,措施落实不到位。执法不公源于监督机制不健全,措施落实不到位,“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有了规矩落不到实处,流于形式,外部监督与内部监督不能相互配合、有效实施,出现监督弱化、软化,也会导致矛盾的滋生。
社会矛盾是一个共性问题,它们连带性强、范围广,相互影响、相互叠加,如果处理不当,矛盾加剧,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中国有很多具有中国特色的矛盾,因此在处理上有着他国没有的难度,正因如此,化解社会矛盾才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要想完成这一重任,正如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所指出的那样,“不是一种手段、一个部门所能做到的,必须分流处理,建立和完善多方面、多层次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①。下面是笔者从一个司法工作者的角度分析化解社会矛盾的途径和方法。
一、积极立法 弥补空白
信息的现代化,暴露了许多社会矛盾,我们不怕矛盾出现,只有矛盾的出现与解决交替,才会推动社会的发展,但有时问题出现了,却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加以规范,很多问题都是法律的空白点、盲区,化解社会矛盾要以法为前提,只有在法律的保障下,才能从根上解决纠纷。法律具有规范性,可以反复适用,不分贵贱,平等处之。我们遇到社会矛盾不能回避而应积极主动地化解,并从标本兼治两个方面着手,注重从源头上着眼,从根本上解决,法律就是根源。矛盾的化解是不能突破法律的规范,法律是底限,矛盾的解决是以法律为基础的,处理社会矛盾需要依法行事,无法可依就不能分清事非,就不能辨清责任,就无法化解矛盾。法律总是滞后于社会的发展,这是现有国情决定的,也是矛盾内在规律决定的,但出现新问题,新情况时,立法机构及时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可以最大限度地抑制矛盾出现。
二、司法独立 排除干扰
《宪法》规定: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尽管我国宪法确立了法院的“独立审判”原则,树立了司法独立理念,但司法独立在我国实践中并不理想,干扰司法独立的情况时有发生。司法职能的中立性决定了它居中裁判的地位,可有时矛盾出现后,司法机关无法居中裁判,往往迫于一些舆论和压力,找公众心理平衡,或者受制于行政,披上了浓厚的经济和政治色彩,失去了本身的意义。
“多年以来,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司法权受到干预的情况比较严重,对法官的公正执法产生了消极的影响。”②“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仍不能得到充分的保障”③“在中国,司法机关独立依法行使审判权的原则……作为实践仍然不够完善。”④如此多的问题,用温总理的话概括为一句“我们的主要问题是司法没有独立”。司法追求的是一种理性的“公平”、“正义”,虽然永恒的正义不存在,但具体的正义还是可以通过司法机关给予定位,并能完成的。“司法的独立性是其公正性的必要条件,离开了独立性,公正性就失去了保障,就无从谈起。”⑤“司法独立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是实现公正走向正义的必经之路。”⑥综上所述,我们可以认识到司法独立的重要性,司法独立是法治社会的内在要求,对保证司法公平,定分止争,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司法独立要求司法机关独立、司法权独立、司法人员独立、司法财政独立,要求外部和内部的独立,中国只有司法真正独立了,社会才算是真正进步了,随着我国司法改革进一步深入,司法的独立必然成为我国建设法治社会的最终选择。
三、提升素质 规范队伍
矛盾无处不在,矛盾双方总是对立统一的,执法者与被执法者始终是矛盾的双方,如何化解他们之间的矛盾,是我们暨待解决的。首先可以从执法队伍的建设和规范上下手;其次要全面提升这支队伍的素质。有法可依,也要依赖于有法必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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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必严的执法者,作为法律的执行者,律人先正已,公正廉洁执法是化解社会矛盾的保证和前提。社会矛盾产生的原因固然复杂多样,但究其根本,还是执法人员德、能、勤、政等素质低下,导致执法不公产生的。素质与能力不是一天二天就能提高的,它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执法者要坚持政治理论学习,用先进的思想来武装头脑,用科学的发展观指导工作,一名执法者不仅要有高尚的职业道德,还要业务精通,有丰富的法律知识、社会知识,执法者的道德素养、价值取向很重要,它关系着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面对新世纪、新形势、新任务、新考验,只有不断提升自身素质,才能从源头上预防社会矛盾的发生。
四、联合执法 和谐司法
肖扬提出的“坚持司法和谐”已成为司法工作理念,“和谐”应用于各个领域,成为理论导引。和谐司法已成为现行司法工作的一种理念和思路,成为当前一项重要的司法政策。和谐司法以化解矛盾、解决纠纷为主线,它的着力点也主要放在化解矛盾、促进和谐、维护稳定上来。和谐司法要求一个法院内部,上下级法院之间,乃至全国法院系统之间要相互协调,形成合力,抵制干扰。基于职责分工、权力制约的理论,司法与其他权力部门之间的关系是无法回避的,彼此发生冲突也是必然的,那就需要增加一层缓冲膜,这就是联合执法,联合执法就是形成“党政统一领导、综治协调、司法行政机关实施、各职能部门协调配合、全社会齐抓共管”的模式,在执法过程中涉及到哪个部门,哪个部门解决,解决不了大家一起想办法,把矛盾化解掉,实现联动执法。
五、加大宣传 改善环境
时下的司法环境,不尽人意,许多不良执法现象时有发生,如何加强和改进外部的执法环境,加大宣传是重要的手段之一。通过认真落实活动,广泛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意识。通过广播、电视、网络各种媒体,采取模拟法庭、普法讲座、主题演讲、普法竞赛、图片展览等多种形式,在街道、社区、场区中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以法律宣传贯彻做为开展创建活动的基础,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的职能,法院内外结合,把法制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融为一体,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实效性。选派业务精、责任心强的优秀审判人员定期讲法制课,担任普法员,送法下村屯,满足基层群众法制需求的同时倡导“无讼”传统法律文化,引导群众理性协商解决纠纷,通过举办学习专栏、法律咨询、就案讲法、文艺汇演等形式,寓教于乐,把法律知识与社会公德结合起来,与具体的案例结合起来,增强群众打官司的风险意识、证据意识,了解诉讼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仅是普通公民要有法律意识,政府官员更要有良好的法律素养,通过深入剖析,加深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做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更好的统一。宣传效果达到了,就会净化环境,人人知法、懂法、用法,对化解矛盾就会起到积极的作用。
有了社会矛盾,应当及时化解,我们解决矛盾的过程,也是规范市场经济、建设法治社会、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以及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如解决不好,会对中国发展的大局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考虑解决办法:
一、 建立合理的社会结构是化解矛盾的前提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就会自然分出多元化的利益阶层,这样就会产生一些新的矛盾。我国社会结构现状是收入由低向高,年龄由老向青呈现金字塔状,这种社会阶层结构,矛盾凸显,不利社会稳定和谐,只有形成均衡的社会结构,国家才会长治久安。
中国社会学会会长陆学艺撰文指出,近几年从全国总体形势看,社会矛盾持续增加的根本原因,就是因为社会结构不尽合理。那什么是合理的社会结构呢?橄榄型,即两头小,中间大,高收入与低收入,老年人与青年人都只占社会的一小部分,而以中收入和中年人为社会主体,这种社会结构有利于社会发展和经济发展,经济的发展会促进物质基础的积累,物质基础又是建立合理社会结构的基础,所以坚持协调发展,才会构建合理的社会结构。我国处于发展阶段,也进入了阶层结构重组时期,形成合理的社会结构就会减少社会矛盾的形成。
二、 社会管理创新是解决社会矛盾的基础
当前社会矛盾日趋尖锐,并“凸显了社会矛盾的广泛性、群体性和复杂性”,这些矛盾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十分复杂,如不加以化解和根治,就会影响社会的稳定,经济的发展。形成社会矛盾的一个主要因素就是有的执法部门没有用科学发展观统领执法工作,有的执法部门仍然沿用一些旧的管理模式和套路,这样在案件处理上会出现一些漏洞和失误,产生矛盾。社会管理创新是化解社会矛盾的金钥匙,它通过引导社会组织的成长,使百姓参与到社会管理中来,还可以建立和完善利益需求表达机制和协调机制,通过这些机制可以化解一些矛盾,不至于将矛盾升级。再有可以完善分类处理机制,在原有的基础上进行创新,对不同的情况,进行分类处理,如针对不懂法的当事人来访,要认真听,即使当事人态度强硬,也要保持耐心,做好解释,绝不能漠然处之;针对认为案件处理不公来访的当事人,以法服人;针对无理缠诉的当事人,要保持冷静,劝导其通过正常渠道解决问题,不要无理上访,这样也可以减少矛盾的产生。
三、 能动司法、司法为民是化解社会矛盾的需求
能动司法、司法为民是王胜俊对全国法院系统提出的要求,它是人民法院司法理念的重大创新,符合当代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体现了司法对社会经济的能动作用。能动司法要求法官不能消极被动地坐堂问案,不顾后果地刻板适用法律和程序,应积极深入到群众中去,了解他们所想,所要的,充分发挥自己的审判优势,发挥主观能动性,最大的化解社会矛盾。
在我国,基层法院受理的案件大多发生在熟人之间,关系是长期的,比较亲密的,如离婚纠纷、赡养纠纷、相邻关系纠纷、健康权纠纷或借贷纠纷等等。这些纠纷表面看来只是一些琐碎的小事,但背后却有可能潜藏着长期的积怨与冲突,如果这些矛盾纠纷不能及时化解,处理不当,矛盾就会激化,纠纷一旦升级,就会发生民转刑事案件。因此,法院要坚持能动司法,在能动司法的过程中要注重情、理、法的结合,适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平衡各方利益,化解矛盾,最大程度的实现案结事了。
我国司法从“司法为民”到“司法公正,一心为民”,再到“民生司法”可以看出,我国的法律越来越注重以人为本,尊重民意,越来越体现出司法的人民性的特点。能动司法主要是“为人民司法”,人民性是能动司法的前提,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吴英姿认为,与西方司法能动主义不同,中国的能动司法是从司法的社会政治功能的角度来说的,它强调人民司法人民性的特质。能动司法要求法官必须牢固树立人民性理念,强化司法为民的意识,发扬亲民、爱民、为民、利民、便民办案方式,提供亲和司法服务,关注弱势群体的正义,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 进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是化解社会矛盾的保障
我国正处在民主程度逐渐提高而法治理念尚未深入的时期,司法的命运在一定程度上掌握在社会公众手里。目前我国司法机关的公信度不容乐观,很多矛盾都是由于缺乏公信力引发的。我们不能无原则地追求公众与司法的完全一致,但应重视媒体、公众对司法的期望值与信任度,最大程度的维护司法公信。虽然现行法律对公民各项权利的保护明显加强,但“纸面的法律”要成为现实中有效的规则,还需依靠公正司法。当前在满足社会对公正司法的需求方面仍存有差距,抛开法律、不讲规矩,结果定是欲速不达,社会矛盾会增多,不仅政府公信力下降,司法公信力也受影响。
通过深化改革,进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正如公丕祥所说:“最高法院的工作报告对司法公开给予了很大关注,我们应当继续大力推行‘阳光司法’,提高司法透明度,提升司法公信力。”
五、 强化内部监督,重视外部监督是化解社会矛盾的保证
社会矛盾的发生,是对执法者能动司法的综合检验,也是对执法者是否司法为民的重要标志。通过内部和外部的监督,才会发现问题,并不断的解决问题,从而强化司法队伍的建设,强化内部监督,重视外部监督就会增强队伍的纠错能力,推动司法的发展。强化内部监督,可通过建立健全强有力的监督制约机制,坚持绩效考评,建立执法档案,健全廉政建设等形式实现,做到用制度做事,用制度管人,形成全员性、全方位的责任体系,从而增强执法者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有效地匡正执法行为。
外部监督也要采取一些措施,可以通过聘请廉政监督员进行监督,让大家共同参与,对执法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从而明确执法人员的责任和质量标准。通过信访、当事人申诉、群众举报调查、执法执纪检查、检察院抗诉、上级复查等渠道,发现问题案件,及时纠正解决。法院与其他部门之间可以建立工作联系制度,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相互促进,以维护公正执法。充分发挥各类监督的职能作用,突出重点,把握关键,搞好执法监督。“强化内部监督,重视外部监督,最大限度地让在阳光下运行,进一步提升了执法公信力。”国家森说。
六、 正确把握矛盾纠纷的规律是化解社会矛盾的基本点
矛盾总是有规律可循的,只要我们认真梳理,就能正确把握矛盾纠纷的规律,找准矛盾化解的基本点。各类社会矛盾的增多和激化,必然带来群体性事件的增多。法院要准确判断事件的性质,不能随意定性,并要按照“可散不可聚、可解不可结、可顺不可激”的工作规律,以教育疏导为主,千方百计、冷静稳妥地缓解、化解矛盾。只有深刻地认识矛盾纠纷的发展变化,正确掌握其时代特征,才能牢牢把握通过履行法院职能化解矛盾纠纷的主动性。司法机关要把关注的目标更多地投向那些涉及民生及群众利益,有可能引发深层次社会矛盾和群体性事件的案件,如征地拆迁、社会保障、交通安全等领域的案件,这些案件往往涉及很多群众的具体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危害面广、后果严重,因此要投入更多、更大的精力去处理这些案件,维护群众利益,化解社会矛盾。
七、 “大调解”工作建立是化解社会矛盾的有效手段
推行“大接访”、“大调解”、“能动司法”,是化解社会矛盾的需要,是司法工作的创新。“大调解”工作格局的建立,强化了司法行政工作职能,加大了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的工作力度。调解是中国法院的特色和优势,调解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实现案结事了,有利于修复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实现社会和谐。深刻认识调解在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所具有的独特优势和重要价值,切实转变重裁判、轻调解的观念,把调解作为处理案件的首要选择,运用调解处理矛盾纠纷,把调解贯穿于立案、审判和执行的各个环节,贯穿于审判、执行、再审、申诉、信访的全过程,变“阶段调解”为“全程调解”。对准备起诉的争议不大、冲突较小、事实清楚的纠纷,及时进行诉前调解,促使当事人在诉讼前自愿达成协议或者放弃诉讼;改变“一步到庭”审判方式,把调解工作贯穿于审理工作全过程,把调解主体从承办法官延伸到合议庭所有成员、庭领导和院领导,把范围从民事案件逐步扩展到各类案件,建立覆盖全部审判执行领域的立体调解机制。法院在诉讼全过程要贯穿调解理念,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将诉前、诉中、诉后、庭前、庭上、庭后及面对面和背对背调解结合,把握一切调解结案的机会,不放过任何调解的可能,真正实现案结事了,最大限度化解社会矛盾。
法院应与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建立适合化解矛盾的“大调解”工作机制,加强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以及其他调解组织的联系,及时掌握矛盾纠纷排查情况,紧紧抓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充分发挥不同调解组织的职能互补作用,引导不同类型的矛盾纠纷由不同的调解组织解决,借助社会力量参与调解,形成化解社会矛盾的合力,拓展社会矛盾化解渠道,充分发挥“大调解”机制的功能优势。调解是化解社会矛盾的主渠道,这是由调解的自愿性决定的,它不仅符合当前社会大众的价值观念和诉讼意识,也体现了中华民族追求自然秩序、社会秩序和谐的理想。
八、 人民调解深入推进化解社会矛盾的基础
“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被国际社会誉为化解社会矛盾的东方经验。”《人民调解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人民调解已被载入法律规范,从此步入正规的发展轨道。颁布实施《人民调解法》是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更好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人民调解是具有便民性、亲和性、无负面影响等特征,是人民群众解决矛盾纠纷的第一选择。法院在做好“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化解矛盾纠纷的同时,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通过人民调解,提前介入民间纠纷的调处,有效整合社区综合治理,将大量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人民调解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中具有积极作用,是其它纠纷解决方式不可替代的。近年来我国民间纠纷日趋复杂化、多样化,调解工作的难度日趋加大,人民调解的范围从常见的、简易的、平民化的民间纠纷扩展到冷门的、复杂的、高难度、高科技的各个领域,这对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人民调解组成的多样化、多层次化、宽领域、全覆盖可以更好地适应化解不同类型、不同领域矛盾纠纷的需要。通过进一步深化人民调解专项活动,不断创新人民调解工作载体和方式,努力提高人民调解的实效,从而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社会矛盾化解工作体系中的基础作用。人民调解组织要倡导“群众的事群众办,群众的问题群众解决”,充分发挥群众中有影响有威望人的作用,感化群众、软化矛盾。全国人大代表姜健说:“人民调解工作长期以来为化解社会矛盾、消除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是新形势下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好方法、好形式、好途径,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积极因素之一。”
九、 利用陪审功能化解社会矛盾
时下中国,政府公信力缺乏,这对依附于政府的司法系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司法裁判需要权威性,也需要终局性,司法裁判的权威性和终局性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有助于实现社会和谐。中国的陪审制度与外国的陪审制度虽有差别,但都可以提高公信力,维护司法裁判的权威性和终局性,更好的维护法律的公正和尊严。
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适应新形势和应对新挑战的一项法律制度,有其重要而现实的意义,中国现阶段法院系统存有大量的陪审员,虽然是为了补充法院审判力量的不足,但在审判中他们不仅起到了审判员的作用,还起到了“调解员”、“信息员”、“监督员”、“技术员”的作用。我们要不断挖掘和拓展人民陪审员的职能,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最大限度地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促进社会矛盾的化解。
十、 积极释法说理最大限度化解社会矛盾
公民权利意识不断强化,各种社会矛盾纠纷逐步积累,呈现出多层次、多样化、多领域等特性,这些纠纷属于人民内部矛盾。法院办案过程就是处理矛盾纠纷的过程,每件纠纷都可能隐藏着深层次的矛盾,因此,在处理过程中,不能简单粗暴的行使审判权,要恰当、合理、合法地处理化解这些矛盾纠纷,释法说理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释法说理首在释“法”,重在说“理”,既涉及抽象的法理,又涉及具体的事理和情理,具有较强的实践性。执法者不仅在诉前、诉中、诉后进行讲法说理,即使在判决前后也要对当事人进行说理,通过各种方式,把法理讲清楚,把情理说明白,得到当事人的认可。法院应正确应用审判理论来化解社会矛盾,寓法理于情理之中,认真做好案件宣判阶段、上诉阶段的判后答疑工作,引导和允许当事人自行和解,将释法说理工作从宣判前向判决生效前,以及上诉案卷移送二审法院前延伸。
十一、 加强信访工作有利化解社会矛盾
信访是中国共产党从群众路线中诞生出的一项政治发明,其初衷是关注民生、体察民情、了解民意,最初它的功能仅在于下情上达,信息反馈,但现在已逐渐被异化为一种权利救济手段、一种纠纷解决方式,不少信访人期望通过信访获得纠纷的满意解决,因而“越级访”、“进京访”、“重复访”甚至无理缠访闹访不断上升,成为威胁社会稳定的一个因素。在“问责”压力下,个别地方为了抑制上访采取一些违法手段,这不仅没解决问题反而又产生了新的矛盾。加强信访工作,变“群众上访”为“法官下访”有助于矛盾的化解。
涉诉信访部门是社会矛盾最集中、最棘手、最尖锐的地方,里面的矛盾包罗万象,形态各异,处理不好就会导致公民对法律产生不信任,对公正产生怀疑,引发上访、群访,造成社会不稳定。由于目前我国的整个信访体制还不够完善,使得一些上访者包括无理的上访者往往能尝到甜头,从而造成恶性循环,“宁信访、不信法”,给法院工作带来很大的压力。社会利益的分配格局不断调整,公众的司法需求不断增加,法院的职能不断转变,承担的社会责任不断增多,案件审理的难度不断增大,法院应及时调整,变法官多下访防止群众多上访。
十二、 开展普法教育是化解社会矛盾的重头戏
法院要结合办案,利用司法资源,大力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用法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这方面济源市检察院就有很好的经验,他们挤出两层办公楼建成“全国青少年自我保护教育基地”,每年有万余名学生到这里参观,接受教育;也有不少外地家长带着有“网瘾”的孩子慕名前来参观。他们拍摄的《为了孩子平安》电视纪实片在全国发行,制作的《谁夺走了我们的孩子》电视教育片成为生动教材。在第七届中国国际网络文化博览会上济源市检察院主办的展厅,近百块案例展板,成为博览会的一个独特的亮点。积极开展法官进社区、进乡村活动,宣传法律知识,提供法律服务,不断延伸司法服务职能。好的法制环境,容易维护,不易被破坏,相反则不易被维护,常被破坏。
十三、 社会综治是化解社会矛盾的一个载体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前沿,是平安创建的一个有效载体。随着经济和社会的进一步发展,治安状况也日趋复杂,法院也要不断加强综治工作,探索社会稳定工作的新方法、新思路,通过收集民意,及时掌握治安动态,提高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促进社会治安的稳定。
随着改革深入,社会矛盾不断涌现,化解社会矛盾,需要大家的合力,司法与社会是互动而不是孤立的,社会需要了解司法,司法也需要从社会中获得认同和支持,满足民众的需求。我们期待十二五期间,中国法律法规以及各项监督机制更为完善,执法者的行为更理性、高效、公平,也更加符合人民的意愿,真正做到能动司法,切实化解社会矛盾,最终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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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做好基层管理工作之我见作为一名基层领导干部,最主要的职责就是带领自己的团队,履行好职责,顺利达成团队的目标。通俗的讲就是“管理”。现代管理学对“管理”的论述已经形成了完备的学科体系,我们在平时的学习、培训中也都接受了很多这样的理念。其实我们中国的传统文化中对如何作好管理工作有很多系统、精辟的论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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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时期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思考
    新时期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思考近年来,全省地税系统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税务系统思想政治工作条例》、《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不断健全和完善思想政治工作的长效机制,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和改进了干部思想政治工作。但是还存在一些问题,如何紧密结合地税工作实际和干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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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辖区警务社会管理创新的探讨
    辖区警务社会管理创新的探讨维护城市的社会治安是公安机关的神圣职责。可以断言,每一个警察都会尽其所能做好辖区的警务工作,但做好辖区警务工作的前提是什么?它就是一种意识、一种效能、一种精神、一种模式。首先,要有一种危机意识。要具有客观的、系统的治安危机感受,从而在警务工作中形成正确的治安防范思维,警务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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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乡镇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思考
    乡镇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思考强化社会管理创新,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当前,我镇正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和矛盾凸显期,改革发展稳定的任务十分繁重而艰巨。加强社会建设,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尤为重要。一、坚持创新,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新时期,切实打造一支“政治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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